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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空法師:【《俞淨意遇灶神記》的啟發 - 起心動念真能改變命運】
【法規名稱】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暫行組織規程

【發布日期】92.12.12【發布機關】交通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三日交通部(79)交人發字第79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4條
2‧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三月三十日交通部(83)交人發字第8306號令修正發布第7、10條條文及增訂第8條之一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交通部(89)交人發字第8926號令修正發布第6、7、8、8-1、10條條文及第11條之編制表
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交通部交人發字第092B000115號令修正發布第1~3、13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交通部為辦理臺灣區國道(以下簡稱國道)新建工程計畫之研究、規劃設計及工程施工等有關事宜,特依公路法第十三條規定,設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2條


﹝1﹞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道網之長程規劃、發展、相關工程設施及交通控制系統之規劃等事項。
  二、國道新建工程之測量、調查、土木、機電、景觀等設計、施工及預算編擬等事項。
  三、國道新建工程之發包、訂約、廠商管理、工程物料採購供應,工程進度及預算之控制等事項。
  四、用地徵收相關之地籍調查、測量、估價、協調、拆遷、補償、公共設施及產權管理等事項。
  五、工程品質之控制與保證、材料試驗、督導工地安全及環境維護等事項。
  六、其他上級機關交辦工程事項。

第3條


﹝1﹞本局設下列六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一、規劃組。
  二、設施組。
  三、設計組。
  四、管理組。
  五、工務組。
  六、用地組。

第4條


﹝1﹞本局設行政室,掌理文書、庶務、出納、印信、公共關係、法務、工友管理、車輛管理及不屬其他各組事項。

第5條


﹝1﹞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及機關;副局長三人,襄理局務。

第6條


﹝1﹞本局置總工程司、主任書、副總工程司、計畫工程司、組長、室主任、副組長、主任工程司、專門委員、高級分析師、科長、秘書、正工程司、分析師、副工程司、專員、幫工程司、科員、工程員、設計員、材料管理員、助理工程員、繪圖員、材料員、資料員、辦事員、書記。

第7條


﹝1﹞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副主任、科長、專員、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8條


﹝1﹞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長、專員、科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記、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8-1條


﹝1﹞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長、專員、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9條


﹝1﹞本局得視業務需要,置顧問十人至十四人,由專家或有關機關人員兼任,協助辦理工程技術與管理及法律問題等事項。

第10條


﹝1﹞本局得視工程施工需要,設立工程處,各工程處置處長、副處長、主任工程司、正工程司、室主任、課長、副工程司、專員、幫工程司、課員、工程員、材料管理員、監工員、材料員、辦事員、書記。
﹝2﹞各工程處設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室;人事室置主任、課員。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課員、辦事員。政風室置主任、課員。依法分別辦理各該工程處人事管理、歲計、會計、統計、政風事項。
﹝3﹞各工程處得視業務需要,設立材料試驗所、測量隊、工務段(所);材料試驗所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測量隊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一人,工務段(所)置段長(主任)一人、副段長(副主任)一人,均兼任;其所需工作人員,均由工程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4﹞各工程處,由本局層報行政院核定設立。

第11條


﹝1﹞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12條


﹝1﹞本局及各工程處於工程完成後裁撤之。

第13條


﹝1﹞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14條


﹝1﹞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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