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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發布日期】102.12.04【發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八日教育部臺參字第1000010689C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四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107715B號令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02年12月4日修正前條文--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其範圍如下:
  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
  二、教育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三、國立大學附設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

   --102年12月4日修正前條文--


  本辦法所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其範圍如下:
  一、國立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
  二、教育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
  三、國立大學附設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

第3條


  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二、召開安置及輔導會議,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適應教育環境及重新安置服務。
  三、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作業流程。
  四、審議分散式資源班計畫、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畫、特殊教育方案、修業年限調整及升學、就業輔導等相關事項。
  五、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勵、獎補助學金、交通費補助、學習輔具、專業服務及相關支持服務等事宜。
  六、審議特殊個案之課程、評量調整,並協調各單位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援。
  七、整合特殊教育資源及社區特殊教育支援體系。
  八、推動無障礙環境及特殊教育宣導工作。
  九、審議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計畫。
  十、推動特殊教育自我評鑑、定期追蹤及建立獎懲機制。
  十一、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第4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處室(科)主任代表、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遴聘之。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校長依前二項規定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其任期。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指派具特殊教育專長之主管兼任。

第5條


  本會每學期應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其指派委員或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出席指導。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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