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第五項及第六項之規定,經晉升警正官等訓練合格,現任警正四階至二階人員,並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者,得應前項考試。
現職人員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之年終考績成績,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且其平均成績高於考試成績者,合併計算為總成績,占百分之三十,考試成績占百分之七十。考試成績高於考績平均成績者,或最近三年年終考績成績未達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其考績成績不列入總成績計算,並以考試成績為總成績。
前項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之年終考績,其期間中斷者,得依次向前推算遞補之,低一官等考績不予採計。但依本規則
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應警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者,得採計低一官等之年終考績。
第一項考試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警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五,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五,合併計算為考試成績。其筆試成績,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二、警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筆試成績,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警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之口試,依
口試規則辦理。
第8條
本考試之錄取標準,由典試委員會定之。但錄取人數不得逾各等級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錄取人數之計算結果如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
本考試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
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107年5月11日修正前條文--
本考試錄取標準,由典試委員會依據用人機關所提報之缺額訂定。但錄取人數,依各等級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為上限擇優錄取,計算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
本考試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9條
本考試及格者,取得警察人員升官等任官資格。
第10條
本考試得視需要,集中或分區舉行。
第11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106年3月24日修正前條文--
(原第13條)
第11條(刪除)
--106年3月24日修正前條文--
本考試組設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
--105年10月14日修正前條文--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
第12條(刪除)
--106年3月24日修正前條文--
本考試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考試辦理情形及關係文件,報請考試院核備,並請發考試及格證書。
--105年10月14日修正前條文--
本考試試務由考選部辦理,並得委託有關機關辦理。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考試辦理情形及關係文件,報請考試院核備,並請發考試及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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