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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输出入货品电子签证管理办法

【公布日期】97.12.19 【公布机关】经济部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经济部经贸字第091042698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4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2.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经济部经贸字第09304609980号令修正发布第7~11条条文
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二日经济部经贸字第09404606110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0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4.中华民国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经济部经贸字第09704602020号令修正发布第8条条文
5.中华民国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经济部经贸字第09704606640号令修正发布第8条条文

【法规内容】

第1条


  本办法依贸易法第十五条之一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签证,指申请人以电子资料传输方式向经济部国际贸易局(以下简称贸易局)申请输出入签审文件(以下简称签审文件)。
  前项电子资料传输方式可分两种:
  一、连结贸易局网站,登录签审文件资料后传输。
  二、透过签审通关服务窗口传输签审文件电子资料。
  输出入签审文件电子资料标准讯息及其建置指引由贸易局另行公告之。

第3条


  适用本办法之签审文件如下:
  一、输出入许可证。
  二、输出入光碟制造机具申报备查书。
  三、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许可证。
  四、战略性高科技货品输出许可证。
  五、战略性高科技货品国际进口证明书。
  六、战略性高科技货品进口保证书。
  七、联合国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列管化学物质最终用途保证书。
  八、其他经贸易局公告应以电子签证方式申请之签审文件。

第4条


  申请人申请签审文件,应以电子签证方式办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书面方式办理:
  一、贸易局电脑系统故障。
  二、签审文件遗失补发之申请。

第5条


  申请人于贸易局网站申办前,除使用经济部签发之工商凭证者外,其他应先连结贸易局网站,向贸易局申请使用者识别码及密码。
  前项申请人非属政府机关、公营事业或不具出进口厂商资格者,均需检附相关证明文件。

第6条


  申请人办理电子签证,依货品输出入规定应检附之书面文件,须加注收件编号,并加盖申请人及其负责人签章,以邮寄、电传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贸易局;必要时,并应提供正本以供核对。
  前项应检附之书面文件内容经纳入签审文件电子资料标准讯息者,得免检附书面文件。

第7条


  电子签证申请案件经贸易局电脑纪录后,视为已送达贸易局。
  申请人连结贸易局网站申办者,得经由网路查询其申请案件之处理状况;透过签审通关服务窗口申办者,如需经由网路查询处理状况,应依第五条规定向贸易局申请使用者识别码及密码。

第8条


  签审文件经贸易局核准,除下列文件外,均核发书面文件予申请人:
  一、输出入许可证。
  二、输出入光碟制造机具申报书。
  三、战略性高科技货品输出许可证。
  四、其他经贸易局公告者。

第9条


  电子签证作业因贸易局电脑系统故障,致未能开始或继续进行时,改以一般书面方式办理;其作业方式,由贸易局另行公告之。

第10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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