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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龜山島登島收費辦法

【發布日期】105.04.15【發布機關】交通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五日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觀東管字第105030028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生效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龜山島登島收費基準如下:
  一、環境清潔維護費新臺幣四十元。
  二、登島設施維護費新臺幣六十元。

第3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憑證明其身分之相關證件,予半價優惠:
  一、年滿六十五歲以上,假日出示證明文件。
  二、依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予以半價優惠。
  三、交通部依法公告予以半價優惠。

第4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憑證明其身分之相關證件,予免費優惠:
  一、年滿六十五歲以上,平日出示證明文件。
  二、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陪伴者一人。
  三、持有志願服務榮譽卡之志工。
  四、交通部依法公告得予免費優惠者。
  五、宜蘭縣機關、學校及縣民辦理鄉土、生態教育等宣導業務。
  六、持有本處公文,屬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或進行學術調查。

第5條


  因天候等不可歸責於申請人因素無法於預約期日登島時,已繳納之費用無息退還或得保留至當年度封島前使用。

第6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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