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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警察机关外勤员警超勤加班费核发要点

【公布日期】95.06.19 【公布机关】内政部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七十九年一月十日内政部(79)台内警字第767520号函订定发布
2.中华民国七十九年八月六日内政部(79)台内警字第811859号函修正发布
3.中华民国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内政部(83)台内警字第8381986号函修正发布
4.中华民国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内政部(86)台内警字第8670532号函修正发布全文8点
5.中华民国九十年二月八日内政部台(九十)内警字第9080169号函修正发布全文10点;并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6.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内政部台内警字第0940100203号函修正发布全文10-1点;并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7.中华民国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内政部台内警字第0950870810号函修正发布全文9点

【法规内容】

第1点


  为利警察机关执行员警超勤加班费核发作业,特订定本要点。

第2点


  各警察机关应确实依辖区治安状况,规划勤务、部署警力。员警经指派于上班时间以外执行或督导勤务者,给予超勤加班费、补休假、奖励或其他相当之补偿。

第3点


  超勤加班费,非固定津贴,其支领对象、支给标准及超勤时数核计应依本要点审核作业,核实发给。有冒领或审查不实者,依法究办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4点


  支领对象:
  (一)依勤务分配表轮服勤务且实际执行之员警。
  (二)非依勤务分配表轮服勤务之员警,其经各级主官(管)核定依督导勤务分配表督(带)勤或经指派实际执行勤务者。
  (三)实际执行或督导勤务之各级主官(管)副主官(管)。

第5点


  超勤加班费支给标准:
  (一)每小时支给标准,按行政院核定加班费标准办理。
  (二)每人每月最高超勤时数以一百小时为上限;最高金额以经权责机关核定之标准发给。

第6点


  超勤时数之核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超勤。
  1.依勤务分配表轮服勤区查察、巡逻、临检、守望、值班、备勤等勤务,超过八小时之时数。
  2.非依勤务分配表轮服勤务之员警,以在规定办公时间外,实际执行或督导勤务之时数。
  3.实际执行或督导勤务之各级正副主官(管),以在规定办公时间外,实际督导勤务或带班执行勤务之时数。
  (二)每人每日支给超勤加班费时数,除遇有特殊情形经机关主官核定外,不超过四小时。但下列情形得按实际超勤时数核支:
  1.因特殊状况经核定停止轮休者。
  2.放假之国定纪念日、民俗节日、其他放假日、停止办公日服勤者
  3.执勤中因特殊状况奉命延长服勤时间处理治安、交通等事故者。
  (三)超勤时数以小时计。未满一小时者不计,不同时段未满一小时或超过一小时之余数,均不得合并计之。
  (四)专属或专业警察机关,依据任务需要超勤加班费时数之核计,比照办理。

第7点


  作业规定:
  (一)超勤加班费之核支应依据勤务分配表、员警出入登记簿、工作纪录簿或其他足资证明之出勤资料核计超勤时数,并依各单位核发程序核支,其分工如下:
  1.行政单位:审查勤务项目及勤务编配。
  2.督察单位:审查勤务执行有无落实及确实。
  3.人事单位:审查有无依本要点规定实施。
  4.会计单位:超勤加班费之审核及经费控制。
  5.各级主官(管)负查(审)核之全责。
  (二)员警超勤补休者不得支领超勤加班费。
  (三)为鼓励员警戮力从公,全心全力为民服务,超勤加班费统由各单位于次月底前,按月发给,并附具清单。

第8点


  本案所需经费依各单位预算程序,按年度编列预算支应。

第9点


  依法令规定借调他机关,于警察机关支薪且实际执行警察勤务之员警,准用本要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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