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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律用語辭典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檢驗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4.07.27【發布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三月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7)農牧字第7103202A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條
2‧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一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0)農牧字第0050524A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農牧字第90004019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名稱: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檢驗費及製造輸入登記證收費標準
4‧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1040043029A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4條;並自一百零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所定金額,以新臺幣為單位。

第3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申請一般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許可:依飼料管理法第十條第一項或第十一條第一項申請檢驗、發給製造許可登記證(以下簡稱製造登記證)或輸入許可登記證(以下簡稱輸入登記證),或依第十條第二項及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之審查、換發、補發製造登記證或輸入登記證。
  二、申請基因改造科技或分子生物技術飼料添加物許可:含有以基因改造科技或分子生物技術產生之胜或蛋白質,且從未於國內供家畜、家禽、水產動物食用之飼料添加物,其依飼料管理法第十條第一項或第十一條第一項申請檢驗、發給製造登記證或輸入登記證,或依第十條第二項及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之審查、換發、補發製造登記證或輸入登記證。
  三、申請基因改造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許可:依飼料管理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申請許可、核准,或依同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之審查、安全性評估、查驗、核發、換發或補發證明文件。

第4條


  申請一般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許可,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專家審查:每件二千元。
  二、發給製造或輸入登記證:每件二千元。
  三、展延、變更、換發、補發製造或輸入登記證:每件一千元。

第5條


  申請一般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許可,其維生素成分檢驗分析,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脂溶性維生素:包括維生素 A、D、E、K,每種四千二百元。
  二、水溶性維生素:包括維生素 B1、B2、B6、B12、C 、菸鹼酸、氯化膽鹼、泛酸鈣、生物素、葉酸,每種四千五百元。

第6條


  申請一般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許可,其酵素成分檢驗分析,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澱粉分解酵素:二千五百元。
  二、蛋白質分解酵素:二千五百元。
  三、脂肪分解酵素:二千五百元。
  四、纖維分解酵素:二千五百元。
  五、木聚醣分解酵素:二千五百元。
  六、葡聚醣分解酵素:二千五百元。

第7條


  申請一般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許可,其下列成分之檢驗分析,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澱粉:一千七百元。
  二、乳酸菌總菌數:二千三百元。
  三、單一乳酸菌菌種鑑定:二千五百元。
  四、飼料油脂之水分:五百元。
  五、夾雜物或不溶物:二千五百元。
  六、總脂肪酸:二千元。
  七、不皂化物:一千八百元。
  八、過氧化價:七百元。
  九、游離脂肪酸:七百元。

第8條


  申請基因改造科技或分子生物技術飼料添加物許可,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審查、安全性評估及發給製造或輸入登記證:每件二十五萬元。
  二、檢驗:每件二十二萬元。
  三、展延、變更、換發、補發製造或輸入登記證:每件六千元。

第9條


  申請基因改造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許可,除第二項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審查、安全性評估及發給許可證明文件:每件二十五萬元。
  二、基因改造動物或植物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檢驗:每件四十萬元。
  三、基因改造微生物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檢驗:每件二十二萬元。
  四、展延、變更、換發、補發證明文件:每件六千元。
  基因改造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基因改造之黃豆及玉米查驗登記審查費鑑別檢驗費收費表收費,不適用前項規定:
  一、於飼料管理法第十一條之一第四項所定辦法(以下簡稱基因改造辦法)發布施行前,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申請(以下簡稱查驗登記),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發給許可文件(以下簡稱基因改造許可文件)。
  二、於基因改造辦法發布施行前,已申請查驗登記,且於基因改造辦法發布施行後,取得基因改造許可證明文件。

第10條


  依飼料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核發飼料販賣登記證,每件收費四百元。
  變更、換發、補發前項飼料販賣登記證,每件收費四百元。

第11條


  申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許可,為審查需要,派員赴國外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製造廠檢查,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基準收費。

第12條


  申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自由銷售證明,每件正本收費八百元,副本收費一百元。

第13條


  第四條至前條以外之項目,已列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飼料化驗項目及收費標準者,依該規定收費;未列者,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與申請人另行約定金額收費。

第14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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