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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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位置】六法首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更新】202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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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失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修正】1994年4月23日 【失效日期】2009年2月2日
【法规沿革】国税发[1994]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09年2月2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法规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管理,帮助小规模纳税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上款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3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未超过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账簿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可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第4条


  认定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的权限,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

第5条


  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X征收率
  以上公式中,征收率为6%。

第6条


  为了既有利于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又不影响小规模企业的销售,对会计核算暂时不健全,但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经县(市)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规定期限内其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可由所在地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专用发票"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其本身应纳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6%;"税额"栏填写其本身应纳的税额,即按销售额依照6%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第7条


  基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规模生产企业财会人员的培训,帮助建立会计账簿,只要小规模企业有会计,有帐册,能够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就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8条


  对没有条件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小规模企业,在纳税人自愿并配有本单位兼职会计人员的前提下,可采取以下措施,使兼职人员尽快独立工作,进行会计核算。
  (一)由税务机关帮助小规模企业从税务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聘请会计人员建账、核算。
  (二)由税务机关组织从事过财会业务,有一定工作经验,政治上可靠,遵纪守法的离、退休会计人员,帮助小规模企业建账、核算。.
  (三)在职会计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到小规模企业兼任会计。

第9条


  小规模企业可以单独聘请会计人员,也可以几个企业联合聘请会计人员。

第10条


  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小规模企业,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第11条


  在职的会计人员兼职或离,退休会计人员到小规模企业从事会计工作,其有关记账代理的事项,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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