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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集村兴建农舍奖励及协助办法

【公布日期】99.11.17 【公布机关】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90)农水保字第901856207号令订定发布全文9条【原条文
2.中华民国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水保字第0991875954号令修正发布全文5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法规内容】

第1条


  本办法依农业发展条例第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依农业用地兴建农舍办法集村兴建农舍,得申请本办法之奖励及协助。

第3条


  同一集村兴建农舍地区之起造人,其集村兴建农舍坐落之农业用地符合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得于取得农舍使用执照一年内,填具申请书并检附农舍使用执照影本及照片各一份,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奖励;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实地访查符合者,发给奖状:
  一、设置宽度达十公尺以上之隔离绿带。
  二、设置生态污水处理设施。

第4条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邀集相关机关(单位)及专家学者组成服务小组,协助农民集村兴建农舍。

第5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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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公布条文:::


【法规内容】

第1条

  本办法依农业发展条例第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
第3条

  依农业用地兴建农舍办法集村兴建农舍,得申请本办法之奖励及协助。
第4条

  同一集村兴建农舍地区之全体农民,于直辖市、县(市)政府主管建筑机关核准兴建后,申请本办法之奖励及协助,应一次集中申请。
第5条

  集村兴建农舍之农民得依规定向主管机关申请补助兴建道路、排水、路灯及其他必要之公共设施;其用地应由申请人无偿提供使用。
  前项公共设施之申请补助程序及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另定之。
第6条

  集村兴建农舍符合下列各款者,每户给予补助款新台币二十万元:
  一、建筑物屋顶按其建筑面积至少百分之五十以上设置瓦式或仿瓦式斜屋顶,其斜屋顶之坡度以不小于一比四为原则。
  二、建筑物总楼地板面积不得小于六六平方公尺。
  前项集村兴建农舍之建筑物采用主管机关提供之农舍(宅)标准图者,每户另补助新台币伍万元。
第7条

  依前条规定兴建农舍之农民,应检附农舍使用执照影本向直辖市或县(市)政府请领补助款,经核可后发给。
第8条

  依九二一震灾灾区农业用地兴建农舍暂行办法集村兴建农舍者,准用本办法奖励与协助之规定。
第9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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