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發生地之地方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儘速將災情填報本會衛生福利處,並依
災害防救法、
社會救助法及本要點規定緊急處理。
(二)請於發生災害後三天內由發生地之執行機關傳真本會核定後發給,所需經費在本會撥付之急難救助經費項下支應,如有經費不足情形,得申請本會專案撥補。
(三)如需支援緊急救助物資(如礦泉水、米糧等),請發生地之執行機關,依行政程序彙報本會同意後緊急發放,所需經費在本會撥付執行機關之急難救助經費項下支應,如有經費不足情形,得申請本會專案撥補。
(一)請發生地之地方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儘速將災情填報本會社會福利處,並依
災害防救法、
社會救助法及本要點規定緊急處理。
(二)請於發生災害後三天內由發生地之執行機關傳真本會核定後發給,所需經費在本會撥付之急難救助經費項下支應,如有經費不足情形,得申請本會專案撥補。
(三)如需支援緊急救助物資(如礦泉水、米糧等),請發生地之執行機關,依行政程序彙報本會同意後緊急發放,所需經費在本會撥付執行機關之急難救助經費項下支應,如有經費不足情形,得申請本會專案撥補。
(一)地方政府應於每年三、六、九、及十二月二十日前,將所轄各鄉(鎮、市、區)公所之執行情形季報表併同經費支出明細表彙整後送本會備查。
(二)地方政府應隨時抽查其彙整補助案件之執行情形。
(三)本會定期或不定期派員以抽查方式考核各執行機關之實際執行情形。
(四)辦理本項救助執行績效良好機關,由本會予以獎勵,執行不力者予以懲處。
(五)本會得依據地方政府及各鄉(鎮、市、區)公所之執行情形調整急難救助款之支用。
--100年5月13日修正前條文--
(一)地方政府應於每年三、六、九及十二月二十日前,將所轄各鄉(鎮、市)公所之執行情形季報表併同經費支出明細表彙整後送本會備查。
(二)地方政府應隨時抽查其彙整補助案件之執行情形。
(三)本會定期或不定期派員以抽查方式考核各執行機關之實際執行情形。
(四)辦理本項救助執行績效良好機關,由本會予以獎勵,執行不力者予以懲處。
(五)本會得依據地方政府及各鄉(鎮、市)公所之執行情形調整急難救助款之支用。
第12點 其他:
(一)各項救助案件經依本要點救助後,仍無法解決或改善者,執行機關應繼續給予輔導,並應用相關資源妥為解決其困境。
(二)本項救助如有假冒或不實情事而接受救助者,經調查屬實,執行機關應追回已領之救助金。執行機關如有違法情事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議處,涉有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三)本項救助金發放後,如發現原失蹤人仍生存,或肇事人經權責機關判決無罪或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或告誡發回自行處理者,執行機關應追回已領取之救助金。
(四)本項急難救助之申請人得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孫子女、祖父母、監護人、村里長。
(五)本要點所稱之負擔家庭生計者,係指負責案家人口主要的經濟來源之父母,或父母年邁因故無力負擔家計,而由成年且確實負擔家庭生計之子女一人者為限。
--100年5月13日修正前條文--
(一)各項救助案件經依本要點救助後,仍無法解決或改善者,執行機關應繼續給予輔導,並應用相關資源妥為解決其困境。
(二)本項救助如有假冒或不實情事而接受救助者,經調查屬實,執行機關應追回已領之救助金。執行機關如有違法情事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議處,涉有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三)本項救助金發放後,如發現原失蹤人仍生存,或肇事人經權責機關判決無罪或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或告誡發回自行處理者,執行機關應追回已領取之救助金。
(四)本項急難救助之申請人得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孫子女、祖父母、監護人、村里長。
(五)本要點所稱之負擔家庭生計者,係指負責案家人口主要的經濟來源之父母,或父母年邁因故無力負擔家計,而由成年且確實負擔家庭生計之子女一人者為限。
(六)本要點所稱之三十個山地原住民鄉為台北縣烏來鄉,宜蘭縣大同鄉、南澳鄉,桃園縣復興鄉,新竹縣尖石鄉、五峰鄉、苗栗縣泰安鄉,台中縣和平鄉,南投縣信義鄉、仁愛鄉,嘉義縣阿里山鄉,高雄縣茂林鄉、桃源鄉、三民鄉,屏東縣三地門鄉、霧臺鄉、瑪家鄉、泰武鄉、來義鄉、春日鄉、獅子鄉、牡丹鄉,台東縣海端鄉、延平鄉、金峰鄉、達仁鄉、蘭嶼鄉,花蓮縣秀林鄉、萬榮鄉、卓溪鄉;二十五個平地原住民鄉(鎮、市),係指新竹縣關西鎮,苗栗縣南庄鄉、獅潭鄉,南投縣魚池鄉,屏東縣滿洲鄉,台東縣台東市、成功鎮,關山鎮、卑南鄉、太麻里鄉、大武鄉、東河鄉、長濱鄉、鹿野鄉、池上鄉,花蓮縣花蓮市、玉里鎮、鳳林鎮、新城鄉、吉安鄉、壽豐鄉、光復鄉、豐濱鄉、瑞穗鄉、富里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