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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通讯交易解除权合理例外情事适用准则

【公布日期】104.12.31 【公布机关】行政院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台消保字第1040155809号令订定发布全文4条;并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规内容】

第1条


  本准则依消费者保护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但书所称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讯交易之商品或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企业经营者告知消费者,将排除本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解除权之适用:
  一、易于腐败、保存期限较短或解约时即将逾期。
  二、依消费者要求所为之客制化给付。
  三、报纸、期刊或杂志。
  四、经消费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电脑软体。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数位内容或一经提供即为完成之线上服务,经消费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已拆封之个人卫生用品。
  七、国际航空客运服务。

第3条


  通讯交易,经中央主管机关依本法第十七条第一项公告其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者,适用该事项关于解除契约之规定。

第4条


  本准则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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