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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空法師:【千言萬語,就是得把阿彌陀佛放在心上,我們的問題真解決了。】

【法規名稱】 法律用語辭典


非正規教育課程認可規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9.12.30【發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50034068C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70050544C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原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九日教育部臺教社(一)字第1040099976B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教育部臺教社(一)字第1090180702B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終身學習機構依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第三條規定,申請單科課程或學程課程認可者,應繳納審查費用。

第3條


  前條審查費之費額,規定如下:
  一、單科課程:每一學分,新臺幣一千元。
  二、學程課程:六學分以上未滿二十學分,新臺幣四千五百元;二十學分以上,七千五百元。

第4條


  申請單科課程或學程課程認可者,已繳之審查費不予退還。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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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九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終身學習機構依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第三條規定,申請單科學分課程或學程學分課程認可者,應繳納審查費用。
第3條

  前條審查費之費額,規定如下:
  一、單科學分課程:每一學分,新臺幣一千元。
  二、學程學分課程:每一學程,新臺幣七千五百元。
第4條

  申請單科學分課程或學程學分課程認可者,已繳之審查費不予退還。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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