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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空法師:【女兒患精神病,這是她的罪業?還是我造成的?】
【法規名稱】
。
法律用語辭典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及進口許可規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96.07.23【發布機關】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交通部交郵字第0950085006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法字第09605106271號令修正發布第3、4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電信法第
七十
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規費,包括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證照費、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許可證之證照費及審查費。
第3條
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者,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規費收費基準表(如
附表
,以下簡稱收費基準表)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繳交證照費;申請換發或補發經營許可執照者,亦同。
前項證照費已包括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之審查費。
第4條
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許可證者,應依收費基準表向本會繳交證照費;申請補發進口許可證者,亦同。
前項證照費已包括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許可證之審查費。經由網際網路申請前項進口許可證者,應依收費基準表繳交審查費,不需依第一項規定繳交證照費。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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