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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行政院及各级行政机关诉愿审议委员会组织规程

【公布日期】89.05.19 【公布机关】行政院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六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行政院(61)台规字第7361号令订定发布
2.中华民国六十二年一月十九日行政院(62)台规字第0591号令修正发布
3.中华民国六十二年七月六日行政院(62)台规字第05730号令修正发布
4.中华民国六十九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69)台诉字第2200号令修正发布
5.中华民国八十二年二月十五日行政院(82)台诉字第03801号令修正发布第3、4、6条条文
6.中华民八十四年二月十日行政院(84)台诉字第04601号令修正发布第4条条文(名称:行政院暨所属各级行政机关诉愿审议委员会组织规程)
7.中华民国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行政院(89)台诉字第14297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6条;并自诉愿法施行之日起施行

【法规内容】

第1条


  本规程依诉愿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行政院及各级行政机关为办理诉愿事件,应设诉愿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诉愿会)。
  前项诉愿会兼办本机关督导所属机关诉愿业务之幕僚作业事项。

第3条


  各机关应依其业务需要订定诉愿会编组表,列明职称、职等、员额,报经行政院核定后实施。
  前项编组所需专责人员,于本机关预算员额内匀用。

第4条


  诉愿会置委员五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机关首长就本机关副首长或具法制专长之高级职员调派专任或兼任;其余委员由机关首长就本机关高级职员调派专任或兼任,并遴聘社会公正人士、学者、专家担任;其中社会公正人士、学者、专家不得少于委员人数二分之一。委员应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专长。
  诉愿会所需承办人员,由机关首长就本机关职员中具法制专长者调派之,并得指定一人为执行秘书。

第5条


  直辖市、县(市)政府诉愿会之组织规程,由直辖市、县(市)政府另定之。

第6条


  本规程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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