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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专业奖章颁给办法

【公布日期】103.04.02 【公布机关】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四月二日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人字第1030060220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8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二月七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030022383号函核定

【法规内容】

第1条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奖励对金融监理及发展有卓越事迹、劳绩或特殊贡献人员,特依奖章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2条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颁给金融专业奖章(以下简称本奖章):
  一、研拟金融制度及监理政策,维持金融稳定及促进金融市场发展贡献卓著。
  二、对有关金融学术与业务之研究、创新或著作,经审定或采行,具有重要价值或具体成效。
  三、研订金融法规或策划兴革方案,经审定或采行具有重要价值或具体成效。
  四、对金融市场及金融服务业之发展、监督及管理业务,具有特殊贡献。
  五、对促进金融事务国际交流有卓越贡献。
  六、其他对金融监理及发展具有卓越事迹、劳绩,足资表扬。

第3条


  本奖章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绶,除事迹特着或情形特殊外,初次以颁给三等为原则,并得因积功晋等。
  本奖章及附发小型奖章之式样及图说如附表一

第4条


  本奖章除由本会主动颁给外,本会及所属机关(构)人员之请颁,由其服务机关(构)或单位主管长官推荐;非本会及所属机关(构)人员或外国人者,由其与请奖事实性质有关之业务主管机关或单位向本会推荐。
  请颁本奖章应填具请颁金融专业奖章事实表,格式如附表二,并检附有关证明文件。

第5条


  本奖章之请颁,由本会组成审查小组审查通过并报主任委员核定后,以公开仪式颁给之。

第6条


  本奖章以附证书颁给之,颁给外籍人士者,并附译本。
  奖章证书格式如附表三

第7条


  符合请颁本奖章之人员,得于身故后追颁之,依顺序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顺序之亲属代领之。

第8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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