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现在位置】六法首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更新】2017/10/24
【贴心小帮手】
(1)免费索取word档(2)PC键盘CTRL+滑鼠滚轮往前滑动,调整放大﹝字型比例﹞100%~400%(3)寻找本页关键字,PC键盘最左下CTRL+﹝F﹞,输入您的关键字(4)PC键盘上方﹝F5﹞重新整理,重载最新页面!

【法规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发布/修正】2014年2月20日 【实施日期】2014年2月20日

【法规沿革】
.200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2014年2月20日发布;法释[2014]2号
(注:修改第3条第4条
【法规内容】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1条


  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2条


  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3条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14年2月20修正发布前条文--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4条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2014年2月20修正发布前条文--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第5条


  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6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回首页〉〉

【编注】本法规数据来源为官方信息网,提供学习与参考为原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如有发现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编之法规,敬请告知,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