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位置】
六法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
【更新】
2018/11/03
【贴心小帮手】
(1)
免费索取word档
(2)PC键盘CTRL+滑鼠滚轮往前滑动,调整放大﹝字型比例﹞100%~400%(3)寻找本页关键字,PC键盘最左下CTRL+﹝F﹞,输入您的关键字(4)PC键盘上方﹝F5﹞重新整理,重载最新页面!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修正】1980年9月10日 【实施日期】1980年9月10日
【法规沿革】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公布1980年9月10日起施行
【法规内容】
第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4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5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6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7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8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9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10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11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12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13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14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
第九条
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15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16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17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18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回首页
〉〉
【编注】本法规数据来源为官方信息网,提供学习与参考为原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如有发现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编之法规,敬请
告知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