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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

【發布日期】111.05.23【發布機關】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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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五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國防部(54)約法字第09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6條
2‧中華民國五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國防部(56)規成字第10162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國防部(71)淦湜字第5513號令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七月四日國防部(79)伸信字第3572號令修正發布
5‧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三月二十日國防部(81)伸信字第1502號令修正發布
6‧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十五日國防部(86)鐸錮字第1164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4條
7‧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國防部(89)鐸錮字第89001696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條;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8‧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國防部(91)鐸錮字第000341號令修正發布第7、8條條文
9‧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國防部制創字第0950000540號令修正發布第7、8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第7條第1款所列屬「國防部聯合後勤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國防部憲兵司令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分別改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管轄【原條文
10‧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一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2000072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1‧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80000105號令 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00195019號公告第8條第1款、第9條所列屬「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改由「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管轄
12‧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110127002號令修正發布第81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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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兵役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各軍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之處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有關法令之規定。
﹝2﹞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之學生,不適用本辦法。

第3條


﹝1﹞各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之離校程序、通知及應服現役時間之折算,由各校審查,經核對、驗證無誤後,層報國防部核定。
﹝2﹞前項核定權限,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及國防部空軍司令部辦理。

第4條


﹝1﹞退學學生依法服行其應服之兵役時,其已受之新生入伍訓練(以下簡稱新生訓練)及軍事訓練時間,予以折算其應服現役時間。
﹝2﹞前項新生訓練時間,已完成新生訓練者,按日折算,未完成者,不予折算;軍事訓練時間,以八堂課折算為一日。

第5條


﹝1﹞開除學籍學生依法服行其應服之兵役時,其已受之新生訓練時間,依前條第二項規定,予以折算為其應服現役時間。但已受之軍事訓練時間,不得折算應服現役時間。

第6條


﹝1﹞前二條所稱應服現役時間,以服義務役時間為限。

第7條


﹝1﹞退學或開除學籍學生已完成新生訓練者,於服行其應服之兵役時,不再受入伍訓練。

第8條


﹝1﹞退學或開除學籍學生,離校前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具現役軍人身分者,各校應填寫退學或開除學籍通知書一式甲、乙、丙三聯,甲聯發交其本人;乙聯送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丙聯連同兵籍資料轉送其原隸屬國防部或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按原階級服役。
  二、具後備軍人身分者,各校應填寫退學或開除學籍通知書一式甲、乙、丙三聯及軍人離營轉服後備役報到憑證卡二份,退學或開除學籍通知書甲聯發交其本人;乙聯送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丙聯及軍人離營轉服後備役報到憑證卡二份連同兵籍資料轉送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並填寫國軍官士兵退除役離營人事資料異動表通報國防部參謀本部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
  三、前二款以外之學生,各校應填寫退學或開除學籍通知書一式甲、乙二聯,甲聯發交其本人;乙聯連同兵籍資料轉送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111年5月23日修正前條文--


﹝1﹞退學或開除學籍學生,離校前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具現役軍人身分者,各校應填寫退學或開除學籍通知書一式甲、乙、丙三聯,甲聯發交其本人,乙聯送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丙聯連同兵籍資料轉送其原隸屬國防部或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國防部憲兵指揮部,按原階級服役。
  二、具後備軍人身分者,各校應填寫退學或開除學籍通知書一式甲、乙、丙三聯及軍人離營轉服後備役報到憑證卡二份,退學或開除學籍通知書甲聯發交其本人;乙聯送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丙聯及軍人離營轉服後備役報到憑證卡二份連同兵籍資料轉送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並填寫國軍官士兵退除役離營人事資料異動表通報國防部參謀本部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
  三、前二款以外之學生,各校應填寫退學或開除學籍通知書一式甲、乙二聯,甲聯發交其本人,乙聯連同兵籍資料轉送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108年5月3日修正前條文--


﹝1﹞退學或開除學籍學生,離校前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具現役軍人身分者,各校應填寫退學或開除學籍通知書一式甲、乙、丙三聯,甲聯發交其本人,乙聯送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丙聯連同兵籍資料轉送其原隸屬國防部或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國防部憲兵指揮部,按原階級服役。
  二、具後備軍人身分者,各校應填寫退學或開除學籍通知書一式甲、乙、丙三聯及「軍人離營轉服後備役報到憑證卡」二份,退學或開除學籍通知書甲聯及「軍人離營轉服後備役報到憑證卡」二份發交其本人,當事人應於離校後十五日內,攜同上開資料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辦理歸鄉報到;乙聯送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丙聯連同兵籍資料轉送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並填寫「國軍官士兵退除役離營人事資料異動表」通報國防部參謀本部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
  三、前二款以外之學生,各校應填寫退學或開除學籍通知書一式甲、乙二聯,甲聯發交其本人,乙聯連同兵籍資料轉送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第9條


﹝1﹞具現役軍人身分之學生,經核准休學者,各校應通知其原隸屬國防部或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於休學期間,按原階級服役。

   --111年5月23日修正前條文--


﹝1﹞具現役軍人身分之學生,經核准休學者,各校應通知其原隸屬國防部或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國防部憲兵指揮部於休學期間,按原階級服役。

第10條


﹝1﹞退學、休學或開除學籍學生具僑生身分者,其服役處理,依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規定辦理。

   --111年5月23日修正前條文--


﹝1﹞退學、休學或開除學籍學生具僑生身分者,其服役處理,依歸國僑民服役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11條


﹝1﹞退學或開除學籍學生應徵服兵役時,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接獲退學或開除學籍通知書乙聯後,應依法補辦徵兵處理。

第12條


﹝1﹞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國防部定之。

第13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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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兵役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各軍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之處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有關法令之規定。
﹝2﹞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之學生,不適用本辦法。
第3條

﹝1﹞退學學生依法服行其應服之兵役時,其已受之入伍及軍事訓練時間,予以折算為應服現役時間。
﹝2﹞前項入伍訓練時間以完成入伍訓練者,按日折算;軍事訓練時間,以八堂課折算為一日。
第4條

﹝1﹞開除學籍學生依法服行其應服之兵役時,其已受之入伍訓練時間,依前條第二項規定,予以折算為其應服現役時間。但已受之軍事訓練時間,不得折算應服現役時間。
第5條

﹝1﹞前二條所稱應服現役時間,以服義務役時間為限。
第6條

﹝1﹞退學或開除學籍學生已完成入伍訓練者,於服行其應服之兵役時,不再受入伍訓練。
第7條

﹝1﹞退學或開除學籍學生,離校前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具現役軍人身分者,各校應填寫退學或開除學籍通知書一式甲、乙、丙三聯,甲聯發交其本人,乙聯送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丙聯連同兵籍資料轉送其原隸屬國防部或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後備司令部、憲兵司令部(以下簡稱各司令部),按原階級服役。
  二、具後備軍人身分者,各校應填寫退學或開除學籍通知書一式甲、乙、丙三聯及「軍人離營轉服後備役報到憑證卡」二份,退學或開除學籍通知書甲聯及「軍人離營轉服後備役報到憑證卡」二份發交其本人,當事人應於離校後十五日內,攜同上開資料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辦理歸鄉報到;乙聯送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丙聯連同兵籍資料轉送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並填寫「國軍官士兵退除役離營人事資料異動表」通報國防資訊中心。
  三、前二款以外之學生,各校應填寫退學或開除學籍通知書一式甲、乙二聯,甲聯發交其本人,乙聯連同兵籍資料轉送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第8條

﹝1﹞具現役軍人身分之學生,經核准休學者,各校應通知其原隸屬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於休學期間,按原階級服役。
第9條

﹝1﹞退學、休學或開除學籍學生具僑生身分者,其服役處理,依歸國僑民服役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10條

﹝1﹞退學或開除學籍學生應徵服兵役時,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接獲退學或開除學籍通知書乙聯後,應依法補辦徵兵處理。
第11條

﹝1﹞本辦法所適用之書表格式,由國防部定之。
第12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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