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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配合執行機關至第一類電信業者機房執行個案臨時監察之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93.06.16【發布機關】交通部內政部國防部法務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093B00002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30077699號令、國防部制剴字第0930000488號令、法務部法令字第0930017635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相關附件】臨時監察作業流程圖

第2條


  通訊監察執行機關至第一類電信業者機房執行個案臨時監察時,行動電話業者得依所附收費標準表一收取費用,固定通信業者得依所附收費標準表二收取費用。

第3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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