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位置】六法首页〉〉超连结法规【贴心小帮手】(1)免费索取word档(2)PC键盘CTRL+滑鼠滚轮往前滑动,调整放大﹝字型比例﹞100%~400%(3)寻找本页关键字,PC键盘最左下CTRL+﹝F﹞,输入您的关键字(4)PC键盘上方﹝F5﹞重新整理,重载最新页面!

【法规名称】


废:财政部财税资料中心提供财税资讯收费标准

【公布日期】102.06.06 【公布机关】财政部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九十七年十二月二日财政部台财资字第0972500628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4条;并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原条文
2.中华民国九十九年一月五日财政部台财资字第09825030670号令修正发布全文4条;除第2条自九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施行外,其余自发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台规揆字第1010154558号公告第2条第5款之主管机关原为财政部“财税资料中心”,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变更为财政部“财政资讯中心”,各该规定所列主管机关掌理事项,改由财政部“财政资讯中心”管辖
3.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六月六日财政部台财资字第1020002151号令修正发布名称(财政部财政资讯中心提供财税资讯收费标准)及全文4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法规内容】

第1条


  本标准依政府资讯公开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提供财税资讯依下列规定收费:
  一、债权人申请查调债务人财产或所得资料,每件收费新台币二百五十元;申请查调同一债务人二个以上年度所得资料者,应依每一年度分别收取服务费。
  二、县市政府办理民众申购国宅、劳宅、青年购屋,各政府机关办理公教贷款,及银行办理首次购屋优惠贷款,查调申购人有无自住房屋及其他相关资讯,按户数每户收费新台币一百元。
  三、因申请财税资讯需开发新软体者,每支程式收费新台币二万四千元;需修改程式者,每修改一支程式收费新台币四千元。
  四、申请财税资讯需使用电脑主机者,每小时收费新台币一万四千元,按实际使用机时计费外,行政成本每小时收费新台币八百元,不足一小时以一小时计费。
  五、申请财税资讯需使用财政部财税资料中心监控室作业者,每小时收费新台币二百元,不足一小时以一小时计费。

第3条


  申请财税资讯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免予收费:
  一、机关间资讯交流符合互惠原则。
  二、协助办理政府老人、身心障碍者及低收入户福利政策。
  三、基于国际间条约、协定或互惠原则。

第4条


  本标准自中华民国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标准中华民国九十九年一月五日修正发布之第二条规定,自九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施行。
                                                回首页〉〉

:::民国九十七年十二月二日公布条文:::

【法规内容】
第1条

  本标准依政府资讯公开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提供财税资讯依下列规定收费:
  一、债权人申请查调债务人财产或所得资料,每件收费新台币五百元。
  二、县市政府办理民众申购国宅、劳宅、青年购屋,各政府机关办理公教贷款,及银行办理首次购屋优惠贷款,查调申购人有无自住房屋及其他相关资讯,按户数每户收费新台币一百元。
  三、因申请财税资讯需开发新软体者,每支程式收费新台币二万四千元;需修改程式者,每修改一支程式收费新台币四千元。
  四、申请财税资讯需使用电脑主机者,每小时收费新台币一万四千元,按实际使用机时计费外,行政成本每小时收费新台币八百元,不足一小时以一小时计费。
  五、申请财税资讯需使用财政部财税资料中心监控室作业者,每小时收费新台币二百元,不足一小时以一小时计费。
第3条

  申请财税资讯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免予收费:
  一、机关间资讯交流符合互惠原则。
  二、协助办理政府老人、身心障碍者及低收入户福利政策。
  三、基于国际间条约、协定或互惠原则。
第4条

  本标准自中华民国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回首页〉〉
【编注】本档提供学习与参考为原则;如需正式引用请以官方公告版为准。如有发现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编之法规,敬请告知,谢谢!S-link 电子六法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