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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证明标章、团体商标及团体标章审查基准

【公布日期】101.05.02【公布机关】经济部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经济部经授智字第0962003071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4点;并自即日生效
2.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五月二日经济部经授智字第10120030681号令修正发布全文4点;并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章节索引】
1.前言
2.证明标章
》2.1定义
》2.2一般证明标章之审查
》》2.2.1是否符合一般证明标章定义
》》2.2.2申请人
》》》2.2.2.1申请人资格及证明能力
》》》2.2.2.2申请人不得从事于欲证明之商品或服务之业务
》》2.2.3使用规范书
》》》2.2.3.1证明之内容
》》》2.2.3.2使用证明标章之条件
》》》2.2.3.3管理及监督证明标章使用之方式
》》》2.2.3.4申请使用证明标章之程序事项及其争议解决方式
》》2.2.4标章识别性
》》2.2.5其他不得注册事由
》》》2.2.5.1有使公众误认误信证明之商品或服务之性质、品质或产地之虞
》》》2.2.5.2有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之虞
》》2.2.6其他事项
》2.3产地证明标章之审查
》》2.3.1是否符合产地证明标章定义
》》2.3.2申请人
》》》2.3.2.1申请人资格及证明能力
》》》2.3.2.2申请人不得从事于欲证明之商品或服务之业务
》》2.3.3使用规范书
》》》2.3.3.1证明之内容
》》》2.3.3.2使用证明标章之条件
》》》2.3.3.3管理及监督证明标章使用之方式
》》》2.3.3.4申请使用证明标章之程序事项及其争议解决方式
》》2.3.4标章识别性
》》2.3.5其他不得注册事由
》》》2.3.5.1有使公众误认误信证明之商品或服务之性质、品质或产地之虞
》》》2.3.5.2有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之虞
》》2.3.6其他事项
》》2.4注册后事项
》》2.4.1使用规范书之修改
》》2.4.2证明标章之使用
》》2.4.3证明标章之移转、授权与设定质权
》》2.4.4证明标章之异议、评定及废止
3.团体商标
》3.1.定义
》3.2申请之审查
》》3.2.1是否符合团体商标定义
》》3.2.2申请人资格及代表性
》》3.2.3使用规范书
》》》3.2.3.1会员之资格
》》》3.2.3.2使用团体商标之条件
》》》3.2.3.3管理及监督团体商标使用之方式
》》》3.2.3.4违反规范之处理规定
》》3.2.4识别性
》》》3.2.4.1一般团体商标
》》》3.2.4.2产地团体商标
》》》3.2.5其他不得注册事由
》》》3.2.5.1有使公众误认误信商品或服务之性质、品质或产地之虞
》》》3.2.5.2有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之虞
》》3.2.6其他事项
》3.3注册后事项
》》3.3.1使用规范书之修改
》》3.3.2团体商标之使用
》》3.3.3团体商标之移转、授权与设定质权
》》3.3.4团体商标之异议、评定及废止
4.团体标章
》4.1定义
》4.2申请之审查
》》4.2.1是否符合团体标章定义
》》4.2.2申请人资格
》》4.2.3使用规范书
》》》4.2.3.1会员之资格
》》》4.2.3.2使用团体标章之条件
》》》4.2.3.3管理及监督团体标章使用之方式
》》》4.2.3.4违反规范之处理规定
》》4.2.4 识别性
》》4.2.5其他不得注册事由
》》》4.2.5.1相同或近似于中华民国政府机关或其主办展览会之标章,或其所发给之褒奖牌状
》》》4.2.5.2有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之虞
》4.3注册后事项
》》4.3.1使用规范书之修改
》》4.3.2团体标章之使用
》》4.3.3团体标章之移转、授权与设定质权
》》4.3.4团体标章之异议、评定及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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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1.前言

  证明标章、团体商标、团体标章与商标同为商标法保护之客体,由于证明标章、团体商标及团体标章的定义、性质及功能有别于商标,其申请人资格、申请应备文件亦有差异,故订定“证明标章、团体商标及团体标章审查基准”(以下称本基准),并于96年7月25日发布,以作为案件审查之依据。100年商标法修正,增修产地证明标章、产地团体商标及团体标章之定义、使用规范书应载明事项及其使用定义等规定,爰修订本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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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明标章

2.1定义


  证明标章指证明标章权人用以证明他人商品或服务之特定品质、精密度、原料、制造方法、产地或其他事项之标识,由具有证明能力之法人、团体或政府机关取得注册,于他人之商品或服务符合使用规范书所定条件时,同意该他人将标章使用于商品或服务,并藉以与未经证明之商品或服务相区别(商80Ⅰ、81Ⅰ)。因此,证明标章除具有证明商品或服务具备一定特性的证明功能外,并具有藉以与未经证明之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识别功能。
  为维护证明标章的证明功能及识别功能,证明标章权人有管理及监督的义务,以确保使用人依使用规范书规定使用该证明标章,且使用证明标章之商品或服务符合该标章所表彰之特定品质、精密度、原料、制造方法及产地等事项,保障消费者藉由该证明标章辨识商品或服务特性之权益。
  证明标章依证明事项可区分为一般证明标章及产地证明标章,前者证明商品或服务之品质、精密度、原料、制造方法或其他事项,后者则证明商品之产地或服务之提供地。当证明标章用以证明产地者,该地理区域之商品或服务应具有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性(商80Ⅱ)。所谓“该地理区域之商品或服务应具有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性”,系指商品或服务因该地理环境因素所具备的特性,亦即商品或服务之品质、声誉或其他特性与该地理环境间具有相当关连性,例如归因于该地理环境的土壤、气候、风、水质、海拔高度、湿度等自然因素所造成,或与该地传统或特殊的制造过程、产出方法、制造技术等人文因素具有关连等情形(参本基准2.3.3.2(3))。若证明标章用以证明商品具备之特性或品质,纯粹是由于证明标章权人订定其产制标准加以监督控制的结果,而与其地理环境间无关连性者,即不符合产地证明标章之定义,纵标章图样中有地理名称或足以指示一定地理区域之标识,仍非属产地证明标章,而属证明商品或服务之品质、精密度、原料、制造方法或其他事项之一般证明标章。
  一般证明标章核准案例:◇◆

  本标章由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取得注册,用以证明标章使用人生产行销之蔬菜、水果等农产品,其作物病虫害之管理及农药之使用符合国家优良农业操作之标准,且其农药残留未超过行政院卫生署公告之容许量。◇◆

  本标章由交通部观光局取得注册,用以证明标章使用人民宿之设置、经营规模及有关设备设施等符合“发展观光条例”、“民宿管理办法”之规范。
  一般证明标章(含地名)核准案例:◇◆

  本标章由金门县政府取得注册,用以证明标章使用人制造行销之农产品为金门地区所生产,并符合“金门动植物检验所”之检验标准。该标章主要系用以证明商品符合一定之检验标准,所证明之农产品的品质、声誉或其他特性与地理环境并无关连性,故属一般证明标章。◇◆

  本件标章由经济部工业局取得注册,用以证明标章使用人生产制造之商品符合“MIT微笑产品验证制度推动要点”规定之台湾制产品。该标章主要系用以证明商品符合一定之品质标准,所证明之衣服、织袜、寝具、家电等商品的品质、声誉或其他特性与地理环境并无关连性,故属一般证明标章。◇◆

  由交通部观光局日月潭国家风景区管理处取得注册,用以证明日月潭定时航班交通船服务品质优良,符合标章权人所订“日月潭水域实施定时航班交通船计划书”之规定。该标章主要系用以证明服务符合一定的品质标准,所证明之交通船服务的品质与地理环境并无关连性,标章中虽含有“日月潭”地理名称,只是用以说明服务提供地为日月潭,故为一般证明标章。◇◆

  由台湾休闲农业发展协会取得注册,用以证明休闲农场的服务品质,符合标章权人所订之“休闲农场服务品质认证要点”。该标章主要系用以证明服务符合一定的品质标准,所证明之休闲农场服务品质与地理环境并无关连性,虽含有“Taiwan”及“台湾图形”,只是用以说明服务的提供地为台湾,故为一般证明标章。 产地证明标章核准案例:◇◆

  本标章由云林县西螺镇公所取得注册,用以证明标章使用人生产之稻米产自于云林县西螺镇,且品质符合“西螺米管理规范”之标准。西螺镇位于云林县北端,北临浊水溪,属浊水溪冲积平原,由于浊水溪流水流湍急,水质甘美,从上游带来的褐黑色土壤黏性高、无污染且富含氮、磷、钾、矽酸镁等有机物质,是浊水溪流域中土质最好的地区,所生产之浊水米米粒晶莹饱满,富黏性,气味芳香,口感香甜。◇◆

  本标章由南投县政府取得注册,用以证明标章使用人生产制造之合欢山高冷茶产自于合欢山地区(包括南投县仁爱乡、花莲县秀林乡富世村、台中市和平区梨山里及平等里),且符合“南投县政府合欢山高冷茶产地证明标章使用规范书”之标准。合欢山地区之茶园分布于海拔800公尺以上的山坡地,当地属亚热带季风气候,气温适中,相对湿度偏高,冬季干旱,夏季温暖而多雨,由于同时具备雨量充沛、气候温暖、土壤偏酸性、排水良好等地理环境因素,因此造就了合欢山高冷茶特有之香气及优良之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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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一般证明标章之审查


  申请一般证明标章注册,应备具申请书,载明申请人、标章图样及证明之商品或服务(商9419Ⅰ),并检附具有证明他人商品或服务能力之文件、证明标章使用规范书及不从事所证明商品之制造、行销或服务提供之声明(商82)。除审查上述书件外,尚须就标章识别性及其他不得注册事由进行审查后,始能取得注册(商942930)。兹就标章定义、申请人、使用规范书、标章识别性及其他不得注册事由之审查分述如下:

2.2.1是否符合一般证明标章定义


  一般证明标章系用以证明他人商品或服务具有特定品质、精密度、原料、制造方法或其他事项等特性之标识,故申请注册之标识非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之特性者,即非属一般证明标章。例如以证明标章证明个人的资格、技能或学术能力,因此等事项非就商品或服务之品质或其他特性为证明,应不符合一般证明标章之定义,不能注册为证明标章(参本基准2.1)。
  核准案例:◇◆
由经济部能源局取得注册,用以证明能源器具或新能源设备产品具有节约能源功能。◇◆

  由财团法人崔妈妈基金会取得注册,用以证明搬家服务之品质,符合证明标章权人所订之条件。
  不受理案例:
  ○○市政府申请注册证明标章,证明内容为“本府所属各单位、本市各机关学校或本市登记有案之人民团体、公司及行号为促进观光产业发展,办理各项推动观光产业活动时所采用之各项物品,得向本府申请授权使用本标志”,为政府机关推展观光产业所使用之标志,并非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之品质或其他特性符合一定标准,与证明标章的定义不符,应不受理。
  ○○劳工委员会申请注册证明标章,证明内容包括“对个人之技能与学术等能力程度做甄别及检定”,系对个人之资格能力为甄别及检定,并非对于个人提供的服务所具备之品质或其他特性为证明,与证明标章之定义不符,应不受理。
  申请之标章不符合一般证明标章定义,仍得依个案情形考量是否属第41类的技能与学术能力程度甄别及检定服务、教育考试服务,或第42类的检测服务,而修正为商标之申请案。因证明标章申请书与其他种类商标申请书有相当大的差异,申请人应检送正确的申请书,并以备具正确种类商标申请日要件之日为申请日,届期不为补正,或补正经审查仍不符合一般证明标章定义,应不受理(商178Ⅰ)。

2.2.2申请人

2.2.2.1申请人资格及证明能力


  申请人以具有证明他人商品或服务能力之法人、团体或政府机关为限(商81Ⅰ),得为依民法成立之财团、社团法人;依公司法等其他法律成立之法人;亦得为非法人团体或政府机关。但不得为自然人。
  商标法保护的权利客体为无体财产权,原则上,具有权利能力之自然人及法人始得为申请人。但在证明标章的情形,我国非法人团体从事证明业务者颇为常见,例如从事于有机农产品、有机农产加工品验证之“中华有机农业协会”、“台湾宝岛有机农业发展协会”与从事于休闲农场服务品质验证之“台湾休闲农业发展协会”均为非法人团体,为符合实务需要,例外允许非法人团体作为申请人,为保障其权益,并明文规定其得为告诉或自诉(商99);又政府机关对于其职掌范围内的业务,例如消费安全、环境保护、贸易促进等,有证明商品或服务具有一定特性之需要,故政府机关亦得作为申请人;自然人以个人之人力、物力,通常难以对标章使用为妥适之监督控制,而不符合证明标章申请人必须具有证明能力的要求,故不允许自然人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必须具有证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能力,亦即对于标章之使用有监督控制之能力。申请人为依法成立之商业、工业、职业团体及其他法人或团体的情形,其证明能力之审查,可就法人或团体成立目的、宗旨、任务、营业项目、规模、历史及声誉等加以衡酌。例如财团法人中华民国纺织业拓展会申请“财团法人中华民国纺织业拓展会标章”证明标章,该会成立于1975年,服务对象包括全体之纺织业者,主要业务为辅导纺织业者研发产品及拓销市场,于纺织业界并着有声誉,据此应得以判断该会就证明纺织服饰品之成品、半成品通过该会“纯棉防绉纺织服饰品”、“远红外线纺织服饰品”、“透气防水纺织服饰品”等标准检验,具有证明能力;至于申请人为政府机关的情形,则可就该机关之业务职掌予以审酌,若其为欲证明商品或服务之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时,其具有证明能力应较无疑义。
  若欲证明商品或服务的品质、精密度或其他事项,尚为其他法令所规范时,则证明标章申请人是否具有证明能力,应依相关法令判断之。例如在“有机农产品”的情形,“农产品生产及验证管理法”规定验证机构必须取得行政院农业委员会认证机构之认证并领有认证文件,始得对有机农产品进行验证,故若申请人为经农委会认证机构认证之验证机构,即具有证明能力。
  为了证明商品或服务具有特定品质、精密度、原料、制造方法或其他事项,须践行一定检测程序者,申请人得自为检测,或在其监督控制下,委托具有检测能力之法人或团体代为检测(商施49,另参本基准2.2.3.3)。若有客观事证显示申请人不具检测能力,亦未委托具有检测能力之法人或团体代为检测,则申请人是否具有证明他人商品或服务之能力即有疑问,应请申请人补正。
  申请人资格及证明能力不符规定,经通知申请人补正,届期不为补正,或其补正经审查仍不符合为法人、团体、政府机关之资格,或仍无法使商标专责机关认定其具有证明能力者,应不受理(商178Ⅰ)。

2.2.2.2申请人不得从事于欲证明之商品或服务之业务


  证明标章主要系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具有的特性,若申请人本身从事于所证明商品或服务之业务,其与同业间存在竞争关系,不容易保持超然中立之立场,且申请人若于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该标章,则证明结果是否公正、客观也易受质疑,故申请人系从事于欲证明之商品或服务之业务者,不得申请注册(商81Ⅱ),申请人并应检附不从事所证明商品之制造、行销或服务提供之声明(商82Ⅰ)。
  对于前述声明仅为形式审查,但是,如有客观事证显示申请人实际上从事该等商品或服务之业务,例如申请人于证明之商品或服务已有在先注册商标,应通知申请人释明,申请人的说明必须足以释明其确实未从事于所证明商品或服务之业务,始得受理该案之申请。
  申请人未检附不从事所证明商品之制造、行销或服务提供之声明,或检附之声明不符规定,经通知申请人补正,届期不为补正或其补正经审查仍不符合规定者,应不受理(商178Ⅰ)。
  商标法仅限制证明标章权人不得从事于欲证明之商品或服务之业务,其仍可自由从事欲证明商品或服务以外之业务,所以标章权人有可能同时拥有商标及证明标章,分别用以指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及证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
  核准案例:◇◆

  左图为注册在先之商标,指定使用于提供产品安全性测试服务、为他人测试商品以评估是否符合国家及国际标准之服务、为他人测试商品以评估电磁相容性及是否符合电信管制等服务。嗣后商标权人以右方之标识申请注册为证明标章,以证明连接插头、软线连接头、接头、连接器、插头端子、医院级连接插头等电气设备符合特定的纲要及标准,因在先注册商标指定之服务,并非证明标章欲证明之商品业务范围,故核准在后证明标章之注册。
  不受理案例:◇◆

  本件为财团法人中华民国发行公信会申请注册之证明标章,用以证明经该会稽核杂志发行量之正确性。惟申请人已有在先注册商标指定使用于各种书刊、杂志、文献等出版服务,显示该会从事于所证明服务(杂志之出版服务)之业务,复未释明补正,应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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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使用规范书


  使用规范书为管控证明标章使用之依据,申请时应检附使用规范书(商82Ⅰ),并应详细记载使用规范书应载明之事项(商82Ⅳ)。为了让证明标章的利害关系人(例如潜在使用人)及消费者容易取得并了解使用标章的相关规定,证明标章注册时,使用规范书应公告于商标公报(商82Ⅴ)。使用规范书为外文者,应检送中文译本或检送使用规范书应载明事项之节译本,其中文译本或节译本应一并公告。申请程序中,申请人得修改使用规范书,但不得扩张标章所证明之商品或服务范围。
  对于申请人检附之使用规范书,原则上仅就其记载事项为形式审查,经审查认为有疑义时,得谘询商品或服务之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表示意见。申请人未检附使用规范书,或使用规范书有欠缺,经通知申请人补正,届期不为补正或其补正经审查仍不符合规定者,应不受理(商178Ⅰ)。
  一般证明标章使用规范书应记载证明之内容、使用证明标章之条件、管理及监督证明标章使用之方式、申请使用证明标章之程序事项及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商82Ⅳ),如有其他与证明标章使用有关之事项,亦得记载于使用规范书。使用规范书应记载事项依序分别说明如下:

2.2.3.1证明之内容


  证明之内容为证明标章之核心,申请注册时应清楚记载证明之商品或服务,所欲证明之特性及此等商品或服务应符合之规范。证明的商品或服务,可以为概括的种类名称,例如“食品”、“电子产品”、“纺织品”、“机器设备保养维修服务”、“观光旅游服务”等,若所证明者系为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则应具体指明,例如“平面显示器”或“自行车”商品。至于标章所欲证明之特性及商品或服务应符合之规范,得具体指明其特性及相关规范名称,亦得记载为“符合证明标章权人所订之条件”。
  核准案例:◇◆

  由经济部能源局取得注册,证明内容为:本标章系由证明标章权人同意之人使用,兹证明其制造、行销之能源器具或新能源设备产品之能源效率符合证明标章权人所订产品“能源效率分级标示”相关规范之能源效率分级基准第1级。◇◆

  由数位生活网路联盟取得注册,证明内容为:本标章系由证明标章权人同意之人使用,兹证明电脑硬体及软体、数位电子产品、通信设备、数位网路设备及数位内容,即被储存在电脑媒介之录影、录音、静态图像和原文资讯之技术规格,符合证明标章权人所订之条件。

2.2.3.2使用证明标章之条件


  使用证明标章之条件,指证明标章权人同意第三人使用该证明标章于商品或服务的条件,例如原料、制作方法、生产方式、品质或其他特性的标准。
  使用条件的记载必须清楚、明确,使任何人得由使用规范书本身,知悉使用该标章必须具备的条件,若所定之原料、制作方法、生产方式、品质或其他特性的标准,内容较为繁琐者,得以附件的方式表现。申请人可以自己订定使用条件的相关标准,亦可引用他人所订之标准,前者如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之CAS台湾优良农产品证明标章,使用条件为该会所订之“优良农产品验证管理办法”;后者如中华民国环保生物可分解材料协会“可堆肥认证”标章,系用以证明塑胶材料及其产品为可堆肥化塑胶,符合国家标准CNS 14661。
  若标章权人对于使用证明标章的方式为相关规范者,应于本项目下载明,例如标章标示于商品或包装的位置、标章图样大小等。此外,若申请或使用证明标章必须支付费用者,亦应于本项下为费用的记载。

2.2.3.3管理及监督证明标章使用之方式


  管理及监督证明标章使用之方式,指证明标章权人对于使用证明标章的具体管理监督办法,及相关作业流程规定,例如实施监督及定期或不定期检验程序、限制改善的期间与未依限改善时的罚则,以及其他依违反使用规范书情节轻重之处罚。
  关于证明标章的使用,对商品或服务订有检测标准者,应为检测方式的记载,若申请人非自为检测者,可以委托具有检测证明标章使用条件能力的法人或团体代为检测,经检测商品或服务符合使用规范书所定条件时,可由该受委托之法人或团体以证明标章权人名义代为同意标章之使用。证明标章权人虽不自为检测或验证,仍须控制标章之使用符合使用规范书之规定,故标章权人必须对受委托进行检测或验证者进行监督控制,并应于本项下,载明受委托进行检测或验证者为何,并就其所实施之监督控制为说明。以“CAS台湾优良农产品证明标章”为例,该标章系用以证明农产品及农产加工品之安全性及优良性,该会系委托经其认证之财团法人台湾优良农产品发展协会、财团法人中央畜产会、财团法人食品工业发展研究所及工业技术研究院作为验证机构。

2.2.3.4申请使用证明标章之程序事项及其争议解决方式


  使用规范书应载明申请使用证明标章之程序事项,包括申请程序及应备文件,例如:须检附身分或资格证明文件者,其应检附之证明文件;须填载表格者,其应填载的表格等。
  使用规范书另应记载使用证明标章之争议解决方式。争议包括申请使用未获允许;商品流通于市场后,经标章权人抽验,认定不合格,而被同意使用人不服,以及其他有关标章使用而与标章权人间所发生的争执。争议解决重在公平、公正,故标章权人得以内部程序为争议处理之先行程序,惟争议的最后决定者应为法院、仲裁人或调解委员会等中立第三者。若证明标章权人之决定属行政处分者,则应依行政争讼程序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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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标章识别性


  证明标章的识别性,系为指示经证明之商品或服务,并得以与未经证明之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特性,故识别性之判断,必须以标章与所证明商品或服务间的关系为依据。关于识别性之判断、后天识别性之取得,及声明不专用之情形,依其性质准用商标法第29条关于商标识别性之规定,其审查并准用“商标识别性审查基准”及“声明不专用审查基准”。
  证明标章若仅由描述所证明商品或服务之相关说明、通用标章或名称,或其他不具识别性之标识所构成者,因不具识别性,不得注册(商9429Ⅰ)。例如,“100%纯棉”为纺织业界常用的商品成分说明,若以之作为证明标章证明衣服的成分,无法指示经证明之衣服商品,亦无法与其他未经证明之商品相区别,不具识别性,应予以核驳(商9431Ⅰ)。
  一般证明标章中的地理名称只有单纯的产地说明意涵,为避免一般证明标章权人误认已就标章图样中的地理名称取得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利,一般证明标章中倘包含地理名称,应属有致证明标章权范围产生疑义之虞的情形,须声明不专用,始能取得注册(商9429Ⅲ)。至于一般证明标章中含有产地名称以外之说明性事项、通用标章/名称或其他不具识别性事项应否声明不专用,准用“声明不专用审查基准”之规定。
  核准案例:◇◆

  本标章由台湾省香菇研究发展协会取得注册,用以证明标章使用人生产、制造之香菇产品产自台湾,且残留农药安全容许量符合国家安全用药之规范。台湾地理区域生产制造之香菇产品的品质、声誉或其他特性与地理环境无关连性,该标章主要系用以证明商品符合一定之标准,属一般证明标章。标章图样中之“台湾香菇”、“台湾图形”不具识别性,且属有致标章权范围产生疑义之虞的部分,应声明不专用。◇◆

  本标章系由台湾区毛巾工业同业公会取得注册,用以证明标章使用人生产制造之毛巾产品全程在台湾生产制造,并符合“MIT优良毛巾证明标章使用规范”之规定。该标章主要系用以证明毛巾商品符合一定之品质标准,毛巾商品的品质、声誉或其他特性与地理环境并无关连性,故属一般证明标章。标章图样中之“MIT”、“TAIWAN”、“TOWEL”、“台湾制”、“优良”及“台湾图形”属不具识别性的事项,其中“MIT”、“TAIWAN”、“台湾制”及“台湾图形”属有致标章权范围产生疑义之虞的部分,应声明不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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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其他不得注册事由


  证明标章之申请,不得存在商标法第30条第65条第3项之不得注册事由(商标943065Ⅲ),关于混淆误认之虞的判断及著名标章的保护,并应准用“混淆误认之虞审查基准”、“商标法第30条第1项第11款著名商标保护审查基准”之规定。以下针对实务常见之不得注册事由,说明相关之审查原则。

2.2.5.1有使公众误认误信证明之商品或服务之性质、品质或产地之虞


  证明标章图样若包含所证明商品或服务性质、品质等特性的描述,应配合证明内容及使用证明标章之条件观察,若该描述非属事实,且消费者可能会相信该描述为真实,而影响其购买意愿,属有使公众误认误信商品或服务性质、品质之虞的情形(商9430Ⅰ(8)),应予以核驳(商9431Ⅰ)。例如:标章图样含有“100%纯蜂蜜”,但观诸证明内容及使用证明标章之条件,非为100%纯蜂蜜之调和蜜亦得使用该证明标章,则该标章即属有致消费者误认误信标示该证明标章之商品具有较高品质之虞的情形。惟若删除标章图样中使公众误认误信商品或服务之性质、品质之虞的部分,不构成商标实质变更,可要求申请人删除该部分后予以注册(商94准23)。

2.2.5.2有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之虞


  申请在后之证明标章相同或近似于注册或申请在先之证明标章,并用以证明同一或类似商品或服务者,可能会使相关消费者误认申请在后标章之商品或服务,为经在先标章权人证明者,或在后标章之申请人与在先证明标章权人间有关系企业、授权关系、加盟关系或其他关联的情形,则在后申请案应以有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之虞(商9430Ⅰ⑩),核驳其注册(商9431Ⅰ)。又证明标章虽非用以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但是证明标章的使用,系指标章使用人为行销之目的,将标章用于商品、商品之包装容器;与提供服务有关之物品;与商品或服务有关之商业文书或广告等,与商标的使用方式无异,若申请注册之证明标章相同或近似于注册或申请在先之商标或团体商标,且所证明之商品或服务,同一或类似于在先商标或团体商标指定之商品或服务,当该证明标章使用于商品或服务时,相关消费者可能会误认该等商品或服务,与注册或申请在先之商标或团体商标权人之商品或服务,为相同或虽不相同但有关联之来源,则申请注册之证明标章亦属有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之虞的情形(商9430Ⅰ⑩),应予核驳(商9431Ⅰ)。
  有致混淆误认之虞案例:◇◆
               
  左图为注册在先之“SGS tickmark logo”商标,指定使用于“提供有关产品及服务业务符合国家及国际规范及标准及其他规范性证明之检验及鉴定”服务,右图为他人申请在后之“SGS及图”证明标章,证明之内容为“标示本证明标章之服务业者、制造业……所提供之服务及经营系统符合本公司之控管,食品制造业及各种制造业之营运符合国家及国际准则及标准”,二图样近似,且后者证明之范围包括检测服务业者,故经申请人同意之检测服务业者使用该证明标章于自己提供之服务时,相关消费者可能混淆误认使用该证明标章之服务与注册在先商标所提供之服务为相同或虽非相同但有关联之来源,应予核驳。
  此外,证明标章的识别功能在于指示经证明的商品或服务,以与未经证明者相区别。故在证明标章申请或注册在先时,若申请在后之商标、团体商标相同或近似于该证明标章,并指定使用于与其证明之商品或服务同一或类似者,可能造成相关消费者误认该商品或服务系经证明或与证明标章权人或在先之证明标章申请人间有关系企业、授权关系、加盟关系或其他关联的情形,则申请在后之商标、团体商标有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之虞(商94准 30Ⅰ⑩),应核驳其注册(商9431Ⅰ)。即便在后之申请人主张其指定之商品或服务系经证明标章权人证明者,若申请在后之商标、团体商标,可能使相关消费者误认该申请人与证明标章权人间存在关系企业、授权关系、加盟关系或其他类似关系,仍属有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的情形。
  有致混淆误认之虞案例:◇◆
    
  左图由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渔业署取得证明标章注册,证明水产品及水产加工产品具有优良品质,他人以右图申请商标注册,指定使用于水产品零售批发服务。商标图样整体观之,二商标构成近似,后者又指定使用于水产品零售批发服务,可能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在后商标申请人贩售之水产品经渔业署证明,或商标申请人与渔业署间有授权关系、加盟关系或其他关联,故核驳后案之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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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其他事项


  各国商标法制不同,有些国家的商标法未提供证明标章注册,故允许指定使用于验证服务之商标注册,若申请人提供其国内注册资料,并欲于我国取得商标注册,则因我国商标注册不接受验证服务作为指定服务名称,应请申请人修正为相当的检测服务名称或其他适当的服务名称。至于申请人欲于我国取得证明标章注册者,应具备我国商标法规定之资格及证明能力,并检送应备文件,以取得证明标章注册。
  核准案例: 描述: 描述: 描述: 描述: http://172.16.2.56/IPO/picgenerator?appnum=099023397&index=1
  申请人以上方标志申请商标注册,指定于第42类之“验证服务;检验机构对商品的品质管控;检验服务;品质管控;环境(环保)验证服务”,惟商标指定使用于前述服务,系表彰申请人所提供之服务,与证明标章为经同意使用之人,将标章使用于经证明之商品或服务不同,经通知申请人释明及补正,申请人说明韩国商标法无证明标章之规定,但接受“验证服务”作为指定服务名称,因申请人不欲改申请证明标章,于修改指定服务为“品质管控;提供有关品质管控、环境管理系统是否符合ISO标准之检测服务及申请ISO认证之辅导及谘询顾问”后,始核准其注册。
  至于申请人在国外取得团体商标注册,欲于我国申请证明标章注册的情形,一般而言,各国对于团体商标均以团体会员身分作为使用者的限制条件,证明标章之使用则不以会员为限,二者对使用人的要求显不相同,故申请人必须说明该团体商标不限于会员使用,例如:其原产国对于团体商标并无限制会员始可使用的规定,或原产国允许团体商标授权非团体会员使用,或原产国法令对于团体商标授权虽有限制,但该团体商标对于非会员授权已得主管机关许可等,并提供相关法令或文书作为证据,使用规范书并应显示该申请案系证明标章性质,始能取得证明标章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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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产地证明标章之审查


  申请产地证明标章注册,应备具申请书,载明申请人、标章图样及证明之商品或服务(商9419Ⅰ),并检附具有证明他人商品或服务能力之文件、证明标章使用规范书及不从事所证明商品之制造、行销或服务提供之声明(商82),除审查上述书件外,尚须就标章识别性及其他不得注册事由进行审查后,始能取得注册(商942930)。兹就标章定义、申请人、使用规范书、标章识别性及其他不得注册事由之审查分述如下:

2.3.1是否符合产地证明标章定义


  产地证明标章系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之产地,且该地理区域之商品或服务应具有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性,故商品或服务所具备之该等特性与地理环境间须具有关连性(参本基准2.1)。
  核准案例:◇◆

  本标章由南投县鱼池乡公所取得注册,用以证明标章使用人生产制造之日月潭红茶产自于南投县鱼池乡,且符合“南投县鱼池乡公所‘日月潭红茶’产地证明标章使用规范书”之标准。茶园分布于海拔421~1000公尺的山坡地,当地属亚热带季风气候,气温适中,相对湿度偏高,冬季干旱,夏季温暖而多雨,由于同时具备雨量充沛、气候温暖、土壤偏酸性、排水良好等地理环境因素,因此造就了日月潭红茶特有之香气及优良之品质。
  申请注册之证明标章虽含有地名,但不符合产地证明标章之定义,仍得依个案情形考量是否为一般证明标章或其他种类商标的申请。惟证明标章申请书与其他种类商标申请书有相当大的差异,申请人应检送正确的申请书,并以备具正确种类商标申请日要件之日为申请日,届期不为补正,或补正经审查仍不符合产地证明标章定义,应不受理(商178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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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申请人

2.3.2.1申请人资格及证明能力


  产地证明标章申请人必须具备申请人资格及证明能力(商81Ⅰ,并参本基准2.2.2.1)。在证明能力的部分,因为产地证明标章主要用以证明产地,一般而言,政府机关对于地名的使用具有管控权能,由其建立使用产地证明标章的标准并对标章使用进行监督控制较为适宜,若非由政府机关或经政府机关授权之法人、团体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就其对于地名之使用具有管控能力为说明,并提出相关证据。
  产地证明标章之申请人,除应具备监督控制标章使用的能力外,尚须足以代表该地理区域界定范围内之产制、行销等相关业者提出申请。所谓“代表性”,指在特定的地理区域内,具代表该区域从事所证明商品或服务业者之地位而言。由政府机关或经政府机关授权之法人、团体提出申请者,原则上可推定其具有代表性,至于非由政府机关或经政府机关授权之法人、团体提出申请的情形,申请人是否具代表性可由申请人成立的时间、在该地区被知悉的程度、在该地区可掌控的业者比例及申请人对该地区产品之品质、特性、生产情形、技术事项、产制业者等资讯熟悉的程度来判断,对于申请人的代表性有疑义时,得谘询商品或服务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请其表示意见(商82Ⅱ)。
  产地可能是历史上基于自然与人文因素形成的特定地理区域,故证明标章证明的产地可能跨二以上的人为行政区划,此时,应由该产地所属之各个行政机关共同提出申请,若有机关不愿提出申请,不愿提出申请的机关应授权其他机关提出申请,或由各行政机关共同的上级机关提出申请。若同一产地内有数法人、团体均仅能代表部分业者,该等法人、团体可共同提出申请,或经协商整合,由其中之一或部分提出申请。
  核准案例:◇◆

  本件标章用以证明合欢山高冷乌龙茶,而产地合欢山地区,包括南投县仁爱乡、花莲县秀林乡富世村、台中市和平区梨山里及平等里,关于该证明标章之申请,南投县政府已取得花莲县政府及台中市政府之同意,而具有代表性,又对于标章之使用具有监督控制能力,故有证明能力。
  在以外国产地申请产地证明标章的情形,若外国法人、团体或政府机关申请注册时,已检附该产地证明标章以其名义在其原产国受保护的证明文件,得认定申请人具有证明能力(商82Ⅲ)。
  申请人资格及证明能力不符规定,经通知申请人补正,届期不为补正,或其补正经审查仍不符合申请人之资格,或仍无法使商标专责机关认定其具有证明能力者,应不受理(商178Ⅰ)。

2.3.2.2申请人不得从事于欲证明之商品或服务之业务


  为确保申请人立场的中立及证明结果的公正、客观,申请人不得从事于欲证明之商品或服务之业务,并应检附不从事所证明商品之制造、行销或服务提供之声明(参本基准2.2.2.2)。
  商标法仅限制证明标章权人不得从事于欲证明之商品或服务之业务,其仍可自由从事欲证明商品或服务以外之业务,所以证明标章权人可能同时拥有商标及证明标章,分别用以指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及证明他人之商品或服务。例如一地理区域的农产品生产者组成的非营利团体,除取得产地证明标章注册外,为推广该地区的农产品,可就书刊杂志之出版服务取得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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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使用规范书


  使用规范书为管控证明标章使用之依据,对于申请人检附之使用规范书,原则上就其记载事项为形式审查,经审查认为有疑义时,得谘询商品或服务之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表示意见。(参本基准2.2.3
  产地证明标章使用规范书应记载证明之内容、使用证明标章之条件、管理及监督证明标章使用之方式、申请使用证明标章之程序事项及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商82Ⅳ),其他与证明标章使用有关之事项,亦得记载于使用规范书。使用规范书应记载事项依序分别说明如下:

2.3.3.1证明之内容


  产地证明标章证明之内容应记载证明之商品或服务,所欲证明之产地,及此等商品或服务应符合之规范。产地证明标章用以证明产地,且所证明商品或服务之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性与地理环境间必须具有关连性,一地理区域特殊的自然或人文因素通常适合孕育特定的商品或服务,故原则上产地证明标章系用以证明单一具体的商品,例如“茶叶”、“稻米”、“芋头”、“面线”商品。但在例外的情形,产地证明标章可以证明概括种类的商品,例如“水产品”。至于商品或服务应符合之规范,可为具体之规范名称,亦可记载为“符合证明标章权人所订之条件”。
  核准案例:◇◆

  由南投县鹿谷乡公所取得注册,证明内容为:证明茶叶产自于南投县鹿谷乡,且符合“南投县鹿谷乡公所鹿谷冻顶乌龙茶证明标章使用管理规范”之标准。◇◆

  由澎湖县政府取得注册,证明内容为:证明水产品产自澎湖县,且符合“澎湖县澎湖优鲜水产品证明标章使用管理作业办法”之规定。

2.3.3.2使用证明标章之条件


  商品或服务来自特定产地为使用产地证明标章的必备条件,此外,申请人应于本项下说明商品或服务具有之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性(商80Ⅱ),以及该等特性与地理环境之关连性。若申请人对于标示证明标章的方式有所规范,或就申请或使用证明标章收取费用者,亦应于本项下为说明。
  使用条件的记载必须清楚、明确,使任何人得由使用规范书知悉使用该标章必须具备的条件,若在原料、制作方法、生产方式、品质或其他特性的标准,内容较为繁琐者,得以附件的方式表现。
  (1)界定之区域范围
  使用规范书应记载产地证明标章所证明产地的区域范围,若该范围与县、市、乡、镇等行政区划所辖区域相符,申请人可以行政区划表示之,如果既有的行政区划难以界定产地的区域范围,申请人得以具有特定地理区域概念的地理名称表示。
  核准案例:◇◆

  证明水产品产自澎湖县(澎湖县由90座岛屿组成,范围从北纬23°12' 至23°47'、东经119°19' 至119°43'),属既有的行政区划。◇◆

  证明茶叶产自于文山地区,包括新北市新店、坪林、石碇、深坑、汐止、平溪及台北市文山区、南港区等茶区,属特定地理区域概念的地理名称。
  (2)商品或服务具有之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性
  产地证明标章所指地理区域之商品或服务应具有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性。品质指可客观辨识的物理特性,例如水果甜度及果粒重量;声誉指对消费者而言,商品享有的声誉与地理区域连结,例如提及某商品,消费者即联想到某产地,表示该商品与该产地具有声誉的连结;其他特性则包括颜色、质地、气味等。一般而言,品质系指商品或服务受到喜爱的特性,声誉则表现商品或服务被知悉的程度,但颜色、质地、气味等其他特性则不一定都受到消费者所喜爱,对消费者而言,可能是中性甚至是负面的印象,例如蓝纹乳酪及臭豆腐的气味。
  为了使商品或服务具备一定的品质或特性,申请人得要求商品或服务,或其原料、制作方法、生产方式等符合一定的标准,例如:稻米食味值、水产品的药物残留标准与储存条件、茶叶的官能品质与制造方法等,应具体记载相关标准。
  若申请人主张商品或服务具有声誉,须检送该产地于所证明之商品或服务具有知名度的资料,例如报纸、杂志、电台等媒体的报导,竞赛获奖的纪录,商品或服务的行销广告或推广活动等资料。网路上的讨论亦得纳入考量,惟须注意其正确性与客观性。
  核准案例:◇◆

  关于茶叶商品特定品质或其他特性之要求为:(1)适用于采自茶树(Camellia sinensis)叶芽经轻发酵茶类制成之产品,以供饮用之茶类,(2)轻发酵茶类:指选择适当茶菁原料,进厂后进行适度之萎凋搅拌,使茶叶中主要成分“儿茶素”被茶叶酵素养化发酵,促进特有香气之产生,再经“杀菁”、“揉捻”、“干燥”及“精制烘焙”等过程,(3)特色:香、浓、醇、顺。外观:条索紧结均匀、鲜艳墨绿带油光;水色:蜜绿至蜜黄、澄清明亮;香味:幽雅清香、滋味甘醇润滑带活性;叶底:叶片完整、枝叶连理、色泽鲜绿、叶缘微镶红,④安全:符合行政院卫生署公告安全卫生标准容许量,⑤储存:申请认证之茶叶应明确区隔储存。
  (3)与地理环境之关连性
  商品或服务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性与地理环境间之“关连性”,包括与该地理环境自然或人文因素的关连性。例如:商品的品质、声誉或其他特性主要是因为该地理环境的土壤、气候、风、水质、海拔高度、湿度等自然因素所造成,或与该地传统或特殊的制造过程、产出方法、制造技术等人文因素具有关连者,均属之。
  核准案例:◇◆

  本件标章由嘉义县政府取得注册,嘉义县阿里山高山茶商品之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性与地理环境因素之关连性包括:阿里山与玉山山脉平日日照短,土壤相当适合茶树生长,气候与水质极佳;上午东日充足,中午过后多云雾,阳光透过水气之折射,散发出柔和的漫射光,此时气温骤然下降,使得茶树的生长趋于缓慢,茶叶细胞壁更加密实,芽柔软叶肉厚,果胶质含量高,茶叶丰润浑厚,在冷凉的自然环境中,由农民们手工摘取一心二叶的茶菁,片片精选,冲泡后滋味甘美,香气十足。◇◆

  本标章由澎湖县政府取得注册,澎湖西卫手作面线商品之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性与地理环境因素之关连性包括:西卫里是马公市区最北方的郊区聚落,北、东两面滨海迎风,雨量少,日照充足,由于地理环境特色,加上澎湖的风挟带着浓浓的盐水烟,造就马公市西卫的面线形成独特的传统风味。西卫面线在清朝中、晚期由唐山师傅传入,迄今已有将近150年历史。社区随处可见家家户户拉面线、晒面线的情景,藉由风吹日晒,纯净空气中天然养分的滋润,加上传承百年的纯熟技艺,西卫特有的纯手工的面线因而产生。
  (4)使用证明标章之方式及收费规定
  标章权人对于使用证明标章的方式为相关规范者,应于本项目下载明,例如标章标示于商品或包装的位置、标章图样大小等。此外,若申请或使用证明标章必须支付费用者,亦应于本处为费用的相关记载。

2.3.3.3管理及监督证明标章使用之方式


  管理及监督证明标章使用之方式是指证明标章权人对于使用证明标章之具体管理监督办法,及相关作业流程规定,例如实施监督及定期或不定期检验程序、限制改善的期间、未依限改善时的罚则,以及其他违反使用规范书情形,依情节轻重之处罚,以明文规范证明标章使用之管理及监督。
  关于证明标章的使用,须对商品或服务为检测者,应为检测方式的记载,若申请人非自为检测者,可以委托具有检测证明标章使用条件能力的法人或团体代为检测,经检测商品或服务符合使用规范书所定条件时,可由该受委托之法人或团体代为同意标章之使用。证明标章权人虽不自为检测或验证,仍须控制标章之使用符合使用规范书之规定,故标章权人必须对受委托进行检测或验证者进行监督控制,并应于本项下,载明受委托进行检测或验证者为何,并就其所实施之监督控制为说明。

2.3.3.4申请使用证明标章之程序事项及其争议解决方式


  本项请参本基准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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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标章识别性


  产地证明标章的识别性,为指示经证明之商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并得以与未经证明之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特性(商80Ⅰ),故一般消费者除须能以产地证明标章识别产地外,尚必须能藉由该标章,将经证明源自于该地理区域之商品或服务与未经证明源自该地理区域者相区别。关于识别性之判断、后天识别性之取得,及声明不专用之情形,依性质准用商标法第29条关于商标识别性之规定,其审查,并准用“商标识别性审查基准”及“声明不专用审查基准”。
  产地证明标章得以将证明源自于该地理区域之商品或服务与未经证明源自该地理区域者相区别,系基于该产地证明标章证明产地的特殊性,故商标法对于产地证明标章的识别性,以及产地名称之声明不专用为特别规定(商84Ⅰ)。在申请商标注册的情形,商标若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务的产地所构成,审查时,通常以该商标不具识别性,予以核驳,但在产地证明标章的情形,产地为该标章所欲证明之事项,不得以标章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务的产地名称所构成,以不具识别性核驳其注册,在产地名称为标章图样的一部分,而标章整体具有识别性的情形,亦不得以该部分为商品或服务产地的说明,且有致产地证明标章权范围产生疑义之虞,要求申请人为不专用之声明,故产地证明标章之产地名称不适用商标法第29条第1项第1款及第3项之规定。惟产地证明标章中含有产地名称以外的说明性事项、通用标章/名称或其他不具识别性事项应否声明不专用,仍应准用“声明不专用审查基准”之规定。
  农产品的交易习惯上,不乏以“产地名称+商品名称”作为商品产地说明的情形,例如“云林木瓜”,仅系用以表彰该木瓜来自云林产地之意。故申请人若以单纯之“产地名称+商品名称”标章图样取得产地证明标章注册,对未经其同意之人以“产地名称+商品名称”作为证明标章使用的情形,将发生得否为侵权主张或属合理使用之疑虑。为能明确辨识经证明及未经证明之商品间的差异,标章权人可于使用规范书增订标章标示之位置、样式及其商品包装之设色等使用条件,俾便于实际使用时足资区隔。为解决前揭疑虑,申请时宜于“产地名称+商品名称”之外,另于标章图样增加其他具识别性的图形或文字,尤其是清楚揭示标识性质为产地证明标章之文字,以提高标章的识别性,将有助于标章权利的维护。
  核准案例:◇◆

  除“产地名称(北埔)+商品名称(膨风茶)”外,标章图样并含有具识别性的图形及“台湾.新竹.北埔乡公所产地证明标章”、“Taiwan.  HsinChu. Beipu Township Office”文字。◇◆

  除“产地名称(日月潭)+商品名称(红茶)”外,标章图样并包含具有识别性的图形。◇◆

  除“产地名称(澎湖)”及外文“产地名称(PENGHU)+商品名称(Seafood)”外,标章图样并含有具识别性的图形及“优鲜”文字。
  若产地名称对于一般消费者为特定制法、风味或料理方式的意涵,使得“产地名称”或“产地名称+商品名称”成为商品产地以外之说明或通用名称,例如“楼兰砖”及“绍兴酒”业已成为商品的通用名称,以之申请产地证明标章,将因不具识别性而无法取得注册。至于是否为商品产地以外之说明或通用名称有疑义时,得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谘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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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其他不得注册事由


  产地证明标章之申请,不得存在商标法第30条第65条第3项之不得注册事由(参本基准2.2.5)。以下针对实务常见之不得注册事由,说明相关之审查原则。

2.3.5.1有使公众误认误信证明之商品或服务之性质、品质或产地之虞


  产地证明标章系用以证明产地,故通常不会发生有使公众误认误信所证明商品或服务的产地之虞的情形。但产地证明标章图样包含证明商品或服务性质、品质等特性的描述,配合证明内容及使用证明标章之条件观察,该描述非属事实,且消费者可能会相信该描述为真实,而影响其购买意愿,属有使公众误认误信商品或服务性质、品质之虞的情形(商9430Ⅰ(8)),应予以核驳(商9431Ⅰ)。惟若删除标章图样中使公众误认误信商品或服务之性质、品质之虞的部分,不构成商标实质变更,可要求申请人删除该部分后予以注册(商94准23)。

2.3.5.2有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之虞


  为显示产地意涵,产地证明标章图样中通常包含地名或足以指示特定地理区域的标识,在证明标章与商标近似的判断上,不能仅是因为二图样含有相同的地名,或包含之标识在观念上指示相同的地理来源,即认为二图样近似,证明标章与商标是否近似仍须就图样整体观察,此与商标间是否近似之判断并无二致。关于有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之虞,其判断原则请参本基准2.2.5.2
  无致混淆误认之虞案例:◇◆
           
  左图为嘉义县阿里山乡农会注册在先之商标,指定使用于茶叶商品。嗣后嘉义县政府以右方之标识申请注册为证明标章,以证明阿里山茶区生产之茶叶商品。虽二图样均有表示产地的“阿里山”文字,但图样包含其他图形及文字,近似程度极低,虽使用于相同的茶叶商品,相关消费者应不致混淆误认使用申请在后证明标章之商品与使用在先注册商标者为相同来源或虽不相同但有关联之来源,故可核准在后申请证明标章之注册。
  无致混淆误认之虞案例:◇◆
    
  南投县鹿谷乡公所取得左方所示之证明标章注册,用以证明茶叶商品产自南投县鹿谷乡,其后南投县鹿谷乡农会申请右方所示之商标注册,指定使用于茶叶、茶饮料商品,虽二图样中均有“鹿谷”文字,且可指示商品的来源地为鹿谷,但右图之“鹿谷”系指鹿谷乡农会,且二图样的构图全然不同,即使使用于相同的茶叶商品,消费者不会混淆误认标示右方商标之商品,为经南投县鹿谷乡公所证明之商品,故可核准在后商标申请案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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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其他事项


  申请人在国外取得团体商标注册,欲于我国申请证明标章注册的情形,一般而言,各国对于团体商标均以团体会员身分作为使用者的限制条件,证明标章之使用则不以会员为限,二者对使用人的要求显不相同,故申请人必须说明该团体商标不限于会员使用,例如:其原产国对于团体商标并无限制会员始可使用的规定,或原产国允许团体商标授权非团体会员使用,或原产国法令对于团体商标授权虽有限制,但该团体商标对于非会员授权已得主管机关许可等,并提供相关法令或文书作为证据,使用规范书并应显示该申请案系证明标章性质,始能取得证明标章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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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注册后事项

2.4.1使用规范书之修改


  证明标章经核准注册后,标章权人得修改使用规范书,例如:修改商品必须具备的品质标准、标章的使用方式、申请程序事项等,但不得扩大证明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规范书关乎标章既有及潜在使用者的利用,以及消费者以该标章辨识一定品质或特性的商品或服务之利益,故修改后的使用规范书应经审查,审查重点与新申请案使用规范书的审查相同,核准后,并将该修改后之使用规范书公告于商标公报(商82Ⅴ)。

2.4.2证明标章之使用


  证明标章之使用,指经标章权人同意之人,依证明标章使用规范书所定之条件,使用该证明标章(商83),亦即被同意使用之人为行销目的,将证明标章用于商品或其包装容器、或用于与提供服务有关之物品,或用于与商品或服务有关之商业文书或广告,或以数位影音、电子媒体、网路或其他媒介物等方式使用,并足以使消费者认识其为证明标章(商175)。证明标章权人本身不能将该标章使用于标章所证明之商品或服务,但是为了推广证明标章及该等商品或服务,标章权人可以于广告及促销活动使用该证明标章。
  取得产地证明标章注册本身不能确保商品在市场上可以获得高评价,只有在标章权人持续推广证明标章以及该标章证明的商品,并确实管理监督标章使用之下,使消费者能认识该标章,并信任该标章所表彰产地的商品具有一定品质、特性,产地证明标章的价值才能显现。标章权人及标章使用人也需要协力,不断为提升证明产地来源的商品品质共同努力,商品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脱颖而出,且不致因为时间经过而成为通用名词,其用以指示特定地理区域商品之标示始有保护之意义。
  产地具有商品或服务的说明意涵,产地所指区域范围内之业者,通常在证明标章申请注册前,即依该地、该商品或服务的交易习惯,以一定方式表示产地,标章权人虽取得商标法所赋予之标章权利,仍无权禁止他人依既有的商业交易习惯,以诚实信用的方法,表示其商品或服务之产地(商84Ⅱ)。

2.4.3证明标章之移转、授权与设定质权


  证明标章注册后,不得移转或授权他人使用,但是,如果移转或授权他人使用,无损害消费者利益及违反公平竞争之虞,可以于商标专责机关核准后,移转或授权他人使用(商92)。证明标章之移转或授权应考量证明标章受让人或被授权人之资格与证明能力,以及该移转或授权有无损害消费者利益及违反公平竞争之虞。受让人或被授权人并应声明不从事于欲证明之商品或服务之业务;若证明标章移转使得使用规范书必须为相应之修改(例如标章权人名称、地址等)者,应另行检附修改后之使用规范书。又标章图样含有原标章权人名称,若移转将使标章图样与标章权人名称不一致,不应核准,受让人应以另案申请注册为宜。
  移转核准案例:◇◆

  原标章权人为中华民国对外发展贸易协会,系受经济部委托以该协会名义办理标章注册,并作为标章权人,嗣后该协会申请将该标章权移转予经济部,考虑受让人为政府机关,具备证明标章权人之资格及证明能力,且立场更为超然公正,更具有公信力,该移转应无损害消费者利益及违反公平竞争之虞,故核准之。◇◆
描述: http://172.16.2.56/IPO/picgenerator?appnum=096041938&index=1
  原标章权人为财团法人中华民国纺织业拓展会,嗣后该会申请将该标章让与台湾优质内衣联盟,考虑受让人具备证明标章权人之资格及证明能力,且应无损害消费者利益及违反公平竞争之虞,故予以核准。
  证明标章权亦不得作为质权标的物(商92),因质权的作用在于担保债权,债权人可于债权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拍卖质物,就卖得价金而受清偿,而证明标章权人因有资格、证明能力之限制,证明标章权之移转尚且须经商标专责主管机关核准始生效力,故证明标章权并不适宜作为质权标的物。

2.4.4证明标章之异议、评定及废止


  证明标章之注册,如果有违反商标法第29条第1项、第30条第1项,或第65条第3项之不得注册事由,任何人得自注册公告之日后3个月内,依法提出异议(商9448);利害关系人或审查人员得于注册公告之日后,依法对之申请或提请评定(商9457)。
  证明标章之废止事由包括商标法第93条就证明标章规定之废止事由,以及商标之废止事由(商9463Ⅰ、Ⅱ)。商标法第93条规定证明标章之废止事由,指下列情形:
  1.证明标章作为商标使用:证明标章权人如果将证明标章作为商标使用,以之识别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证明标章将失去指示及区别经证明商品或服务的功能,而丧失标章权利存在之基础,故应予以禁止。
  2.证明标章权人从事其所证明商品或服务之业务:证明标章权人与同业间存在竞争关系,若标章权人本身亦从事所证明商品或服务之业务,易失去公正、客观的立场,令人对该证明标章管控的公平性产生质疑,故构成废止事由。
  3.证明标章权人丧失证明该注册商品或服务之能力:若证明标章权人丧失证明的能力,自难继续针对他人商品或服务符合使用规范书所定条件提供证明,故构成废止事由。
  4.证明标章权人对于申请证明之人,予以差别待遇:证明标章对于所证明商品或服务之特定品质、特性等具有保证功能,经证明之商品或服务通常具有较高的竞争力,若标章权人对申请人为差别待遇,将影响市场的公平竞争,而构成废止事由。
  5.违反商标法第92条规定而为移转、授权或设定质权:若标章权人未经商标专责机关核准即就标章为移转、授权或设定质权,该等行为虽不生效力,但标章权人的行为有可责性,故构成废止事由。
  6.未依使用规范书为使用之管理及监督:证明标章证明功能的维护,端赖标章权人依使用规范书管理及监督证明标章的使用,若标章权人未履行该义务,将损及标章的证明功能,故构成废止事由。
  7.其他不当方法之使用,致生损害于他人或公众之虞:本款为概括性质之规定,除上述具体事由外,若标章因为其他的不当使用方式,可能对他人或公众造成损害时,得废止其注册。
  8.证明标章权人于经商标专责机关核准后,虽得将标章授权他人使用,仍应对于被授权人是否依使用规范为管理与监督,以及被授权人是否有违反商标法关于证明标章使用之规定为合理之注意,若被授权人为前述行为,标章权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却未为反对之表示,标章权人即属可归责,故构成废止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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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团体商标

3.1.定义


  团体商标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公会、协会或其他团体,为指示其会员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务,并藉以与非该团体会员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务相区别之标识(商88Ⅰ),因此,团体商标系提供予团体会员使用,作为商品或服务源自特定团体会员的标识,此外,亦得额外对于商品或服务的品质、地理来源或其他特性为要求。
  团体系为维护会员的共同利益而拥有团体商标权,团体商标权人应管理及监督团体商标的使用,以免因为个别会员的不当使用行为,影响团体商标的商誉。团体商标与商标均用以指示商品或服务之商业来源,但商标是指示单一的商业来源,而团体商标则指示多数的商业来源。团体商标权人可以依使用规范书所定条件使用团体商标于团体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也可以为促销团体会员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于广告及推广活动使用团体商标。
  团体商标可区分为一般团体商标及产地团体商标,前者用以指示商品或服务来自特定团体之会员,后者除指示商品或服务来自特定团体之会员外,且该商品或服务来自一定产地。在产地团体商标的情形,该地理区域之商品或服务应具有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性(商88Ⅱ)。所谓“该地理区域之商品或服务应具有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性”指商品或服务因该地理环境因素所具备的特性,亦即商品或服务之品质、声誉或其他特性与该地理环境间具有相当关连性,例如归因于该地理环境的土壤、气候、风、水质、海拔高度、湿度等自然因素所造成,或与该地传统或特殊的制造过程、产出方法、制造技术等人文因素具有关连等情形(参本基准2.3.3.2(3))。若团体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具备之特性或品质,纯粹是由于团体商标权人订定其产制标准加以监督控制的结果,而与其地理环境间无关连性者,即不符合产地团体商标之定义,纵商标图样中有地理名称或足以指示一定地理区域之标识,仍非属产地团体商标,而属一般团体商标(参本基准3.2.3.2)。
  一般团体商标核准案例:◇◆

  指定使用于自行车、自行车零组件、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零组件等商品,由社团法人台湾自行车协进会取得注册,提供会员使用于前述商品。◇◆

  指定使用于素肉、素肉松、人造肉、豆腐、豆皮、豆干等商品,由社团法人台湾素食推广协会取得注册,提供会员使用于前述商品。◇◆

  指定使用于保险服务、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保险仲介、保险代理人、保险公证人、保险精算服务、保险谘询、保险资讯等服务,由社团法人中华保险与理财规划人员协会取得注册,提供会员使用于前述服务。
  一般团体商标(含地名)核准案例:◇◆

  指定使用于新鲜凤梨,由屏东县农会取得注册。团体商标中虽含有“PINGTUNG”文字,但指定商品(新鲜凤梨)之品质、声誉或其他特性与地理环境并无关连性,故为一般团体商标。◇◆

  指定使用于非活体水产、冷冻水产肉、冷冻海产肉、鱼肉切片、鱼肉制品、鱼肉块、生鱼片等商品,由台湾鲷协会取得注册。团体商标中虽含有“TAIWAN”及台湾图形,但指定商品之品质、声誉或其他特性与地理环境无关连性,故为一般团体商标。◇◆

  指定使用于新鲜水果、新鲜蔬菜、花卉、种苗、稻谷等商品,由台湾安全高品质农业推广协会取得注册。团体商标中虽含有“TAIWAN”文字,但指定商品之品质、声誉或其他特性与地理环境并无关连性,故为一般团体商标。◇◆

  指定使用于脚底按摩、按摩、芳香疗法之治疗、民俗疗法之诊疗等服务,由台中市足部反射疗法从业人员职业工会取得注册。团体商标中虽含有“台中市”、“Taichung”文字,但指定服务之品质、声誉或其他特性与地理环境并无关连性,只是用以说明服务提供地为台中,故为一般团体商标。
  产地团体商标核准案例:◇◆

  指定使用于产于屏东县枋山乡之芒果。枋山芒果品质、特性与地理环境间的关连性,包括:屏东县枋山乡地形狭长、依山傍海、阳光充足,是台湾最南端的芒果产地,不仅早上五点就有日照,而且日照时间长于其他区域,白天平均气温达30度,因为平均温度比别的芒果产地高,所以产期早,甚至比邻近乡镇提早15~30天,故枋山芒果以早出取胜。且枋山地区终年接受台湾海峡吹拂来的海风,海风里带着芒果树最需要的微量元素及矿物质。芒果要好吃,在结果时雨水要少、日照要充足、温度要高,枋山乡刚好都有这些优点,干燥的落山风、排水良好的土质,加上炎热的气候,让枋山芒果颗颗外红内黄,香甜美味。◇◆

  指定使用于产制于桃园县复兴乡行政辖区内拉拉山海拔1000公尺以上农地之茶叶。拉拉山高山茶品质、特性与地理环境间的关连性,包括:复兴乡地势高、纬度高、气候冷凉,终年云雾笼罩,日夜温差高达10度以上,林相保持完整,土壤属于石砾土,土壤肥沃、排水性佳,适合茶树的培育与生长。因此复兴乡种植的茶叶没有泥土味,香味轻飏而芬芳,滋味甘醇,喉韵强且不苦涩,茶叶面肥厚,果胶质浓,茶汤水质甘甜柔软,茶香中有特殊花香味与果香味。
  产地团体商标及产地证明标章均可用以保护产地名称,但证明标章申请人必须是独立于标章所证明商品或服务提供者以外的第三人,不得从事于欲证明商品或服务之业务,以确保其地位的中立及证明的公正性;而产地团体商标申请人通常是由商品或服务生产者构成的团体,团体的宗旨在于维护及提升该产地生产者(会员)的共同利益,会员从属于团体,团体并得为指定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此外,产地证明标章申请人得为非法人团体;而产地团体商标申请人以具有法人资格之团体为限。故关于产地名称的保护,申请人应考量其身分及其控制标识使用之方式,选择适合的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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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申请之审查


  申请团体商标注册,应备具申请书,载明申请人、商标图样及指定商品或服务(商9419Ⅰ)。申请书应记载指定之商品或服务类别及名称,申请注册产地团体商标者,于记载指定商品或服务名称时,并应记载产地所界定的地理区域范围,例如“产自于○○县○○乡之茶叶”。产地团体商标所指示产地之商品或服务所具有的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性与地理环境间必须具有关连性,一地理区域特殊的自然或人文因素通常适合孕育特定的商品或服务,故原则上产地团体商标系指定单一具体的商品或服务,例如“茶叶”、“稻米”、“芋头”、“面线”商品。但在例外的情形,产地团体商标可以指定概括种类的商品,例如“水产品”。
  此外,申请人须检具团体商标使用规范书(商89Ⅰ),团体商标并须具备识别性且不能存在其他不得注册事由,始能取得注册(商942930)。兹就定义、申请人、使用规范书、团体商标识别性、其他不得注册事由之审查分述如下:

3.2.1是否符合团体商标定义


  团体商标是用以指示团体会员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务,并藉以与非该团体会员所提供者相区别的标识,故标识若非提供会员使用,或标识非使用于商品或服务以指示其商业来源,即非属团体商标。另产地团体商标系指示会员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来自一定产地,该地理区域之商品或服务应具有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性,且该等特性与地理环境须具有关连性(参本基准3.1)。
  申请注册之团体商标虽含有地名,但不符合产地团体商标之定义,仍得依个案情形考量是否为一般团体商标或其他种类商标的申请。惟团体商标申请书与其他种类商标申请书有相当大的差异,申请人应检送正确的申请书,并以备具正确种类商标申请日要件之日为申请日,届期不为补正,或补正经审查仍不符合产地团体商标定义,应不受理(商178Ⅰ)。

3.2.2申请人资格及代表性


  团体商标申请人应为具有法人资格之公会、协会或其他团体(商88Ⅰ)。人民团体仅依人民团体法经主管机关核准立案者,尚未具备法人资格,须依法向该管地方法院办理法人登记,始取得法人资格,故申请人应检附其依法向该管地方法院办理法人登记之法人登记证书。依农会法渔会法合作社法商业团体法工业团体法教育会法设立之农会、渔会、合作社、公会、教育会等团体,依各该法规设立时即已具备法人资格,申请人仅须检附立案证书等证明文件即可。
  团体商标是由团体提供予其会员使用,因此,申请人必须是以“人”为集合体的公会、协会或其他团体,财团法人系以“财产”为集合体;公司虽是营利性社团法人,惟公司系自己作为营业主体,并非以个别股东名义对外为营业行为,故不存在以团体商标指示团体会员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务之需要;自然人虽有权利能力,惟其并非“公会、协会或其他团体”,故三者均非适格的团体商标申请人。
  产地团体商标的功能在于指示会员商品来自一定产地,申请人对该地名的申请必须具有代表性(商9182Ⅱ),所谓“代表性”,指在特定的地理区域内,具代表该区域从事指定商品或服务业者的地位而言。申请人的代表性可由申请人成立的时间、在该地区被知悉的程度、在该地区可掌控的业者比例及申请人对该地区产品之品质、特性、生产情形、技术事项、产制业者等资讯熟悉的程度来判断,对于申请人的代表性有疑义时,得谘询商品或服务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请其表示意见(商9182Ⅱ)。
  产地可能是历史上基于自然与人文因素形成的特定地理区域,故产地团体商标的产地可能跨二以上的人为行政区划,若同一产地内有数法人团体均仅能代表部分业者,该等法人、团体可共同提出申请,或经协商整合,由其中之一或部分提出申请。
  在以外国产地申请产地团体商标的情形,若外国法人、团体申请注册时,已检附该产地团体商标以其名义在其原产国受保护的证明文件,得认定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商9182Ⅲ)。 申请人资格及代表性有疑义经通知申请人补正,届期不为补正,或其补正经审查仍不符合申请人之资格,或仍无法认定其具有代表性者,应不受理(商178Ⅰ)。
  不受理案例:
  .“财团法人○○观光协会”申请注册团体商标,财团法人虽具有法人资格,惟其系以“财产”为集合体,并无团体会员,非适格之申请人,故应不受理。
  .“○○化妆品国际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团体商标,公司系自己作为营业主体,并非以个别股东名义对外为营业行为,不存在以团体商标指示团体会员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务之需要,故非适格之申请人,应不受理。
  .“○○产销班”申请注册团体商标,因产销班不具有法人格,故应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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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使用规范书


  使用规范书为管控团体商标使用之依据,为了让团体商标的利害关系人(例如潜在使用人)及公众容易取得并了解使用标章的相关规定,商标法明定申请人应检附团体商标使用规范书(商89Ⅰ)、使用规范书应载明事项(商89Ⅱ),以及使用规范书之公告(商89Ⅳ)。故团体商标注册时,使用规范书将公告于商标公报,使用规范书为外文者,申请人应检送中文译本,或就使用规范书之应载明事项检送节译本者,中文译本或节译本应一并公告。申请程序中,申请人得修改使用规范书,但不得扩张团体商标指定之商品或服务范围。
  对于申请人检附之使用规范书,原则上就其记载事项为形式审查,经审查认为有疑义时,得谘询商品或服务之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表示意见。申请人未检附使用规范书,或使用规范书有欠缺,经通知申请人补正,届期不为补正或其补正经审查仍不符合规定者,应不受理(商178Ⅰ)。 使用规范书应记载会员之资格、使用团体商标之条件、管理及监督团体商标使用之方式,以及违反规范之处理规定等事项,其他与团体商标使用有关之事项,亦得记载于使用规范书,分别说明如下:

3.2.3.1会员之资格


  使用规范书应记载会员之资格,使团体商标的潜在使用者能知悉加入该团体的条件。例如:以住、居所或营业所、经营业务、技术能力等,作为申请加入会员之资格条件。审查上,从申请人检送之组织章程应可得知加入该团体成为会员之资格条件。
  产地团体商标,具有指示产地的性质,该产地地理区域范围内的业者,于其商品或服务符合使用规范书所定使用条件,且该业者亦具备成为团体会员的资格时,应得加入该团体,以取得利用该团体商标的机会。本项下应载明地理区域界定范围内之人,其商品或服务及资格符合使用规范书时,产地团体商标权人应同意其成为会员(商89Ⅲ),以保障业者公平利用该产地团体商标的权益。

3.2.3.2使用团体商标之条件


  使用团体商标的条件在一般团体商标与产地团体商标间有较大的差异,为利审查之参考,分述如下:
  1.一般团体商标
  使用团体商标者,应具有会员资格,使用团体商标的条件可以是具备会员资格者,亦即每一个会员均可使用团体商标;或者,依团体性质、成立宗旨及申请注册团体商标之目的,申请人得另外增订使用团体商标之条件,例如会员除具备一般团体会员资格外,尚须具备特定的资格、能力,或会员的商品或服务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始能使用该团体商标,则符合增订条件时,会员才可以使用团体商标。条件的记载必须清楚、明确,使任何人得由使用规范书本身,知悉使用该团体商标必须具备的条件,若所定之原料、制作方法、生产方式、品质或其他特性的标准,内容较为繁琐者,得以附件的方式表现。
  若团体商标权人对于使用团体商标的方式为相关规范,应于本项目下载明,例如团体商标标示于商品或包装的位置、商标图样大小等。此外,若申请或使用团体商标必须支付费用者,亦应于本项下为费用的相关记载。
  2.产地团体商标
  商品或服务来自特定产地为使用产地团体商标的必备条件,此外,申请人应于本项下说明商品或服务具有之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性(商88Ⅱ),以及该等特性与地理环境之关连性。若申请人对于标示团体商标的方式有所规范,或就申请或使用团体商标收取费用者,应于本项下载明。
  (1)界定之区域范围
  使用规范书应记载产地团体商标所指示产地的区域范围,若该范围与县、市、乡、镇等行政区划所辖区域相符,申请人可以行政区划表示之。如果既有的行政区划难以界定产地的区域范围,申请人得以具有特定地理区域概念的地理名称表示。
  核准案例:◇◆

  指定之商品为产自于台南市麻豆区之文旦,属既有的行政区划。
  (2)商品或服务具有之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性
  产地团体商标所指地理区域之商品或服务应具有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性。品质指可客观辨识的物理特性,例如水果甜度及果粒重量;声誉指对消费者而言,商品享有的声誉与地理区域连结,例如提及某商品,消费者即联想到某产地,表示该商品与该产地具有声誉的连结;其他特性则包括颜色、质地、气味等。一般而言,品质系指商品或服务受到喜爱的特性,声誉则表现商品或服务被知悉的程度,但颜色、质地、气味等其他特性则不一定都受到消费者所喜爱,对消费者而言,可能是中性甚至是负面的印象,例如蓝纹乳酪及臭豆腐的气味。
  为了使商品或服务具备一定的品质或特性,申请人得要求商品或服务,或其原料、制作方法、生产方式等符合一定的标准,例如:稻米食味值、水产品的药物残留标准与储存条件、茶叶的官能品质与制造方法等,应具体记载相关标准。
  若申请人主张商品或服务具有声誉,须检送该产地于指定商品或服务具有知名度的资料,例如报纸、杂志、电台等媒体的报导,竞赛获奖的纪录,商品或服务的行销广告或推广活动等资料。网路上的讨论亦得纳入考量,惟须注意其正确性与客观性。
  核准案例:◇◆

  关于枋山芒果特定品质或其他特性之要求为:(1)外观:果型匀称、表面洁净、外观端正无畸形、无病虫害,(2)成熟度:果实成熟度须达90%以上,(3)甜度:达13度以上,(4)重量:300公克以上,(5)符合“安全用药规范”,且(6)取得“吉园圃安全蔬果标章”或通过“产销履历验证”。
  (3)与地理环境之关连性
  商品或服务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性与地理环境间之“关连性”,包括与该地理环境自然或人文因素的关连性。例如:商品的品质、声誉或其他特性主要是因为该地理环境的土壤、气候、风、水质、海拔高度、湿度等自然因素所造成,或与该地传统或特殊的制造过程、产出方法、制造技巧等人文因素具有关连者,均属之(参本基准2.3.3.2(3))。
  核准案例:◇◆

  使用于产自于台中市大甲区之芋头。芋头品质、特性与地理环境的关连性,包括:芋头喜欢高温多湿的气候,生长期中要求在20˚C以上,在有机质丰富、保水力强之壤土或黏质壤土中,有助根群的发育,使植株健康,品质亦较佳;大甲地区属亚热带气候,年平均温度为21˚C,年平均降雨量为1,600公厘,平均湿度为80%,符合芋头的生长特性,加上无污染优质大甲溪、大安溪双溪水源的灌溉滋润,双溪上游带来大量质地厚实肥沃的冲积土壤,造就了大甲芋头的最佳生长环境。大甲芋头栽培期间须达10个月龄以上才符合采收条件,须经时间的酝酿,才能栽培出大甲芋头特有的芋香及品质。◇◆

  使用于产自于金门县之牛肉、牛排、牛肉干、牛肉松等商品。指定商品品质、特性与地理环境的关连性,包括:金门县属亚热带海洋气候,全年降雨量多在四月至九月,年平均降雨量为1049.4公厘,其自然条件适合种植耐旱的高粱,高粱酒并为金门县最大出产物,产酒之剩余物“高粱酒糟”日产约200公吨。金门地势适宜畜牧业,故特以高粱酒糟作为饲料,酒糟的酵素及成分,使得牛肉产生独特的口感及气味。利用高粱酒糟喂饲之牛肉油花较多,与市售相似部位牛肉比较,颜色较鲜红,大理石纹路较明显,且pH值偏低,约在5.56~5.66之间。
  (4)使用团体商标之方式及收费规定
  若团体商标权人对于使用团体商标的方式为相关规范,应于本项目下载明,例如团体商标标示于商品或包装的位置、商标图样大小等。此外,若申请或使用团体商标必须支付费用者,亦应于本处为费用的相关记载。

3.2.3.3管理及监督团体商标使用之方式


  管理及监督团体商标使用之方式,是指团体商标权人对于使用团体商标的具体管理监督办法,及相关作业流程规定,例如:对于生产环境为检查、对于半成品或成品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检验程序、对于市面上流通之产品为抽查等,以明文规范团体商标使用之管理及监督。

3.2.3.4违反规范之处理规定


  团体及会员享有使用团体商标之权利,亦应承担依使用规范书之规定使用的义务,使用规范书应记载违反使用规范的处理规定,以利团体及会员遵循。例如关于团体商标之使用违反使用规范或其他法律规定,依情节轻重,要求限期改正、暂停使用,或开除会籍等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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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识别性


  团体商标的识别性,为指示会员提供之商品或服务,并得以与非该团体会员提供之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特性,故识别性之判断,必须以团体商标与指定商品或服务间之关系为依据。关于识别性之判断、后天识别性之取得,及声明不专用之情形,依性质准用商标法第29条关于商标识别性之规定,其审查,并准用“商标识别性审查基准”及“声明不专用审查基准”。

3.2.4.1一般团体商标


  一般团体商标仅由描述所证明商品或服务之相关说明、通用标章或名称,或其他不具识别性之标识所构成者,属不具识别性之不得注册情形(商9429Ⅰ),应予以核驳(商9431Ⅰ)。
  核驳案例:◇◆

  指定使用于糕饼、中秋月饼、凤梨酥、喜饼等商品。“护国庇民”为祈福用语,使用于指定商品不能识别该等商品来自于申请人之会员,故予以核驳。◇◆

  指定使用于动物医疗服务,猫、狗为我国人民最普遍饲养的宠物,而119为有紧急医疗需要时,请求救护车支援之电话,使用于指定服务为提供动物紧急医疗服务之说明,不具识别性,故予以核驳。
  一般团体商标中的地理名称只有单纯的产地说明意涵,为避免一般团体商标权人误认已就商标图样中的地理名称取得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利,一般团体商标中倘包含地理名称,应属有致团体商标权范围产生疑义之虞的情形,须声明不专用,始能取得注册(商9429Ⅲ)。至于一般团体商标中含有产地名称以外之说明性事项、通用标章/名称或其他不具识别性事项应否声明不专用,准用“声明不专用审查基准”之规定。
  核准案例:◇◆

  使用于羊肉商品,由中华民国养羊协会取得注册。台湾地理区域生产之羊肉商品的品质、声誉或其他特性与地理环境无关连性,属一般团体商标。商标图样中之“TAIWAN FRESH GOAT MEAT”为不具识别性的文字,且属有致团体商标权范围产生疑义之虞的部分,应声明不专用。◇◆

  使用于纺织用纱及线、布料等商品,由瑞士TVS纺织联合会取得注册,瑞士地理区域生产之纺织用纱及线、布料等商品的品质、声誉或其他特性与地理环境无关连性,属一般团体商标。商标图样中之“SWISS COTTON”为不具识别性的文字,且属有致团体商标权范围产生疑义之虞的部分,应声明不专用。

3.2.4.2产地团体商标


  产地团体商标的识别性,为指示团体会员之商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并得以非该团体会员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特性,故一般消费者除须能以产地团体商标识别产地外,尚必须能藉由该团体商标与非该团体会员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
  产地团体商标得以将源自于该地理区域之商品或服务与非源自于该地理区域者相区别,系基于产地团体商标指示产地的特殊性,商标法对于产地团体商标的识别性,以及产地名称之声明不专用为特别规定(商9184Ⅰ)。在申请商标注册的情形,商标若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务的产地所构成,审查时,通常以该商标不具识别性,予以核驳(商29Ⅰ(1)),但在产地团体商标的情形,产地团体商标的重要功能在于指示产地,不得以产地团体商标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务的产地名称所构成,以不具识别性核驳其注册,在产地名称为团体商标图样的一部分,而团体商标整体具有识别性的情形,亦不得以该部分为商品或服务产地的说明,且有致团体商标权范围产生疑义之虞,要求申请人为不专用之声明,故产地团体商标之产地名称不适用商标法第29条第1项第1款及第3项之规定。惟产地团体商标中含有产地名称以外的说明性事项、通用标章/名称或其他不具识别性事项应否声明不专用,仍应准用“声明不专用审查基准”之规定。
  农产品的交易习惯上,不乏以“产地名称+商品名称”作为商品产地说明的情形,例如“云林木瓜”,仅系用以表彰该木瓜来自云林产地之意。故申请人若以单纯之“产地名称+商品名称”商标图样取得产地团体商标注册,对未经其同意之人以“产地名称+商品名称”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将发生得否为侵权主张或属合理使用之疑虑。为能明确辨识该地理区域内团体及非团体会员之商品间的差异,团体商标权人可于使用规范书增订团体商标标示之位置、样式及其商品包装之设色等使用条件,俾便于实际使用时足资区隔。为解决前揭疑虑,申请时宜于“产地名称+商品名称”之外,另于商标图样增加其他具识别性的图形或文字,尤其是清楚揭示标识性质为产地团体商标之文字(参看2.3.4“北埔膨风茶”案例),以提高商标的识别性,将有助于产地团体商标权利的维护。
  核准案例:◇◆
描述: nonpicgenerator?appnum=N00004751&index=1
  除“产地名称(大甲)+商品名称(芋头)”外,标章图样并包含具有识别性的图形。◇◆

  除“产地名称(枋山)+商品名称(芒果)”外,标章图样并包含具有识别性的图形。
  若产地名称对于一般消费者为特定制法、风味或料理方式的意涵,使得“产地名称”或“产地名称+商品名称”成为商品产地以外之说明或通用名称,例如“楼兰砖”及“绍兴酒”业已成为商品的通用名称,以之申请产地团体商标,将因不具识别性而无法取得注册。至于是否为商品产地以外之说明或通用名称有疑义时,得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谘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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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其他不得注册事由


  团体商标之申请,不得存在商标法第30条第65条第3项之不得注册事由(商943065Ⅲ),关于混淆误认之虞的判断及著名标章的保护,并应准用“混淆误认之虞审查基准”、“商标法第30条第1项第11款著名商标保护审查基准”之规定。以下针对实务常见之不得注册事由,说明相关之审查原则。

3.2.5.1有使公众误认误信商品或服务之性质、品质或产地之虞


  一般团体商标图样若包含指定商品或服务性质、品质等特性的描述,但配合使用团体商标之条件观察,该描述非属事实,且消费者可能会相信该描述为真实,而影响其购买意愿,属有使公众误认误信商品或服务性质、品质之虞的情形(商9430Ⅰ(8)),应予以核驳(商9431Ⅰ)。例如:标章图样含有“100%龙眼蜜”,但依使用团体商标之条件观察,非为100%龙眼蜜亦得使用该团体商标,则该团体商标即属有致消费者误认误信标示该团体商标之商品具有特定的性质之虞的情形。惟若删除商标图样中使公众误认误信商品或服务之性质、品质之虞的部分,不构成商标实质变更,可要求申请人删除该部分后予以注册(商9423)。
  产地团体商标系用以指示其会员之商品或服务源自特定产地,且符合产地团体商标使用条件,故通常不会发生有使公众误认误信商品或服务的产地之虞的情形。但产地团体商标图样中包含指定商品或服务品质、性质等特性的描述,是否有使公众误认误信其商品或服务之品质、性质之虞,则应依前述方式判断。

3.2.5.2有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之虞


  申请注册之团体商标相同或近似于注册或申请在先之商标、团体商标或证明标章,且前者指定之商品或服务,同一或类似于后者指定或证明之商品或服务,可能使相关消费者误认申请在后团体商标指定之商品或服务,与注册或申请在先之商标或证明标章权人之商品或服务,为相同或虽不相同但有关联之来源;或可能使消费者误认使用申请在后团体商标之商品或服务,为经在先证明标章权人证明之商品或服务,或在后团体商标申请人与在先证明标章权人间存在关系企业、授权关系、加盟关系或其他关联,则申请注册之团体商标属有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之虞的情形(商9430Ⅰ(10)),应予核驳(商9431Ⅰ)。关于混淆误认之判断,应准用“混淆误认之虞”审查基准。
  产地团体商标图样中通常包含地名或足以指示特定地理区域的标识,在团体商标与商标或证明标章近似的判断上,不能仅是因为二图样含有相同的地名,或包含之标识在观念上指示相同的地理来源,即认为二图样近似,团体商标与商标或证明标章是否近似,仍须就图样整体观察,此与商标间是否近似之判断并无二致。
  无致混淆误认之虞案例:◇◆
      
  左图为注册在先之商标,指定使用于新鲜水果等商品。嗣后屏东县枋山地区农会以右方之标识申请注册为产地团体商标,指定商品为产自屏东县枋山乡之芒果。虽二图样均有表示产地的“枋山”文字,但尚包含其他图形及文字,近似程度极低,虽使用于相同的芒果商品,相关消费者应不致混淆误认标示申请在后团体商标之商品,与标示在先注册商标者为相同或有关联之来源,故可核准在后申请团体商标之注册。◇◆
      
  台南市麻豆区农会取得左方所示之团体商标注册,指定使用于产自于台南县麻豆镇之文旦商品。其后他人申请右方所示之商标注册,指定使用于麻豆文旦商品,虽二图样中均有“麻豆”文字,指示商品的来源地为麻豆,但在后申请之商标有足资识别的文字与图形,纵使用于相同的麻豆文旦商品,消费者不会混淆误认标示右方商标之商品,为麻豆区农会会员提供之商品,故可核准在后商标申请案的注册。

3.2.6其他事项


  至于申请人在国外取得证明标章或商标注册,欲于我国申请团体商标注册的情形,一般而言,各国对于团体商标均以团体会员身分作为使用者的限制条件,证明标章之使用则不以会员为限,二者对使用人的要求显不相同,故申请人必须说明其原产国注册使用情形,并提供法令依据作为证据,使用规范书并应显示该申请案系团体商标性质,始能取得团体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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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注册后事项

3.3.1使用规范书之修改


  团体商标经核准注册后,团体商标权人得修改使用规范书,例如:修改商品必须具备的品质标准、管理及监督团体商标的使用方式等,但不得扩大指定商品或服务的范围。使用规范书关乎既有及潜在团体会员对于团体商标的利用,以及消费者以该团体商标辨识商品或服务的利益,故修改后的使用规范书应经审查,审查重点与新申请案使用规范书的审查相同,核准后,并应将该修改后之使用规范书公告于商标公报(商89Ⅳ)。

3.3.2团体商标之使用


  团体商标之使用,指团体或其会员依团体商标使用规范书所定条件,使用该团体商标(商90),亦即团体或其会员为行销目的,将团体商标用于商品或其包装容器、或用于与提供服务有关之物品,或用于与商品或服务有关之商业文书或广告,或以数位影音、电子媒体、网路或其他媒介物等方式使用,并足以使消费者认识其为团体商标(商17准5)。团体商标权人可以为了推广团体商标及团体会员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于广告及促销活动使用团体商标,虽然团体商标权人得使用团体商标于指定之商品或服务,但考量团体商标的功能在于指示团体会员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团体取得团体商标注册的目的不在于自己使用该标识,而是将之提供给团体会员使用,故团体商标之使用必须足以使相关消费者认识其为团体商标。
  产地具有商品或服务的说明意涵,产地所指区域范围内之业者,通常在团体商标申请注册前,即依该地、该商品或服务的交易习惯,以一定方式表示产地,团体商标权人虽取得商标法所赋予之团体商标权利,仍无权禁止他人依既有的商业交易习惯,以诚实信用的方法,表示其商品或服务之产地(商9184Ⅱ)。

3.3.3团体商标之移转、授权与设定质权


  团体商标注册后,不得移转或授权他人使用,但是,如果移转或授权他人使用,无损害消费者利益及违反公平竞争之虞,可以于商标专责机关核准后,移转或授权他人使用(商92)。团体商标之移转或授权应考量受让人或被授权人之资格与代表性,以及该移转或授权有无损害消费者利益及违反公平竞争之虞。若团体商标移转使得使用规范书必须为相对应之修改(例如团体商标权人名称、地址等)者,应另行检附修改后之使用规范书。又团体商标图样含有团体商标权人名称,若移转将使团体商标图样与商标权人名称不一致,不应核准,受让人应以另案申请注册为宜。
  团体商标权亦不得作为质权标的物(商92),因质权的作用在于担保债权,债权人可于债权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拍卖质物,就卖得价金而受清偿,而团体商标权人因有资格、代表性之限制,团体商标权之移转尚且须经商标专责主管机关核准始生效力,故团体商标权并不适宜作为质权标的物。

3.3.4团体商标之异议、评定及废止


  团体商标之注册,如果有商标法第29条第1项、第30条第1项,或第65条第3项之不得注册事由,任何人得自注册公告之日后3个月内,依法提出异议(商9448);利害关系人或审查人员得于注册公告之日后,依法对之申请或提请评定(商9457)。
  团体商标之废止事由包括商标法第93条适用于团体商标之废止事由,以及商标之废止事由(商9463Ⅰ、Ⅱ)。商标法第93条规定团体商标之废止事由,指下列情形:
  1.违反商标法第92条规定而为移转、授权或设定质权:若团体商标权人未经商标专责机关核准即就团体商标为移转、授权或设定质权,该等行为虽不生效力,但团体商标权人的行为有可责性,故构成废止事由。
  2.未依使用规范书为使用之管理及监督:团体商标主要提供团体会员使用,为维护会员的共同利益,团体商标权人应管理及监督团体商标的使用;此外,在产地团体商标的情形,若团体商标权人未为适当之管理与监督,除使该团体商标的信誉有受损之虞,且将影响消费者以该团体商标辨识特定产地之利益;又若地理区域范围内之人,其资格及其商品或服务符合使用规范书所定条件,产地团体商标权人仍拒绝其成为会员,亦影响该他人之利益,均得依法废止团体商标之注册。
  3.其他不当方法之使用,致生损害于他人或公众之虞:本款为概括性质之规定,除上述具体事由外,若团体商标因为其他的不当使用方式,可能对他人或公众造成损害时,得废止其注册。
  4.团体商标权人于经商标专责机关核准后,虽得将团体商标授权他人使用,仍应对于被授权人是否依使用规范为管理与监督,以及被授权人是否有违反商标法关于团体商标使用之规定为合理之注意,若被授权人为前述行为,团体商标权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却未为反对之表示,团体商标权人即属可归责,故构成废止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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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团体标章

4.1定义


  团体标章,指具有法人资格之公会、协会或其他团体,为表彰其会员之会籍,并藉以与非该团体会员相区别之标识(商85)。团体标章不是在商业或交易上使用于商品或服务,而是用以表彰特定团体的会员身分,藉以告知公众该团体标章使用人(亦即团体会员)与该团体有所关连。
  核准案例:◇◆

  由中华捐血运动协会取得注册,表彰中华捐血运动协会会员之会籍。◇◆

  由中华民国银行商业同业公会全国联合会取得注册,表彰中华民国银行商业同业公会全国联合会会员之会籍。

                                                 回索引〉〉

4.2申请之审查


  申请团体标章注册,应备具申请书,载明申请人、标章图样及表彰之内容(商9419Ⅰ),并检具团体标章使用规范书(商86Ⅰ)。表彰内容得记载为“表彰○○会员之会籍”,例如中华民国专利师公会申请注册团体标章,表彰内容可为“表彰中华民国专利师公会会员之会籍”。除审查上述书件外,尚须就标章识别性及其他不得注册事由进行审查后,始能取得注册(商942930)。兹就标章定义、申请人、使用规范书、标章识别性及其他不得注册事由之审查分述如下:

4.2.1是否符合团体标章定义


  团体标章系用以表彰团体会员的会籍,若申请人并非以此为申请目的,则应视情形修正为其他种类商标之申请,因为团体标章申请书与其他种类商标申请书有相当的差异,申请人应另检送正确的申请书,并以备具正确种类商标申请日要件之日为申请日。若经通知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应不受理(商178Ⅰ)。

4.2.2申请人资格


  申请人应为具有法人资格之公会、协会或其他团体。人民团体仅依人民团体法经主管机关核准立案者,尚未具备法人资格,须依法向该管地方法院办理法人登记,始取得法人资格,故申请人应检附其依法向该管地方法院办理法人登记之法人登记证书。依农会法渔会法合作社法商业团体法工业团体法教育会法设立之农会、渔会、合作社、公会、教育会等团体,依各该法规设立时即已具备法人资格,申请人仅须检附立案证书等证明文件即可。
  团体标章是由团体提供予其会员使用,因此,申请人必须是以“人”为集合体的公会、协会或其他团体。至于财团法人系以“财产”为集合体;公司虽是营利性社团法人,惟公司股东并无以团体标章表彰其股东身分的需要;自然人虽有权利能力,惟其不具团体性质,故以上三者均非适格的团体标章申请人。 申请人资格有疑义经通知申请人补正,届期不为补正,或其补正经审查仍不符合申请人之资格,应不受理(商178Ⅰ)。
  不受理案例:
  .申请人为“财团法人○○○基金会”,为“财产”之集合体,无团体会员,无从表彰其团体会员身分,依法应不受理。
  .申请人为○○县卫生局,不具法人资格,且无团体会员,依法应不受理。
  .申请人为○○国立大学之“研究所”,不具有法人资格,依法应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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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使用规范书


  使用规范书是管控团体标章使用的主要依据,申请人应检送使用规范书(商86Ⅰ),并应详细记载使用规范书应载明之事项。使用规范书为外文者,应检送中文译本或检送使用规范书应载明事项之节译本。对于申请人检附之使用规范书,原则上就其记载事项为形式审查,经审查认为有修正之必要,或有疑义时,得通知申请人补正或释明。申请人未检附使用规范书,或使用规范书有欠缺,经通知申请人补正,届期不为补正或其补正经审查仍不符合规定者,应不受理(商178Ⅰ)。
  团体标章非作为商业上使用,较无涉消费者利益,故团体标章注册时,使用规范书无须公告。
  使用规范书应记载会员之资格、使用团体标章之条件、管理及监督团体标章使用之方式、违反规范之处理规定等事项(商86Ⅱ),其他与团体标章使用有关之事项,亦得记载于使用规范书,分别说明如下:

4.2.3.1会员之资格


  使用规范书应记载会员之资格,使标章的潜在使用者能知悉加入该团体的条件。例如:以住、居所或营业所、经营业务、技术能力等,作为申请加入会员之资格条件。审查上,从申请人检送之组织章程应可得知加入该团体成为会员之资格条件。

4.2.3.2使用团体标章之条件


  使用团体标章者,应具有会员资格。另外依其团体性质、成立宗旨及申请注册团体标章之目的,申请人得另增订使用团体标章之条件,此情形下,只有符合增订条件的会员才可以使用团体标章。
  申请人对于团体标章的使用条件、使用方式、使用时机等有其他要求者,亦应载明。例如标章标示位置、标章图样大小等使用方式,以及举办活动时使用于宣传品、相关文书或物品之使用时机。此外,加入团体成为会员,或申请、使用团体标章必须支付费用者,应于本项下为费用的相关记载。

4.2.3.3管理及监督团体标章使用之方式


  如何使用团体标章是团体会员间的共识,并形成会员间的共同规范,使用规范书必须记载管理及监督团体标章使用之方式,可以包括使用团体标章之申请使用程序、申请使用应备文件、核发之管理及使用之监督等管理及监督方式。

4.2.3.4违反规范之处理规定


  为达规制会员依使用规范书使用团体标章的效果,使用规范书应订定违反使用规范的处理规定。例如会员关于团体标章之使用违反使用规范或其他法律规定,依情节轻重,要求限期改正、暂停使用,或除名等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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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识别性


  团体标章具有表彰会员会籍,并得以与非该团体会员相区别的功能,故识别性之判断,必须以团体标章与其表彰内容间之关系为依据。关于识别性之判断、后天识别性之取得,及声明不专用之情形,依性质准用商标法第29条关于商标识别性之规定,其审查,并准用“商标识别性审查基准”及“声明不专用审查基准”。
  团体标章仅由描述所表彰内容之相关说明、通用标章或名称,或其他不具识别性之标识所构成者,属不具识别性之不得注册情形(商9429Ⅰ),应予以核驳(商9431Ⅰ)。
  核驳案例:◇◆

  “台湾童子军”及“SCOUTS OF TAIWAN”有台湾地区的童子军之意,以之表彰中华童军励进会会员之会籍,并无法将该团体会员与非该团体会员相区别,不具识别性,故予以核驳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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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其他不得注册事由


  团体标章之申请,不得存在商标法第30条第65条第3项之不得注册事由(商943065Ⅲ),关于混淆误认之虞的判断及著名标章的保护,并应准用“混淆误认之虞审查基准”、“商标法第30条第1项第11款著名商标保护审查基准”之规定。以下针对实务常见之不得注册事由,说明相关的审查原则。

4.2.5.1相同或近似于中华民国政府机关或其主办展览会之标章,或其所发给之褒奖牌状


  团体标章相同或近似于中华民国政府机关或其主办展览会之标章,或其所发给之褒奖牌状者,有商标法第30条第1项第4款规定之不得注册情形,应予核驳。
  核驳案例:◇◆
    National Police Agency,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台中县义勇刑警协会申请注册左上方之团体标章,因其近似于右上方之内政部警政署标章,故核驳其申请。

4.2.5.2有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之虞


  团体标章相同或近似于他人申请或注册在先之团体标章,且二团体性质同一或类似,有使相关公众对二标章表彰之会员会籍产生混淆误认之虞者,属商标法第30条第1项第10款之不得注册情形,应予核驳。但工业、商业及职业团体常以一定的地理区域范围作为会员资格的条件,例如各县市的工业会、商业会及职业团体等,若历史上有使用相同或近似标志的惯习,则以该相同或近似的图形作为标章图样的一部分,只要图样上有其他可以识别申请主体的部分,即无构成混淆误认之虞,可以核准后案之申请。
  无致混淆误认之虞案例:◇◆
  描述: http://172.16.2.56/IPO/picgenerator?appnum=092035945&index=1     
  上方左、右二标章分别用以表彰台北市会计师公会及台湾省会计师公会会员之会籍,二标章有相仿的天平、齿轮及麦穗图形,整体构图非常近似,但是中华民国会计师公会全国联合会、台湾省、台北市及高雄市等四会计师公会团体创立后,即开始各自将该表彰公正无瑕之会计师执业图形与各地域团体之中英文名称结合使用,因为标章图样中有明显可辨的各该会计师公会名称,应无致公众混淆误认之虞,故申请在后之台湾会计师公会标章可取得注册。
  有致混淆误认之虞案例:◇◆
            
  左方为中华民国爱心慈善协会注册在先的团体标章,右方则为台湾省普门慈幼慈善会申请在后的团体标章,后者以双手捧心图形作为构图的主要部分,图样上的“爱心”、“普门”文字并经申请人声明不专用,二图样近似程度非常高,且二团体皆为慈善性质,有使公众对后者表彰之会员会籍,与前者表彰者,产生混淆误认之虞,依法应予核驳。
  关于团体标章与他人商标混淆误认之虞的判断,当他人商标注册或申请在前,团体标章申请注册在后,若二图样相同或近似,商标指定之商品或服务与团体的任务性质类似,消费者可能误认该团体与注册商标权人有关,即属有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之虞的情形,例如玩具同好团体申请注册之团体标章,与指定使用于玩具商品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而有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该玩具同好团体为商标权人所支持、赞助或有其他类似之关系。又职业、商业或工业等团体会员,可能在提供与团体任务性质有关的商品或服务时,于名片、广告或其他与服务提供有关的物品呈现团体标章,以表彰自己与团体的关系,若消费者可能误认该团体与注册商标权人有关,或团体会员提供之商品或服务,与使用注册商标之商品或服务为相同来源或虽不相同但有关联之来源,亦属有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之虞的情形,例如塑胶制品公会申请注册之团体标章,与指定使用于塑胶制品商品之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而有使相关消费者误认该塑胶制品公会与商标权人有关,或团体会员提供之塑胶制品,与使用在先注册商标之商品来源相同或虽不相同但有关联的来源,即属有致混淆误认之虞的情形。
  有致混淆误认之虞案例:◇◆
描述: http://172.16.2.56/IPO/picgenerator?appnum=081015285&index=1      描述: http://172.16.2.56/IPO/picgenerator?appnum=087008858&index=1
  左方为注册在先之商标,中国心算学会以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右方图样申请团体标章注册,且中国心算学会设立宗旨包括推广心算教育,会员为从事心算教育相关业务的业者或团体,注册在先之商标则指定于补习班服务,消费者可能误认该团体与注册商标权人有关,或团体会员提供之服务,与注册商标指定之服务为相同来源或虽不相同但有关联之来源,有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之虞,故核驳该团体标章之申请。
  此外,当团体标章申请或注册在前,商标注册申请在后,因团体标章系用以表彰会员的会籍,无涉商品或服务的消费,故混淆误认之虞,指商标使用于指定商品或服务,可能使相关消费者误认在后商标申请人提供之商品或服务,为团体所认可,或商标申请人与团体有赞助、授权或其他关系。例如商标之申请相同或近似于在先注册之消防器材公会团体标章,并指定使用于消防器材相关商品,消费者可能误认标示该申请商标之商品为该团体所认可,或商标申请人与该团体间有赞助、授权或其他关系,即属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之虞的情形(商30Ⅰ⑩)。
  实务上,团体常有其特定的标志,且可能希望以相同或近似于该标志的图样,表彰团体会员的会籍,及指示团体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关此,商标法尚无禁止之规定,原则上团体得以相同或近似的图样申请团体标章与商标注册。
  核准案例:◇◆
    描述: http://172.16.2.56/IPO/picgenerator?appnum=099023294&index=1 
  中华民国专利师公会同时以上方左、右二标识申请团体商标及团体标章注册,前者指定使用于期刊、季刊、公报、图书、印刷出版品等商品,均获准注册。◇◆

  屏东县枋寮区渔会先以上方图样取得团体标章注册,以表彰该渔会会员之会籍,其后以相同的图样指定使用于吻仔鱼、鱼丸、鱼松、鱼干、鱼脯等商品,亦获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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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注册后事项

4.3.1使用规范书之修改


  团体标章经核准注册后,标章权人得修改使用规范书,例如:修改标章的使用方法、申请程序事项等,但不得改变标章表彰之内容。标章权人得将修正后之使用规范书送交商标专责机关备查。

4.3.2团体标章之使用


  团体标章之使用,指团体会员为表彰其团体会员身分,依团体标章使用规范书所定之条件,使用该团体标章(商87)。为了避免团体标章因未使用而被废止,团体标章必须有使用的事实,例如:团体标章用于会员徽章、会员卡(证)、会员证书等物品,并由会员佩带或利用,或会员依使用规范书之使用条件印制名片,以表彰其团体会员身分,并与非该团体会员相区别。

4.3.3团体标章之移转、授权与设定质权


  团体标章注册后,不得移转或授权他人使用,但是,如果移转或授权他人使用,无损害消费者利益及违反公平竞争之虞,可以于商标专责机关核准后,移转或授权他人使用(商92)。团体标章之移转或授权应考量标章受让人或被授权人之资格,以及有无损害消费者利益及违反公平竞争之虞。又标章图样含有原标章权人名称,若移转将使标章图样与标章权人名称的不一致,不应核准,受让人应以另案申请注册为宜。
  移转案例:◇◆

  原标章权人为台北市票券金融商业同业公会,嗣后该会与中华民国票券金融商业同业公会合并,依法合并后存续之中华民国票券金融商业同业公会取得该标章权利。中华民国票券金融商业同业公会系全国性的票券金融商业同业组织,由其取得标章权利应无损害消费者利益及违反公平竞争之虞,故核准之。
  团体标章权亦不得作为质权标的物(商92),因为质权的作用在于担保债权,债权人可于债权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拍卖质物,就卖得价金而受清偿,而团体标章权人因有资格之限制,且团体标章系用以表彰团体会员之会籍,团体标章权之移转尚且须经商标专责主管机关核准始生效力,故团体标章权并不适宜作为质权标的物。

4.3.4团体标章之异议、评定及废止


  团体标章之注册,如果有商标法第29条第1项、第30条第1项,或第65条第3项之不得注册事由,任何人得自注册公告之日后3个月内,依法提出异议(商9448);利害关系人或审查人员得于注册公告之日后,依法对之申请或提请评定(商9457)。
  团体标章之废止事由包括商标法第93条适用于团体标章之废止事由,以及商标之废止事由(商9463Ⅰ、Ⅱ)。商标法第93条规定团体标章之废止事由,指下列情形:
  1.违反商标法第92条规定而为移转、授权或设定质权:若团体标章权人未经商标专责机关核准即就标章为移转、授权或设定质权,该等行为虽不生效力,但标章权人的行为有可责性,故构成团体标章废止事由。
  2.未依使用规范书为使用之管理及监督:为维护团体标章由团体会员共同使用以表彰会员会籍之利益,团体标章权人应依使用规范书管理及监督团体标章的使用,若标章权人未履行该义务,得依法废止该标章之注册。
  3.其他不当方法之使用,致生损害于他人或公众之虞:本款为概括性质之规定,除上述具体事由外,若团体标章因为其他的不当使用方式,可能对他人或公众造成损害时,得废止该标章之注册。
  4.团体标章权人于经商标专责机关核准后,虽得将团体标章授权他人使用,若团体标章的被授权人为前述行为,团体标章权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却未为反对之表示,标章权人即属可归责,故构成团体标章的废止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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