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指定之捐款依下列原則,經本會董事會決議後,由本會分配予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
一、每年辦理分配,以一次為原則。
二、本會每年自二月一日起,就前一年度捐贈總額及申請分配程序予以公告。
三、由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檢具計畫及經費需求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審查通過後分配。
四、無前款申請案時,由本會自行審查通過後分配。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審查基準,應包含校務運作、財務狀況、辦學績效、學校規模、招生情形及其他相關指標。
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就前項捐款予以分配;已接受分配者,由本會予以追回:
一、董事會或校務運作不正常,致影響學校運作。
二、近三年違反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經各級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糾正、命其限期改善或處罰。
三、近三年已獲未指定之捐款之分配。
第11條
受指定捐贈之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有前條第三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情事者,本會不予收受及核轉。
第12條
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負責綜理會務及主持董事會議,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由董事互選之;董事之成員及產生方式如下:
一、機關代表四人至六人:其中主管機關、財政部、行政院主計處之代表各一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代表合計一人至三人。
二、學校法人及私立學校代表合計六人:由主管機關指定全國性之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相關團體推舉之。
三、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合計三人至五人:由主管機關遴選之。
董事任期三年,由主管機關聘任之,期滿得連任,以一次為限;其連任方式,依前項規定辦理。董事任期屆滿未完成改聘作業前,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聘董事就任時為止。
第13條
本會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職。
二、執行長選聘及解聘之審議。
三、本會基金之籌措、收支、保管、分配及運用。
四、重要規章之審核。
五、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六、本會不動產之處分。
七、業務計畫之擬訂及其推行之監督。
八、捐款收受、核轉與分配之審議、運用及監督。
九、依法令所定其他有關董事會之職權。
董事會議涉及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所列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各董事,並函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
第14條
董事會議須有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所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第九款依法令所定有關董事會之職權屬重要決議事項者,亦同。
本會開會時,各董事應親自出席,不得委派代表。
第15條
本會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任期三年,由主管機關就學者、專家、政府相關機關人員及社會公正人士遴聘之,監察本會事務之執行;其職權如下:
一、基金、存款、孳息及有價證券之稽核。
二、業務、財務狀況及基金運用之監督。
三、預算及決算表冊之查核。
第16條
本會董事、監察人均為無給職。
第17條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聘任之。
本會得分組承辦董事會決議事項及本會相關業務。
第18條
本會董事、監察人在任期中因職務變更或因故出缺,其為政府機關指派者,由該機關另行改派人選,由主管機關聘任,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其為學校法人及私立學校代表、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者,依第
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產生後,由主管機關聘任,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董事長出缺時,依前項規定補任董事缺額後,再由董事互選之。
新任董事長應就執行長人選重新提名後,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聘任之。
本會新舊任董事長、執行長,應按期辦理交接。
第19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
本會業務計畫及預算書表,應於年度開始二個月前送請董事會審核,並提經全體監察人審議通過後,於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本會會務報告、決算報告及財產清冊,應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送請董事會審核,並提經全體監察人審議通過後,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20條
主管機關為瞭解本會之狀況,得隨時通知本會提出業務及財務報告,並得派員查核之。
第21條
財團法人財產目錄總表內所列基金總額及不動產,非經董事會審核決議通過及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動用或處分。
第22條
本會組織編制,由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2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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