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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空法師:【放不下,阿賴耶識就像資料庫,點點滴滴都保存】
【法規名稱】
。
法律用語辭典
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
【發布日期】104.02.09【發布機關】
行政院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行政院(89)台訴字第1795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訴願法施行之日起施行
2‧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六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0990107041號令修正發布第2、6條條文;並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3‧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40123515號令修正發布第
2
、
6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
本辦法依訴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十六
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
訴願人住居於臺灣地區者,其在途期間如下表:
■
■
■
■
■
■
第3條
﹝1﹞
訴願人住居於大陸地區者,其在途期間三十七日。
第4條
﹝1﹞
訴願人住居於香港或澳門者,其在途期間三十七日。
第5條
﹝1﹞
訴願人住居於國外者,其在途期間如下表:
▼
第6條
﹝1﹞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2﹞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六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一百零四年二月九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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