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位置】六法首页 〉〉 超连结法规
【贴心小帮手】
(1)免费索取word档(2)PC键盘CTRL+滑鼠滚轮往前滑动,调整放大﹝字型比例﹞100%~400%(3)寻找本页关键字,PC键盘最左下CTRL+﹝F﹞,输入您的关键字(4)PC键盘上方﹝F5﹞重新整理,重载最新页面!

【法规名称】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理违反金融法令重大裁罚措施之对外公布说明办法

【公布日期】102.01.18 【公布机关】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法字第093000001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6条;并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10134960号公告本办法之主管机关原为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变更为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条所列主管机关掌理事项,改由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管辖(名称: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理违反金融法令重大裁罚措施之对外公布说明办法
2.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八日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法字第10200540160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6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法规内容】

第1条


  本办法依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金融服务业违反金融法令,经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处分之下列重大裁罚措施,本会应予公布:
  一、未依限期补足资本者。
  二、命令解任、解除或撤换董(理)事、监察人(监事)、经理人或受雇人职务。
  三、停止股东会、董(理)事或监察人(监事)全部或部分职权。
  四、命令停止、禁止、变更、撤销法定会议之决议。
  五、命令停止一部或全部之业务、限制其营业范围或保险新契约额。
  六、派员监管、接管、勒令停业或命令解散。
  七、撤销或废止营业许可。
  八、其他重大裁罚措施。

第3条


  本会依前条公布重大裁罚措施之内容,应包括裁罚时间、受裁罚之对象、裁罚之法令依据、违反事实理由及裁罚结果。

第4条


  本会依第二条应公布之重大裁罚措施,应于处分书发文日当日公布于本会网站。但有特殊情形者,得于处分书发文日之次一营业日公布。

第5条


  本会依第二条所公布之重大裁罚措施,如经本会变更其内容,应依第三条及前条规定公布之。

第6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回首页〉〉
【编注】本档提供学习与参考为原则;如需正式引用请以官方公告版为准。如有发现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编之法规,敬请告知,谢谢!S-link 电子六法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