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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行政院及所属各级机关因公派员出国案件编审要点

【公布日期】101.06.22 【公布机关】行政院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七十三年一月九日行政院(73)台外字第0263号函订定发布
2.中华民国七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行政院(73)台外字第18505号函修正发布
3.中华民国七十八年三月六日行政院(78)台外字第5930号函修正发布
4.中华民国七十九年二月八日行政院(79)台外字第02326号函修正发布
5.中华民国八十二年四月十五日行政院(82)台外字第09993号函修正发布
6.中华民国八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行政院(83)台外字第36181号函修正发布
7.中华民国八十四年五月八日行政院(84)台外字第16132号函修正发布
8.中华民国八十六年一月十一日行政院(86)台外字第01420号函修正发布
9.中华民国八十七年二月二日行政院(87)台外字第04462号函修正发布(名称:公教人员申请出国案件审核要点)
10.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行政院(88)台外字第39548号函修正发布全文19点
11.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九月四日行政院院台外字第0910037577号函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13点;并自九十一年九月四日生效
12.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台外字第0940093898号函修正发布全文13点;并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13.中华民国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日行政院院台外字第0980084177号函修正发布;并自95年1月1日生效
14.中华民国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院台外字第0990099637号函修正第6点并自即日生效【原条文
15.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行政院院台外字第1010132574号函修正全文13点;并自即日生效

【法规内容】

第1点


  行政院(以下简称本院)及所属各级机关(以下简称各机关)、非营业特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因公派员出国案件,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要点办理之。
  前项基金,不包括国立专科以上学校校务基金。

第2点


  本院、各机关及基金因公派员出国,应依本院所定年度预算筹编原则及编制概算应行注意事项等有关规定,通盘检讨审慎编制年度派员出国计划及编列国外旅费。
  本院所属一级机关及直属于本院之三级机关(以下简称各部会)应将包括所属机关及基金之年度派员出国计划报经本院核定后,始得编列预算。

第3点


  本院、各机关及基金应依下列原则,编制年度派员出国计划:
  (一)确属业务需要,且有助提升施政品质。
  (二)有益国家整体利益、外交工作及达成机关长远目标。
  (三)前往考察国家有足资借镜之处。
  (四)考察项目应先透过国内(外)机构或网际网路取得观摩或学习资讯。除非必要,三年内无相同考察计划。
  (五)出国人数、天数应力求精简。

第4点


  本院、各机关及基金应依年度派员出国计划切实执行;如有特殊原因必须变更计划,或因临时业务需要派员出国者,应依下列方式办理,除第五点所定情形外,其所需经费在原列国外旅费项下支应,不得超支:
  (一)本院及各部会:自行从严核定。
  (二)各部会所属机关或基金:应报经各部会从严核定。
  前项第二款计划变更,如仅变更派遣人数及出国天数,且在该项计划原列预算范围内者,各部会得授权所属机关及基金自行核定,并报各部会备查。

第5点


  本院、各机关及基金因下列业务需要派员出国者,应优先检讨调整原编制年度派员出国计划,依前点所定程序核定及报备查,并以原编列国外旅费支应;国外旅费预算确有不足,得由年度相关经费项下调整支应:
  (一)临时参加国际会议或活动,并经外交主管机关或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定。
  (二)因业务需要赴国外谈判。
  (三)国外突发重大事件,需紧急前往处理。
  (四)国内突发重大事件,需紧急赴国外采购以应急需。
  各机关及基金依前项规定由年度相关经费调整支应国外旅费时,其在原编列国外旅费总额百分之十范围内,由各部会从严核定;超过百分之十部分,应专案报本院核定。
  前项所定国外旅费总额,各部会系包括本机关及所属机关原编列国外旅费总额;基金系指个别基金国外旅费。

第6点


  各机关及基金以工程管理费、补助费或委办费等为财源支应派员出国所需费用者,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工程管理费:由各部会从严核定。
  (二)补助费或委办费:由受补助或受委办机关之主管部会从严核定。
  各机关及基金运用国内(外)民间之赞助、补助及委办费用出国者,应由各部会从严核定。
  各机关及基金不得接受由本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或其所属机关补(捐)助或委办之机关、学校、团体、个人负担所属职员出国所需费用。

第7点


  本院、各机关及基金执行因公出国案件,应依下列原则办理:
  (一)搜集有关之资料,详拟出国计划,充分准备,研订各项考察细项,包括访问机关(构),拟提问题等。
  (二)选派熟悉业务,具有专长、语文能力,足可完成出国任务之适当人选。
  (三)出国时机恰当,不影响公务。
  (四)出国人数精简,行程安排适当,参加人员应与业务相关。
  (五)出国考察项目应符合出国计划目的,且兼顾软硬体资讯,不宜仅偏重硬体建设。
  (六)落实出国报告之审核及应用,并加强追踪管考机制。

第8点


  本院、各机关及基金因公出国人员,应依事先核定之国家或地区及期限办理,非经事先报准,不得中途转赴其他国家或地区考察或游历。

第9点


  本院、各机关及基金因公出国人员,应于返国之日起算三个月内提出出国报告,并依“行政院及所属各机关出国报告综合处理要点”办理。

第10点


  各机关及基金人员因公出国案件,由各机关首长从严核定;各机关首长因公出国案件,报请上级机关长官核定。
  各部会首长于立法院施政质询、审查本机关预算或法案期间须赴立法院列席者,应避免出国。

第11点


  本院副秘书长、秘书长、政务委员及各部会首长因公出国或各机关派员参加重要国际会议、文化学术活动、从事结盟访问、派团出国比赛等,应事先函知外交主管机关就相关事项依需要协调办理。

第12点


  本院秘书长、政务委员、各部会首长应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等之正式邀请或代表政府出席国际会议或谈判,主办国家或组织连同配偶邀请,基于国际礼节必须携同配偶出国,且经报奉核准者,其配偶之机票费,得在该机关原列国外旅费项下支应。
  本院秘书长、政务委员、各部会首长不克出席前项国际会议或谈判,而改由副首长或经报奉核准之代表出席,基于国际礼节配偶必须陪同出席者,其配偶之机票费,得依前项规定办理。

第13点


  各部会得视业务需要,参照本要点订定规范本机关(含所属机关及基金)出国计划与经费管控规定,审慎编制出国计划,提高预算运用效益。
  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比照本要点,对国立专科以上学校校务基金另订处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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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公布条文:::

【法规内容】

第1点

  行政院(以下简称本院)及所属各级机关(以下简称各机关)、非营业特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因公派员出国案件,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要点办理之。
  前项基金,不包括国立专科以上学校校务基金。
第2点

  本院、各机关及基金因公派员出国,应依本院所定年度预算筹编原则及编制概算应行注意事项等有关规定,通盘检讨审慎编制年度派员出国计划。
  本院所属一级机关(以下简称各部会)应将包括所属机关及基金之年度派员出国计划报经本院核定后,始得编列预算。
第3点

  本院、各机关及基金应依下列原则,编制年度派员出国计划:
  (一)确属业务需要,且有助提升施政品质。
  (二)有益国家整体利益、外交工作及达成机关长远目标。
  (三)前往考察国家有足资借镜之处。
  (四)考察项目应先透过国内(外)机构或网际网路取得观摩或学习资讯。除非必要,三年内无相同考察计划。
  (五)出国人数、天数应力求精简。
第4点

  本院、各机关及基金应依年度派员出国计划切实执行;如有特殊原因必须变更计划,或因临时业务需要派员出国者,应依下列方式办理,除第五点所定情形外,其所需经费在原列国外旅费项下支应,不得超支:
  (一)本院及各部会:自行从严核定。
  (二)各部会所属机关或基金:应报经各部会从严核定。
第5点

  本院、各机关及基金因下列业务需要派员出国,应优先检讨调整原编制年度派员出国计划,依前点所定程序从严核定,并以原编列国外旅费支应;国外旅费预算确有不足,得由年度相关经费项下调整支应:
  (一)临时参加国际会议或活动,并经外交主管机关或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定者。
  (二)因业务需要赴国外谈判者。
  (三)国外突发重大事件,需紧急前往处理者。
  (四)国内突发重大事件,需紧急赴国外采购以应急需者。
  各机关及基金依前项规定由年度相关经费调整支应国外旅费时,其在原编列国外旅费总额百分之十范围内,由各部会从严核定;超过百分之十部分,应专案报本院核定。
  前项所称国外旅费总额,各部会系包括本机关及所属机关原编列国外旅费总额;基金系指个别基金国外旅费。
第6点

  各机关及基金以工程管理费、补助费或委办费等为财源支应派员出国所需费用者,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工程管理费:由各部会从严核定。
  (二)补助费或委办费:由受补助或受委办机关之主管部会从严核定。
  各机关及基金运用民间之赞助、补助及委办费用出国者,应由各部会从严核定。
  各机关及基金不得接受由其补(捐)助或委办之机关、学校、团体、个人负担所属职员出国所需费用。

    --99年6月30日修正前条文--


  各机关及基金以工程管理费、补助费或委办费等为财源支应派员出国所需费用者,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工程管理费:报各部会从严核定,并转报本院备查。
  (二)补助费或委办费:由受补助或受委办机关报其主管部会从严核定,并叙明已征得原补助或委办机关之同意,转报本院备查。
  各机关及基金运用民间之赞助、补助及委办费用出国者,应由各部会从严核定,并转报本院备查。
  各机关及基金不得接受由其补(捐)助或委办之机关、学校、团体、个人负担所属职员出国所需费用。
第7点

  本院、各机关及基金执行因公出国案件,应依下列原则办理:
  (一)搜集有关之资料,详拟出国计划,充分准备,研订各项考察细项,包括访问机关(构),拟提问题等。
  (二)选派熟悉业务,具有专长、语文能力,足可完成出国任务之适当人选。
  (三)出国时机恰当,不影响公务。
  (四)出国人数精简,行程安排适当,参加人员应与业务相关。
  (五)出国考察项目应符合出国计划目的,且兼顾软硬体资讯,不宜仅偏重硬体建设。
第8点

  本院、各机关及基金因公出国人员,应依事先核定之国家或地区及期限办理,非经事先报准,不得中途转赴其他国家或地区考察或游历。
第9点

  本院、各机关及基金因公出国人员,应于返国后三个月内提出出国报告,并依“行政院及所属各机关出国报告综合处理要点”办理。
第10点

  各机关及基金人员因公出国案件,由各机关首长从严核定;各机关首长因公出国案件,报请上级机关长官核定。
  各部会首长于立法院施政质询、审查本机关预算或法案期间须赴立法院列席者,应避免出国。
第11点

  本院副秘书长、秘书长、政务委员及各部会首长因公出国或各机关派员参加重要国际会议、文化学术活动、从事结盟访问、派团出国比赛等,应事先函知外交主管机关就相关事项依需要协调办理。
第12点

  本院秘书长、政务委员、各部会首长应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等之正式邀请或代表政府出席国际会议或谈判,主办国家或组织连同配偶邀请,基于国际礼节必须携同配偶出国,且经报奉核准者,其配偶之机票费,得在该机关原列国外旅费项下支应。
第13点

  各部会均应参照本要点订定规范本机关(含所属机关及基金)出国计划与经费管控规定,审慎编制出国计划,提高预算运用效益。
  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比照本要点,对国立专科以上学校校务基金另订处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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