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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食品药物化妆品检验封缄及对照标准品供应收费标准

【公布日期】105.08.29 【公布机关】卫生福利部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卫生署署授食字第100190442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4条;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发布日施行
2.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十月二日卫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 1021950561号令修正发布第1条条文【原条文
3.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四月九日卫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41900335号令修正发布全文4条;除附表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外,其余条文自发布日施行
4.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九日卫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51901465号令修正发布第2条附表

【法规内容】

第1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药事法第一百零四条之二及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及第十六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标准收费项目及收费数额如附表

第3条


  基于人道、救济并鼓励善举,有关国际组织、国家或厂商捐赠生物制剂(附表 C类)供为无偿使用,经中央卫生福利主管机关核定者,得免收检验费、封缄费及旅运费。

第4条


  本标准除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四月九日修正发布之附表,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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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一百零二年十月二日公布条文:::


【法规内容】

第1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食品卫生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药事法第一百零四条之二及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及第十六条规定订定之。

    --102年10月2日修正前条文--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食品卫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药事法第一百零四条之二及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及第十六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标准收费项目及收费数额如附表。
  附表编号F067基因改造之黄豆及玉米,其查验登记检验之收费数额,自中华民国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
第3条

  基于人道、救济并鼓励善举,有关国际组织、国家或厂商捐赠生物制剂(附表C类)供为无偿使用,经中央卫生福利主管机关核定者,得免收检验费、封缄费及旅运费。
第4条

  本标准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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