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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学生军训实施办法

【公布日期】95.12.22 【公布机关】教育部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五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行政院(51)台教字第5487号令准备查
2.中华民国五十一年九月二十日教育部(51)台参字第12680号令修正发布
3.中华民国六十二年四月二十日教育部(62)台参字第9800号、国防部(62)经撰字第1321号令会衔修正发布
4.中华民国六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教育部(66)台参字第27705号令、国防部(66)金铨字第3075号令会衔修正发布
5.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八日教育部(88)台参字第88081941号令、国防部(88)铎锢字第9506号令会衔修正发布第2、11条条文
6.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教育部台(91)参字第91157702号令修正发布全文9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7.中华民国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教育部台参字第0950188189C号令修正发布第3、4条条文

【法规内容】

第1条


  本办法依全民防卫动员准备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学生军训,由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统筹规划,其实施范围区分如下:
  一、专科以上学校学生军训,由本部负责督导。
  二、高级中等学校学生军训,由本部、直辖市政府及县(市)政府负责督导。

第3条


  大学、专科学校二年制与五年制后二年及专科以上进修学校之军训课程,由各校定之,并报本部备查。
  专科学校五年制前三年、高级中等学校及高级中等以上学校附设高中、高职进修学校之军训课程,由本部定之。

第4条


  专科学校五年制前三年、高级中等学校及高级中等以上学校附设高中、高职进修学校之军训课程名称为国防通识,必修四学分,选修学分数由各校定之。
  具有身心障碍手册或已服完兵役之学生,就读各级学校,得依相关规定,申请免修军训课程。
  九十四学年度以前入学专科学校、专科进修学校、高级中等学校及高级中等以上学校附设高中、高职进修学校学生,其军训课程仍依本办法中华民国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之规定办理。

第5条


  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军训课程由军训教官、军训护理课程之护理教师等军训人员实施。
  军训人员设置基准、员额编配、叙薪基准、甄选、介派、考核考绩等规定,由本部定之。

第6条


  学校军训课程所需之武器、弹药及管理,由本部协调国防部处理之。

第7条


  军训人员之待遇,由服务之行政机关或公立学校,依规定编列预算。
  私立学校军训人员之待遇,由本部编列预算核实拨发。

第8条


  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军训课程实施评鉴,由本部每年以实地访查方式办理之。
  前项评鉴之结果,应依规定办理奖惩。

第9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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