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人遗失国民身分证,在申请补发之新身分证尚未领得前,应凭户政机关发给贴有相片之证明书领取选票,各投票所管理员应确实核对其身分证明书相片与本人无误,并于选举人名册备注栏内加盖“凭身分证明书领票”后,方可发给选举票。
第10条
重复投票或冒领选举票者,经当场发现,涉有刑法第
一百四十六条第三项之妨害投票正确未遂及第
一百四十七条妨害投票秩序等罪嫌,投票所主任管理员应会同主任监察员,请警卫人员将该选举权人或冒领人予以留置,联络当地警察分局派员处理,另通报各该直辖市、县(市)选举委员会依法处理。
--100年7月6日修正前条文--
重复投票或冒领选举票者,经当场发现,涉有刑法第
一百四十六条第二项之妨害投票正确未遂及第
一百四十七条妨害投票秩序等罪嫌,投票所主任管理员应会同主任监察员,请警卫人员将该选举权人或冒领人予以留置,联络当地警察分局派员处理,另通报各该直辖市、县(市)选举委员会依法处理。
第11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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