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生效前,依本部規定,任職有案之現職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專任護理教師,或經本部核准保留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護理教師資格在案人員,其未具講師以上證書者,薪級待遇比照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經審查合格者,由本部發給護理教師證書。
護理教師申請核發護理教師證書,應由服務學校檢具下列證件,報本部辦理審查:
一、申請表。
二、學、經歷證件。
三、修習教育學分證明文件。
四、派令證件。
前項第三款之教育學分證明文件,於本辦法生效前,依本部規定,任職有案之現職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專任護理教師,或經本部核准保留護理教師資格在案者,免檢附之。
第二項第一款之申請表格式,由本部定之。
第10條
護理教師在同一學校服務屆滿二年以上者,得依個人志願申請遷調。
護理教師遷調優先次序,由護理教師代表組成遷調作業小組,依規定審定遷調甄選績分後,由本部視各校缺員狀況,統一依序辦理遷調。
前項遷調作業小組組成方式及遷調甄選績分計算標準,由本部定之。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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