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现在位置】六法首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更新】2019/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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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修正】2009年8月27日【实施日期】2009年8月27日

【法规沿革】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和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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