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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废:行政院新闻局文化创意资产利用办法

【公布日期】104.12.30 【公布机关】行政院新闻局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行政院新闻局闻法字第1000920016Z号令订定发布全文6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10131134号公告第2条第3条第4条第5条所列属“行政院新闻局”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辖
2.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文化部文创字第10430344262号令发布废止

【法规内容】

第1条


  本办法依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创意资产,指行政院新闻局(以下简称本局)管理之语文著作、美术著作、摄影著作及视听著作。

第3条


  申请利用本局文化创意资产者,应以书面向本局提出申请。但本局已委托第三人处理著作财产权授权事宜者,申请人应向第三人申请。

第4条


  申请人依前条提出申请,并获同意授权利用本局文化创意资产者,申请人应依附表规定支付使用报酬。但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申请人为非营利者,其利用本局文化创意资产系为公益目的、政令宣导或其他公务需求者。
  二、利用本局文化创意资产为供国际文宣使用者。
  三、本局与申请人约定为无偿交换著作使用者。

第5条


  本局得保留收取利用文化创意资产使用报酬之百分之五十,专户保存管理,并专款专用于管理维护文化创意资产事项。

第6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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