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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廢: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經費補助辦法

【發布日期】97.02.12【發布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台勞職公字第00975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二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特字第0970503127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係指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第3條


  養成訓練經費補助項目及方式如下:
  一、經費補助項目:
  (一)學員勞工保險費。
  (二)學員個案處理費。
  (三)學員住宿或交通補助費。
  (四)學員職能評估及職類評量費。
  (五)學員就業輔導及追蹤輔導費。
  (六)學員膳食補助費。
  (七)教師鐘點費。
  (八)學雜費。
  (九)材料費。
  (十)行政管理費。
  二、經費補助方式:
  (一)教師鐘點費及行政管理費原則採以班為計算單位,未達開班基本人數(十五人)者採以個人計,其餘各項補助費均採以個人計。
  (二)補助標準除受訓學員勞工保險費之標準依據勞工保險局之規定核給外,其餘標準由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訂定。

第4條


  進修訓練經費補助項目及方式如下:
  一、經費補助項目:
  (一)教師鐘點費。
  (二)學雜費。
  (三)材料費。
  (四)行政管理費。
  二、經費補助方式:
  (一)教師鐘點費及行政管理費原則採以班為計算單位,未達開班基本人數(十五人)者,採以個人計,其餘各項補助費均採以個人計。
  (二)補助標準由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訂定。

第5條


  本辦法規定補助經費來源如下:
  一、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
  二、視覺障礙者就業基金。
  三、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四、中央勞工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第6條


  身心障礙者參加職業訓練中自行離訓或退訓時,訓練機構應依比例繳回主管機關所撥付之訓練經費餘款。
  身心障礙者參加職業訓練,其經費補助,二年內以一次為原則。

第7條


  接受經費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之機構,其經費請領、收支、結報及核銷等事項,悉依政府有關法令辦理。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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