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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行政院及所属各机关出国报告综合处理要点

【公布日期】103.12.12 【公布机关】行政院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五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行政院(59)台外字第10516号令订颁
2.中华民国六十一年二月八日行政院(61)台研展字第190号令修正发布
3.中华民国七十年八月二十八日行政院(70)台研展字第2591号令修正发布
4.中华民国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行政院(82)台研书字第4058号函修正发布
5.中华民国八十四年八月十一日行政院(84)台研书字第2447号函修正发布(名称:行政院所属各机关因公出国人员出国报告书提出及处理要点)
6.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行政院(88)台研版字第05526号函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20点;并自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7.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行政院院授研版字第0930028132号函修正发布全文20点
8.中华民国九十七年四月十八日行政院院授研版字第0972560218号函修正发布全文14点;并自即日起生效
9.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九月十七日行政院院授研版字第0972560482号函修正发布第9点条文及第8点条文之附件二
10.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一月九日行政院院授研讯字第1022460040号函修正第3、8、9点条文
11.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九日院授发管字第1031400256号函修正
12.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二日院授发管字第1031401812号函修正

【法规内容】

第1点


  为促进行政院与所属各机关、机构、学校及公营事业(以下简称各机关)人员出国所获资讯广泛流通,便利公众共享,特订定本要点。
  前项学校,不包括设置校务基金之国立专科以上学校。

第2点


  各机关以政府经费派赴国外从事考察、进修、研究、实习及其他公务有关活动之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除属机密性质外,应依本要点规定提出出国报告。

第3点


  国家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发会)为强化出国报告公开及利用,并协助各机关自行统筹管理,应建置公务出国报告资讯网(以下简称资讯网;网址为http://report.nat.gov.tw/reportwork)。

第4点


  各机关应指定专责人员使用资讯网,登录本机关主办之出国计划相关资料,并统筹出国报告之审核、追踪等管理事项。
  出国报告采逐级审核程序,各部会应负责督导所属之出国报告。

第5点


  各机关应于每月月底前,将当月出国计划相关资料登录于资讯网。

第6点


  出国人员应于返国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审核完成并奉核定之出国报告电子档传送至资讯网,并登录出国报告相关资料。

第7点


  考察、进修、研究、实习类别之出国报告,其内容架构应涵盖目的、过程、心得及建议等要项,并依据出国报告电子档规格(附件一)办理。
  其他类别出国报告得由各机关自订内容架构。

第8点


  各机关审核出国报告,应依据出国报告审核表(附件二)项目办理,并将经首长(或其授权人员)签章之审核表扫描上传至资讯网。
  出国人员应依审核结果,修正出国报告相关资料,再行依行政程序陈核。

第9点


  各机关审核出国报告,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发还出国人员修正:
  (一)不符原核定出国计划。
  (二)以外文撰写或仅以所搜集之外文资料为内容。
  (三)内容过于简略或未涵盖第七点所规定要项。
  (四)抄袭相关资料之全部或部分内容。
  (五)引用相关资料未注明资料来源。
  (六)全文电子档案不符第七点规定格式。

第10点


  各机关就出国计划,得办理出国报告知识分享。

第11点


  组团出国执行同一出国任务者,出国报告得共同署名提出;出国计划相关资料之登录及出国报告之审核、追踪,由计划主办机关统筹处理。

第12点


  行政院及所属部会应于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七月三十一日前,将本机关与所属各机关、机构、学校及公营事业依本要点所定之执行情形,汇送国发会。
  国发会得抽查各机关处理情形。

第13点


  出国报告著作财产权归属中华民国,其管理由计划主办机关负责。但有例外情形者,应于资讯网提要资料内载明。

第13-1点


  各机关得视业务需要,依据本要点另订相关作业规定,并函知国发会。
  前项作业规定,应涵盖管考、奖惩、报告陈核等相关事项。
  教育部应对第一点第二项学校人员出国报告之审核、管考、公开及利用等相关事项,另订处理要点。

第14点


  其他政府机关、机构、学校及公营事业机构,得准用本要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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