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交通服務,應由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向學校提出。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經專業評估確認無法自行上下學者,應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將名單造冊並備齊相關資料報本部核定。
國、私立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經專業評估確認無法自行上下學者,應將名單造冊並備齊相關資料報本部核定。
學校申請本部補助購置無障礙交通車、增設無障礙上下車設備或其他提供交通工具等方式,除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外,應依本部補助無障礙設施規定,備妥計畫書及相關文件,一併報本部核定。
本部為審查前三項所定事項,得邀集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召開會議為之。
第7條
新入學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交通服務,應於各學期開學後二星期內向學校提出申請,學校應於受理申請截止後二星期內,完成專業評估及召開審查會議,並將審查結果造冊報本部。本部分別於上學期十月三十一日前及下學期三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審核並辦理撥款補助交通費或其他交通服務。
身心障礙學生經核定補助交通費者,除
第五條所定資格條件有異動者應重新申請外,於原校就讀期間,應由學校註明審核通過日期文號併同審查結果造冊報本部審核後撥款,免再重新申請。
本部交通補助費未撥付前,由學校先行墊付。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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