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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軍訓課程折算役期實施辦法

【發布日期】102.09.18【發布機關】教育部國防部內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90001450C號令、國防部國制研審字第0990000083號令、內政部台內役字第0990830030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八日教育部臺教學(六)字第1020085147B號令、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20000678號令、內政部台內役字第1020831458A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兵役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102年9月18日修正前條文--


  本辦法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依法受徵集服義務役之軍官、士官、常備兵及替代役役男,其曾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得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折算役期。
  前項所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指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專科學校、大學及其相當層級之進修學校。

   --102年9月18日修正前條文--


  依法受徵集服義務役之軍官、士官、常備兵及替代役役男,其曾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得依兵役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折算役期。
  前項所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指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專科學校、大學及其相當層級之進修學校。

第3條


  學生修習軍訓課程,應分別按各學制,以每八堂課折算一日,折算役期;其各學制折算之役期總日數,合計以三十日為限。
  同等學制之同一學期修習之軍訓課程折算役期,以一次為限,因故重(復)修或留級再修者,不得重複折算役期。

第4條


  申請軍訓課程折算役期者,應將就讀學校成績單正本送交該校軍訓室或教官室審查,經核對、驗證無誤後,由軍訓主管於成績單上載明軍訓課程成績合格之學期數及得折算役期日數,並於右下角加蓋印記後,其正本發還申請人,副本由學校保留;學校未設軍訓室、教官室或未置軍訓主管者,由教務單位辦理。
  申請役期折算之成績單所顯示科目名稱應有「軍訓」字樣,或依附表所列課程名稱核對無誤後,得折算役期。
  第一項印記格式,由教育部定之。

第5條


  前條第一項申請人應檢具加蓋印記之成績單正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依現行義務役之軍官、士官、常備兵及替代役役男之退伍(役)作業流程,向服役單位申請折算役期。

第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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