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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法律用語辭典
廢:身心障礙者醫療及輔助器具費用補助辦法
【發布日期】101.07.09【發布機關】
內政部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內政部(88)台內社字第8885009號令、行政院衛生署(88)衛署醫字第88036204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9條
2.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六日內政部(88)台內社字第8890652號令、行政院衛生署(88)衛署醫字第88059169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9條條文
3.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內政部內社中社字第0920078850-3號令、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20214266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第4條
條文
4.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一日內政部內授中社字第0940714448號令、行政院衛生署衛署照字第094280056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第4條
條文之標準表
5.
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內政部內授中社字第0960716204號令、行政院衛生署衛署照字第096006549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第4條
條文之「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
6.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一日內政部內授中社字第09907175755號令、行政院衛生署衛署照字第099000666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第4條
條文之標準表
7.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九日內政部內授中社字第101593375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及全文17條;並自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十九
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身心障礙者醫療及輔助器具費用補助,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3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補助係指尚未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內之醫療復健費用。
前項醫療復健之給付項目、方式及標準,依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訂定之醫療費用補助相關規定辦理。
第4條
本辦法所稱輔助器具係指協助身心障礙者克服生理機能障礙,促進生活自理能力之器具。
前項輔助器具補助項目、最高補助額、最低使用年限及各補助對象資格如附
標準表
。
--99年4月1日修正前條文--
自動比對
內 容
本辦法所稱輔助器具係指協助身心障礙者克服生理機能障礙,促進生活自理能力之器具。
前項輔助器具補助項目、最高補助額、最低使用年限及各補助對象資格如附標準表。
--94年5月11日修正前條文--
自動比對
內 容
本辦法所稱輔助器具係指協助身心障礙者克服生理機能障礙,促進生活自理能力之器具。
前項輔助器具補助項目、最高補助額、最低使用年限及各補助對象資格如附標準表。
--93年1月6日修正前條文--
自動比對
內 容
本辦法所稱輔助器具係指協助身心障礙者克服生理機能障礙,促進生活自理能力之器具。
前項輔助器具之補助項目、最高補助額、最低使用年限及各補助對象資格如附標準表。
第5條
具下列情形者,得檢附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輔助器具費用補助:
一、依本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符合前條第二項之補助對象規定者。
二、申請補助項目係未獲政府核發之其他醫療補助或社會保險給付者。
第6條
申請輔助器具費用補助所需文件、格式、審核程序及經費核撥方式等相關事宜,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定之。
第7條
本辦法補助項目所需經費,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逐年編列預算辦理。
第8條
身心障礙者以詐欺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或領取補助者,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不予補助或停止補助,已補助者得追回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六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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