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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高級中等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補助辦法

【發布日期】108.12.26【發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4013727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條;並自九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九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096738A號令修正發布第25612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139508B號令修正發布第125812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08年12月26日修正前條文--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指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中央教育主管機關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108年12月26日修正前條文--


  本辦法所稱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指國立高級中等學校與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102年10月9日修正前條文--


  本辦法所稱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指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進修學校。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原住民學生,指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學生。

第4條


  本辦法所稱助學金,指補助原住民學生就讀學校所繳納之學雜費、書籍費及制服費。

第5條


  本辦法補助金額,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參照國立及私立學校每學年收取之下列費用定之:
  一、學雜費。
  二、書籍費。
  三、制服費。
  原住民學生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及其相關法規規定免納學費者,前項第一款以補助雜費為限。

   --108年12月26日修正前條文--


  本辦法補助金額,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參照國立及私立學校每學年收取之下列費用定之:
  一、學雜費。
  二、書籍費。
  三、制服費。
  原住民學生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及其相關法規規定免納學費者,前項第一款以補助雜費為限。

   --102年10月9日修正前條文--


  本辦法補助金額,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參照國立及私立學校每學年收取之下列費用定之:
  一、學雜費。
  二、書籍費。
  三、制服費。

第6條


  原住民學生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有關其就學之補助費及減免者,學校應就該部分金額予以扣除後覈實計算助學金。

   --102年10月9日修正前條文--


  原住民學生已領有政府機關針對其就學之公費補助者,學校應就已領有項目金額予以扣除後覈實計算助學金。

第7條


  原住民學生於註冊時,應檢具三個月內戳記有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族籍證明或戶口名簿等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助學金補助。

第8條


  學校於原住民學生申請補助時,應就證明文件詳實審核,依補助金額抵繳各項應繳費用;私立學校應於開學後三十日內造冊,並檢附學校統一收據,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核撥補助,證明文件留校備查。

   --108年12月26日修正前條文--


  學校於原住民學生申請補助時,應就證明文件詳實審核,依補助金額抵繳各項應繳費用;私立學校應於開學後三十日內造冊,並檢附學校統一收據,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撥補助,證明文件留校備查。

第9條


  國立學校應以不少於前三年平均數推估原住民學生就讀人數,按第五條規定核計之補助金額編列年度預算。

第10條


  學校應於新生報到至註冊日前及學期結束十五日前,就所有原住民學生加強宣導本辦法所定事項。
  學校應指定專人辦理本辦法所定之各項業務。

第11條


  原住民助學金之補助,同一學期以補助一次為限;重讀、延修或新轉入之原住民學生,已領過助學金之學期不予重複補助。

第12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108年12月26日修正前條文--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102年10月9日修正前條文--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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