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各机关及基金因下列业务需要派员出国,应优先检讨调整原编制年度派员出国计划,依前点所定程序从严核定,并以原编列国外旅费支应;国外旅费预算确有不足,得由年度相关经费项下调整支应:
(一)临时参加国际会议或活动,并经外交主管机关或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定者。
(二)因业务需要赴国外谈判者。
(三)国外突发重大事件,需紧急前往处理者。
(四)国内突发重大事件,需紧急赴国外采购以应急需者。
各机关及基金依前项规定由年度相关经费调整支应国外旅费时,其在原编列国外旅费总额百分之十范围内,由各部会从严核定;超过百分之十部分,应专案报本院核定。
前项所称国外旅费总额,各部会系包括本机关及所属机关原编列国外旅费总额;基金系指个别基金国外旅费。
第6点
各机关及基金以工程管理费、补助费或委办费等为财源支应派员出国所需费用者,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工程管理费:由各部会从严核定。
(二)补助费或委办费:由受补助或受委办机关之主管部会从严核定。
各机关及基金运用民间之赞助、补助及委办费用出国者,应由各部会从严核定。
各机关及基金不得接受由其补(捐)助或委办之机关、学校、团体、个人负担所属职员出国所需费用。
--99年6月30日修正前条文--
各机关及基金以工程管理费、补助费或委办费等为财源支应派员出国所需费用者,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工程管理费:报各部会从严核定,并转报本院备查。
(二)补助费或委办费:由受补助或受委办机关报其主管部会从严核定,并叙明已征得原补助或委办机关之同意,转报本院备查。
各机关及基金运用民间之赞助、补助及委办费用出国者,应由各部会从严核定,并转报本院备查。
各机关及基金不得接受由其补(捐)助或委办之机关、学校、团体、个人负担所属职员出国所需费用。
第7点
本院、各机关及基金执行因公出国案件,应依下列原则办理:
(一)搜集有关之资料,详拟出国计划,充分准备,研订各项考察细项,包括访问机关(构),拟提问题等。
(二)选派熟悉业务,具有专长、语文能力,足可完成出国任务之适当人选。
(三)出国时机恰当,不影响公务。
(四)出国人数精简,行程安排适当,参加人员应与业务相关。
(五)出国考察项目应符合出国计划目的,且兼顾软硬体资讯,不宜仅偏重硬体建设。
第8点
本院、各机关及基金因公出国人员,应依事先核定之国家或地区及期限办理,非经事先报准,不得中途转赴其他国家或地区考察或游历。
第9点
本院、各机关及基金因公出国人员,应于返国后三个月内提出出国报告,并依“
行政院及所属各机关出国报告综合处理要点”办理。
第10点
各机关及基金人员因公出国案件,由各机关首长从严核定;各机关首长因公出国案件,报请上级机关长官核定。
各部会首长于立法院施政质询、审查本机关预算或法案期间须赴立法院列席者,应避免出国。
第11点
本院副秘书长、秘书长、政务委员及各部会首长因公出国或各机关派员参加重要国际会议、文化学术活动、从事结盟访问、派团出国比赛等,应事先函知外交主管机关就相关事项依需要协调办理。
第12点
本院秘书长、政务委员、各部会首长应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等之正式邀请或代表政府出席国际会议或谈判,主办国家或组织连同配偶邀请,基于国际礼节必须携同配偶出国,且经报奉核准者,其配偶之机票费,得在该机关原列国外旅费项下支应。
第13点
各部会均应参照本要点订定规范本机关(含所属机关及基金)出国计划与经费管控规定,审慎编制出国计划,提高预算运用效益。
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比照本要点,对国立专科以上学校校务基金另订处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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