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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規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0.05.10【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099130389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名稱: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規費收費標準)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一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4200143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5條;並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原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10200144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點;除第4條條文之附表「項目六檢驗費編號I007、I024至I028、I030及I048至I183」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規定,應申請查驗之產品,其查驗規費,依本標準之規定。

第3條


  本標準所稱查驗規費,其項目如下:
  一、審查費:指查驗機關審查申請查驗產品之費用。
  二、臨場費:指查驗人員至現場取樣或核對輸入產品品名、規格、包裝等,並檢查外觀、性狀及標示等之費用。
  三、延長作業費:指報驗義務人或代理人於非正常上班時間,申請一般食品產品之取樣、結案放行作業或申請生鮮機放產品取樣作業,須派員執行所需加收之費用。
  四、通知書費:指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許可通知書等之補發、換發、加發或變更登載事項之費用。
  五、電腦傳送訊息更正費:報驗義務人或代理人因可歸責之事由,申請更正電腦傳送訊息之費用。
  六、檢驗費:指產品以實驗室方法進行複驗或逐批查驗檢驗之費用。

第4條


  前條各款收費數額,如附表
  前項附表項目六檢驗費編號I007、I024至I028、I030及I048至I183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5條


  本標準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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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一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依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應申請查驗之產品,其查驗規費,依本標準之規定。
第3條

  本標準所稱查驗規費,其項目如下:
  一、審查費:指查驗機關審查申請查驗產品之費用。
  二、臨場費:指查驗人員至現場取樣或核對輸入產品品名、規格、包裝等,並檢查外觀、性狀及標示等之費用。
  三、延長作業費:指報驗義務人或代理人申請延長查驗作業之費用。
  四、通知書費:指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許可通知書等之補發、換發、加發或變更登載事項之費用。
  五、電腦傳送訊息更正費:報驗義務人或代理人因可歸責之事由,申請更正電腦傳送訊息之費用。
  六、檢驗費:指產品以實驗室方法進行複驗或逐批查驗檢驗之費用。
第4條

  前條各款收費數額,如附表。
第5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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