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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修正】2018年10月26日 【实施日期】2018年10月26日
【法规沿革】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法规内容】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
一、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作出修改
(一)将
第七条
中的“林业”修改为“林业草原”。
(二)将第
三十五
条第二款中的“依法实施进出境检疫。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修改为“海关依法实施进出境检疫,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三)将第
三十七
条第一款中的“依法实施进境检疫。海关凭进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以及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修改为“海关依法实施进境检疫,凭进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以及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四)将第
四十八
条、第
四十九
条、第
五十一
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五)删去第
五十二
条中的“检验检疫”。
二、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作出修改
删去第三十条(现为第
二十九
条)中的“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作出修改
(一)将第
二十九
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
(二)将第
四十
条、第
五十八
条中的“质量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将第
五十二
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四)将第
九十八
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五)将第
一百零一
条、第
一百零四
条中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海关”。
(六)将第
一百零三
条中的“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七)将第
一百零七
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质量监督”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八)将第
一百一十
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
(九)将第
一百一十四
条、第
一百一十七
条中的“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
(十)将
第四条
、
第五条
、
第八条
、
第九条
、第
十一
条、第
十五
条、第
二十
条、第
二十一
条、第
二十二
条、第
二十三
条、第
二十四
条、第
二十五
条、第
二十八
条、第
三十
条、第
三十一
条、第
三十八
条、第
四十九
条、第
五十
条、第
五十三
条、第
五十四
条、第
五十五
条、第
五十六
条、第
七十八
条、第
八十六
条、第
八十七
条、第
八十八
条、第
九十一
条、第
九十二
条、第
九十三
条、第
九十四
条、第
九十五
条、第
九十七
条、第
九十九
条、第
一百
条、第
一百零五
条、第
一百零八
条、第
一百零九
条、第
一百一十一
条、第
一百一十二
条、第
一百二十
条、第
一百二十二
条、第
一百二十六
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四、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作出修改
将第
六十二
条中的“广播电影电视”修改为“广播电视、电影”。
五、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作出修改
将第
五十九
条中的“广播电影电视”修改为“广播电视、电影”。
六、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作出修改
(一)将第
六十八
条中的“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修改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将
第六条
、第
二十九
条、第
四十七
条、第
四十九
条、第
五十
条、第
五十一
条、第
五十二
条、第
五十三
条、第
五十五
条、第
五十七
条、第
五十八
条、第
五十九
条、第
六十
条、第
六十一
条、第
六十二
条、第
六十三
条、第
六十四
条、第
六十六
条、第
六十七
条、第
七十一
条、第
七十三
条、第
七十四
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七、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作出修改
(一)将第
十八
条、第
十九
条、第
七十四
条中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将第
七十
条、第
七十三
条中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删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八、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作出修改
(一)将
第五条
、第
十一
条中的“林业”修改为“林业草原”,“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
(二)将第
十四
条、第
十五
条、第
十六
条、第
二十四
条、第
二十六
条中的“林业”修改为“林业草原”。
(三)将第
十八
条中的“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
(四)将第
三十八
条中的“林业、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修改为“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五)将第
三十九
条中的“农(牧)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修改为“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九、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作出修改
将第
十二
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为一款,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作出修改
(一)将第
十五
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将第
四十
条中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将第
五十二
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十一、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作出修改
(一)将
第五条
、第
十二
条、第
十四
条、第
十七
条、第
十八
条、第
十九
条、第
二十八
条中的“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
(二)将第
三十五
条中的“林业主管部门”修改为“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三)将第
五十一
条中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删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向本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将第
五十四
条、第
五十六
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十二、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作出修改
(一)将第
八十三
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二)将第
九十五
条、第
一百零四
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十三、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作出修改
(一)将第
二十二
条中的“海洋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将
第十条
、第
十四
条、第
十五
条、第
二十
条、第
二十一
条、第
二十三
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十四、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作出修改
将第
五十一
条中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出版主管部门”。
十五、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作出修改
删去第
十一
条中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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