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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警察人员特别休假办法

【公布日期】96.11.21 【公布机关】内政部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六十五年十一月五日内政部(65)台内警字第704876号、铨叙部(65)台谟典三字第30635号令会衔订定发布
2.中华民国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内政部(89)台内警字第8980022号令、铨叙部(89)法二字第1847546号令会衔修正发布第2条条文
3.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内政部台内警字第0960871835号令修正发布第1条条文

【法规内容】

第1条


  本办法依警察人员人事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一至三日之特别休假:
  一、处理重大突发治安事件,消弭祸患,获记大功以上之奖励者。
  二、奋勇缉凶,负伤不退,达成任务,获记大功以上之奖励者。
  三、抢救重大灾害,冒险犯难,达三日以上,获记大功以上之奖励者。
  四、搜救空难、山难、海难达三日以上,并达成任务,获记大功以上之奖励者。
  五、当选直辖市、县(市)级模范警察或好人好事代表者。
  六、对主办业务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采行确具成效,获记大功以上之奖励者。

第3条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给予二至五日之特别休假:
  一、主动破获重大扰乱财政金融或私造武器弹药案件,人证俱获,受颁奖以上之奖励者。
  二、当选全国性模范警察者。
  三、当选全国性好人好事代表者。

第4条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给予三至七日之特别休假:
  一、主动破获叛乱组织,人证俱获者。
  二、因特别贡献或特殊功绩受颁勋章者。
  三、因特殊功绩荣获晋阶者。

第5条


  特别休假人员职务应托由同事代理,但须服务机关主管核准,必要时机关主管得迳行指派职务代理人。
  前项特别休假人员,应将经办事项明白交与代理人。

第6条


  各警察机关给予特别休假人员不止一人时,得视勤务、业务需要,分批分期实施。
  休假期间遇有紧急事故,得随时令其销假,并保留其假期或酌发不休假奖金。

第7条


  给予特别休假人员,其服务机关得按特别休假日数酌发休假旅费。

第8条


  本办法第二条至第四条所定休假日数,由各级警察机关首长核定之。

第9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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