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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集村興建農舍獎勵及協助辦法

【發布日期】99.11.17【發布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農水保字第90185620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原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099187595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集村興建農舍,得申請本辦法之獎勵及協助。

第3條


  同一集村興建農舍地區之起造人,其集村興建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於取得農舍使用執照一年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農舍使用執照影本及照片各一份,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獎勵;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實地訪查符合者,發給獎狀:
  一、設置寬度達十公尺以上之隔離綠帶。
  二、設置生態污水處理設施。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邀集相關機關(單位)及專家學者組成服務小組,協助農民集村興建農舍。

第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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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3條

  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集村興建農舍,得申請本辦法之獎勵及協助。
第4條

  同一集村興建農舍地區之全體農民,於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興建後,申請本辦法之獎勵及協助,應一次集中申請。
第5條

  集村興建農舍之農民得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興建道路、排水、路燈及其他必要之公共設施;其用地應由申請人無償提供使用。
  前項公共設施之申請補助程序及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6條

  集村興建農舍符合下列各款者,每戶給予補助款新台幣二十萬元:
  一、建築物屋頂按其建築面積至少百分之五十以上設置瓦式或仿瓦式斜屋頂,其斜屋頂之坡度以不小於一比四為原則。
  二、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六六平方公尺。
  前項集村興建農舍之建築物採用主管機關提供之農舍(宅)標準圖者,每戶另補助新台幣伍萬元。
第7條

  依前條規定興建農舍之農民,應檢附農舍使用執照影本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請領補助款,經核可後發給。
第8條

  依九二一震災災區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暫行辦法集村興建農舍者,準用本辦法獎勵與協助之規定。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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