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3条
原告以公司法第
二十二条第二款、第
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14年2月20修正发布前条文--
原告以公司法第
二十二条第二款、第
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4条
公司法第
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2014年2月20修正发布前条文--
公司法第
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第5条
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6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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