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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废:行政院卫生署办事细则

【公布日期】102.07.21【公布机关】行政院卫生署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七十二年二月八日行政院卫生署(72)卫署人字第413354号令订定发布全文30条
2.中华民国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行政院卫生署(87)卫署人字第87053239号令修正发布第6、7、8、9、10、11、13、14、15条条文;并增订第15-1条条文
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行政院卫生署卫署人字第0940033065号令修正发布全文26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4.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行政院卫生署卫署人字第1021160665号令发布废止

【章节索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职掌 §4
第三章 分层负责 §20
第四章 会议 §25
第五章 服务守则 §26
 
【法规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本细则依行政院卫生署(以下简称本署)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署长综理署务,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及机构;副署长襄助署长处理署务;其他各级主管人员各就其主管事务或奉命办理事项,指挥、监督所属职员。

第3条


  各单位得视业务之需要分科办事。
                                                 回索引〉〉

第二章  职 掌

第4条


  主任秘书掌理事项如下:
  一、文稿之审核。
  二、重要施政项目之管考。
  三、中央民意机关决议案、质询案、调查案之分送汇办。
  四、署务会报、主管会报、行政协调会议之议事、纪录及分办。
  五、本署分层负责之汇办及处室间之协调事项。
  六、署长、副署长交办事项。

第5条


  参事掌理事项如下:
  一、关于法案命令之撰拟及审核事项。
  二、关于计划方案之撰拟及审核事项。
  三、关于法令疑义之解释及审核事项。
  四、关于法令发布、废止、修正之会核事项。
  五、关于各地方卫生自治法规之审查事项。
  六、关于立法院审查本署有关法案之列席事项。
  七、关于出席各种法规审查研究会议事项。
  八、关于业务之研究改进及重要政务之建议事项。
  九、署长、副署长交办事项。

第6条


  技监掌理事项如下:
  一、关于技术事务之审核事项。
  二、关于技术执行之监督指导事项。
  三、关于技术之研拟建议改进事项。
  四、关于技术性法案之会核事项。
  五、署长、副署长交办事项。

第7条


  医事处分设六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关于医疗制度规划事项。
  (二)关于医疗法、医事人员相关法令研拟、修正及解释事项。
  (三)关于医事人员执业之管理辅导及继续教育督导事项。
  (四)关于医疗纠纷鉴定行政事项。
  (五)关于医学伦理相关事项。
  (六)关于医师惩戒相关事项。
  (七)不属其他各科掌理之医事管理相关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医院设立或扩充审议事项。
  (二)关于医疗品质及病人安全之督导及管理事项。
  (三)关于医院评鉴、教学医院评鉴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四)关于公立医院经营管理之督导及辅导事项。
  (五)关于公、私立医疗机构业务辅导事项。
  (六)关于医疗财团法人管理及医疗业务辅导事项。
  (七)其他有关医疗法人管理辅导事项。
  三、第三科:
  (一)关于紧急医疗救护网规划及区域辅导事项。
  (二)关于救护技术员之训练及考核事项。
  (三)关于救护车管理之督导事项。
  (四)关于医院急诊品质及紧急应变辅导事项。
  (五)关于毒药物防治谘询规划事项。
  (六)关于急救教育宣导及训练规划事项。
  (七)关于灾害防救及卫生动员之配合办理事项。
  (八)关于医事检验、放射机构之督导及管理事项。
  (九)关于替代役人力规划及管理事项。
  (十)关于灾难医疗之督导及管理事项。
  (十一)关于卫生机关对化学、辐射、天然灾害等紧急医疗救护体系之规划、督导及管理事项。
  (十二)其他有关紧急医疗相关事项。
  四、第四科:
  (一)关于精神医疗机构、精神复健机构规划、督导及评鉴事项。
  (二)关于精神疾病严重病人强制就医体系之规划、督导及医疗费用补助事项。
  (三)关于药瘾戒治相关事项。
  (四)关于社区心理卫生工作推动及民众教育宣导事项。
  (五)其他有关精神卫生法规相关事项。
  五、第五科:
  (一)关于医事人力之规划、控制及协调事项。
  (二)关于一般医学训练制度之规划及推动事项。
  (三)关于医事人员证书核发事项。
  (四)关于专科医师制度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五)关于促进医疗服务业发展相关办法之研议事项。
  (六)关于卫生财团法人许可及监督事项。
  (七)关于医疗发展基金管理审核及运用事项。
  (八)关于医事团体目的事业之监督、辅导事项。
  (九)关于医事人员之表扬及医事团体奖励补助事项。
  (十)关于医学系公费生分发、补助事项。
  (十一)关于医疗废弃物辅导事项。
  六、第六科:
  (一)关于人体试验之督导及管理事项。
  (二)关于人体试验伦理之促进事项。
  (三)关于生医科技法规研拟、修正及解释事项。
  (四)关于生医科技之管理及督导事项。
  (五)关于人体器官移植之策划及督导事项。
  (六)关于人体器官移植之宣导事项。
  (七)关于昂贵、危险性医疗仪器之审查及评估事项。
  (八)关于特定医疗技术检查、检验、医疗仪器施行或使用之管理事项。
  (九)关于捐血机构管理辅导事项。
  (十)关于国血国用政策办理事项。
  (十一)关于牙医医疗事业辅导事项。
  (十二)其他有关生医科技相关事项。

第8条


  护理及健康照护处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关于长期照护政策拟定事项。
  (二)关于身心障碍照护服务规划事项。
  (三)关于长期照护复健医疗业务督导事项。
  (四)关于早期疗育评估规划及辅导事项。
  (五)关于各类照护人力规划及培训事项。
  (六)其他有关照护业务相关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护理、助产业务政策规划及业务推动事项。
  (二)关于社区护理人力规划发展及培育事项。
  (三)关于临床护理人力规划及培育事项。
  (四)关于专科护理师之培育及制度规范事项。
  (五)关于护理助产人员伦理之推展事项。
  (六)其他有关护理及助产业务服务相关事项。
  三、第三科:
  (一)关于加强山地离岛地区医疗政策之拟定事项。
  (二)关于山地离岛医事人力规划事项。
  (三)关于地方医事人员培育及分发事项。
  (四)关于远距医疗规划事项。
  (五)关于山地离岛部落社区健康营造之规划及辅导事项。
  (六)其他有关山地离岛医疗服务相关事项。

第9条


  药政处分设五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关于药政法规之研拟、修正及解释事项。
  (二)关于药政业务计划之研订及推动事项。
  (三)关于地方药政督导事项。
  (四)关于用药安全教育之宣导事项。
  (五)关于海关没入药品标售品目之审核及监毁事项。
  (六)关于药物、化妆品广告之管理及资料汇集、整理、统计、分析事项。
  (七)关于药商(事)团体目的事业之管理、辅导及督导事项。
  (八)关于不法药物资料之搜集、整理、统计、分析及询问事项。
  (九)关于药害救济业务及相关法规之研订事项。
  (十)关于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统计事项。
  (十一)关于各类药政资讯电脑化之相关事项。
  (十二)关于药政相关国际事务推动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医疗器材之查验、登记、给证及管理事项。
  (二)关于医疗器材许可证展延、变更之处理事项。
  (三)关于邮寄医疗器材及输入医疗器材样品、赠品之审查许可事项。
  (四)关于医疗器材品质标准之订定事项。
  (五)关于医疗器材优良制造规范之管理事项。
  (六)关于医疗器材安全监视事项。
  (七)关于医疗器材之采认事项。
  (八)其他有关医疗器材相关事项。
  三、第三科:
  (一)关于新药药品之查验、登记、给证及管理事项。
  (二)关于药品临床试验审核作业事项。
  (三)关于输入药品许可证展延、变更之处理事项。
  (四)关于药品安全监视事项。
  (五)关于邮寄药品及输入药品样品、赠品之审查许可事项。
  (六)关于药品、食品判定及函询事项。
  (七)关于药害救济案件之审查及其相关事项。
  (八)关于药品不良反应通报系统、药品再评估及其相关事项。
  (九)其他有关新药药品相关事项。
  四、第四科:
  (一)关于学名药品之查验、登记、给证及管理事项。
  (二)关于制造药品许可证展延、变更之处理事项。
  (三)关于药厂自用原料药之管理事项。
  (四)关于药品优良制造规范之管理事项。
  (五)关于制药工业管理之相关事项。
  (六)关于药品生体可用率试验、药品生体相等性试验审核作业事项。
  (七)关于中华药典之修订及编纂事项。
  (八)其他有关学名药品相关事项。
  五、第五科:
  (一)关于生物药品及体外诊断试剂之查验、登记、给证及管理事项。
  (二)关于生物药品及体外诊断试剂许可证展延、变更之处理事项。
  (三)关于罕见疾病药物认定、审核及其相关事项。
  (四)关于化妆品卫生标准之订定及含药化妆品许可证展延、变更事项。
  (五)其他有关生物药品及体外诊断试剂相关事项。

第10条


  食品卫生处分设四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关于食品卫生法规、标准之研拟、修正及解释事项。
  (二)关于食品中毒案件之处理事项。
  (三)关于残留农药案件之处理事项。
  (四)关于食品卫生安全检举案件之处理事项。
  (五)关于食品广告宣导及其管理事项。
  (六)关于食品卫生资料之搜集及研究事项。
  (七)关于国际食品卫生活动之处理事项。
  (八)关于新开发及非传统食品之安全评估事项。
  (九)关于玩具卫生之管理事项。
  (十)其他有关食品安全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国产及输入食品卫生之查验、登记及管理事项。
  (二)关于食品添加物之查验、登记及管理事项。
  (三)关于食品器具及容器包装之查验、登记及管理事项。
  (四)关于食品卫生之检验事项。
  (五)关于食品卫生标示及管理事项。
  三、第三科:
  (一)关于食品业者、食品管理人员卫生之训练、辅导及管理事项。
  (二)关于影响食品卫生安全事件之专案管理事项。
  (三)关于食品制造之卫生规范之研订事项。
  (四)关于国产食品卫生之管理事项。
  (五)关于食品卫生教育及宣导事项。
  (六)关于肉品卫生之管理事项。
  (七)其他有关食品卫生之辅导事项。
  四、第四科:
  (一)关于国民营养之调查、分析及研究事项。
  (二)关于国民营养之教育及宣导事项。
  (三)关于促进国民营养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四)关于特殊营养食品之管理事项。
  (五)关于营养有关法规之研拟、修正及解释事项。
  (六)关于市售包装食品营养标示制度之推动事项。
  (七)关于台湾地区食品营养成分资料库之建立事项。
  (八)其他有关国民营养相关事项。

第11条


  企划处分设四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关于政府组织再造之推动事项。
  (二)关于营造英语生活环境行动方案之推动事项。
  (三)关于院长、署长立法院施政书面及口头报告之汇编事项。
  (四)关于研发创新实施计划之推动事项。
  (五)关于出国人员报告之汇编事项。
  (六)关于卫生人员专业培训之督导、策划事项。
  (七)其他有关综合性业务之企划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本署及所属机关年度施政计划之研订事项。
  (二)关于本署年度重要计划之先期作业及管制考核事项。
  (三)关于本署所属机关工作绩效考评事项。
  (四)关于地方卫生机关工作绩效考评事项。
  (五)关于所属国营事业工作考成事项。
  (六)关于上级机关交办案件之追踪管制事项。
  (七)关于各项卫生业务之行政革新及为民服务事项。
  (八)关于大陆专业人士来台参观访问审查事项。
  (九)其他有关综合性业务之管考事项。
  三、第三科:
  (一)关于本署综合性卫生政策宣导事项。
  (二)关于本署出版品业务之管理事项。
  (三)关于国内外有关卫生图书资料之搜集及交流事项。
  (四)关于本署公文品质提升事项。
  (五)关于本署署务会议、卫生机关会报及署长室交办事项之追踪管制事项。
  (六)有关推广卫生相关单位及团体志愿服务业务规划事项。
  四、第四科:
  (一)关于医药卫生政策相关之科技研究发展事项。
  (二)关于国家卫生研究院研究政策督导事项。
  (三)关于全民健康保险业务之规划、督导及评估事项。

第12条


  本署国际合作处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推动参与世界卫生组织及其相关组织之策划及协调事项。
  (二)参与其他相关国际组织之策划及协调事项。
  (三)从事多边会谈及卫生合作交流与援外计划之策划、协调及推动事项。
  (四)其他多边国际卫生合作事项。
  二、第二科:
  (一)推动双边卫生合作之研析、策划事项。
  (二)进行双边卫生会谈及卫生合作交流与援外之协调及推动事项。
  (三)进行国际卫生相关资讯、舆情与宣导活动报导之整合及宣传事项。
  (四)其他双边国际卫生合作事项。
  三、第三科:
  (一)关于本署派员出国计划统整及协调事项。
  (二)关于本署其他业务单位之国际卫生合作业务连系、协助及推动事项。
  (三)从事国际卫生人才培育及储训事项。
  (四)驻外相关业务之规划及推动事项。
  (五)其他国际卫生综合事务之处理事项。

第13条


  秘书室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关于公文收发及分办事项。
  (二)关于公文缮校事项。
  (三)关于印信典守事项。
  (四)关于印信之请颁及颁发事项。
  (五)关于档案分类纲目表之编定事项。
  (六)关于归档文件之分类整理、编目及立卷事项。
  (七)关于档案文卷出纳及保管事项。
  (八)关于档案之清理及移送国史馆典藏事项。
  (九)其他有关文书档案管理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财物采购事项。
  (二)关于劳务采购事项。
  (三)关于工程采购事项。
  (四)关于营缮工程事项。
  (五)关于工程施工查核督导事项。
  (六)关于事务检核及辅导事项。
  (七)关于采购人员之教育训练事项。
  (八)关于劳工保险事项。
  (九)关于款项之收支事项。
  (十)关于票据之保管事项。
  (十一)关于零用金之处理事项。
  (十二)关于员工薪津之请领发放事项。
  (十三)其他有关事务管理事项。
  三、第三科:
  (一)关于采购稽核辅导事项。
  (二)关于事务管理人员教育训练事项。
  (三)关于财产、物品之管理事项。
  (四)关于物品之规划及管理领发事项。
  (五)关于各项财产表册编制盘点及报废事项。
  (六)关于司机、技工及工友之管理事项。
  (七)关于车辆调配使用及管理事项。
  (八)关于办公厅舍之规划管理及环境卫生管理事项。
  (九)关于办公厅舍及财物安全防护事项。
  (十)关于会议场所之布置及管理事项。
  (十一)其他有关行政管理事项。

第14条


  人事室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关于人事业务工作计划、报告之编拟事项。
  (二)关于人事规章之研拟事项。
  (三)关于本署及所属机关组织编制、处务规程或办事细则之研拟及审核事项。
  (四)关于分层负责逐级授权之研拟事项。
  (五)关于公务人力之规划事项。
  (六)关于请调服务地区与进用身心障碍者之执行及监督等事项。
  (七)关于本署及所属机关人员任免、核薪、迁调、考试分发与铨审案件之拟议、核转事项。
  (八)关于专长审评及人才培育事项。
  (九)关于人事业务研究发展事项。
  (十)关于职员人事甄审事项。
  (十一)关于职员名章之核发事项。
  (十二)关于经管财物人员保证事项。
  (十三)关于员额设置标准之研拟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平时功、过及考绩之核签、拟办事项。
  (二)关于纠举、弹劾、惩戒、控告、停(复)职案件之拟议、核转事项。
  (三)关于本署及所属机关人员出国考察进修与出入境案件之拟办事项。
  (四)关于职员差假勤惰之管理事项。
  (五)关于服务证明书之核发事项。
  (六)关于革新政治风气及便民服务事项。
  (七)关于交接及宣誓事项。
  (八)关于庆典及纪念等集会之筹划事项。
  三、第三科:
  (一)关于待遇、各项补助费之核发、拟办事项。
  (二)关于公务人员保险、福利与康乐活动之规划及拟办事项。
  (三)关于公务人员辅建住宅案件之拟办事项。
  (四)关于退休、资遣、抚恤案件之审议及核转事项。
  (五)关于职员名籍册之整理及保管事项。
  (六)关于职员录及人事统计之编报事项。
  (七)关于人事资料之登记及管理事项。

第15条


  会计室分设四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关于本署及所属机关预(概)算之汇编事项。
  (二)关于所属机关岁计业务之督导及查核事项。
  (三)关于预算对外对内重要报告之撰拟汇整事项。
  (四)关于动支第一预备金之申请及第二预备金之核转事项。
  (五)关于营业及非营业特种基金(不含医疗药品基金)表报、预算、决算之编审。
  (六)督导营业及非营业特种基金预算之执行事项。
  (七)关于本署及所属机关分配预算之编审及修改事项。
  (八)其他有关岁计事项。
  (九)关于会计业务绩效管理、分层负责及办事细则之汇编事项。
  (十)关于会计人员各项训练事项。
  (十一)关于本署及所属机关会计人员任免、迁调、考核、奖惩案件之拟办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本署岁出预算执行之控管审核及督导所属公务预算执行事项。
  (二)关于委办及补助案件,就地审计之申请及抽查事项。
  (三)关于本署工程之定作、财物之买受、定制、承租及劳务之委任或雇佣之开标、比价、议价、决标及验收之会同监办事项。
  (四)关于经费负担之契约审核事项。
  (五)关于经费流用及岁出预算保留之处理事项。
  (六)其他有关会计审核事项。
  三、第三科:
  (一)关于本署及所属机关会计报告及决算之编审事项。
  (二)关于本署岁入凭证之审核事项。
  (三)关于本署及所属机关现金、票据及公库之查核事项。
  (四)关于所属机关会计业务之督导事项。
  (五)关于帐务登记及凭证送审事项。
  (六)关于传票及支付凭单之签发事项。
  (七)关于暂付款之清理事项。
  (八)关于公款支付期限报表之汇编及查核事项。
  (九)关于凭证及传票整理及保管事项。
  (十)关于财产增减帐之会核及会同检查本署及所属财产事项。
  (十一)其他有关会计事项。
  四、第四科
  (一)关于本署医疗药品基金表报预算、决算之编审事项。
  (二)关于本署所属医院预算、会计业务之督导及查核事项。
  (三)关于医疗药品基金资本支出之保留处理事项。
  (四)关于本署医疗药品基金(统筹部分)预算执行之审核事项。
  (五)关于代办药品物料联合订购网有关会计凭证审核及代垫款项清理事项。
  (六)关于护理及健康照护处会计业务处理事项。
  (七)关于医院管理委员会会计业务处理事项。

第16条


  统计室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关于卫生统计制度及工作计划之规划拟订事项。
  (二)关于国民健康会计帐制度之规划、设计、推行及改进事项。
  (三)关于国民医疗保健支出统计之资料搜集、整理、汇编、分析及报告编制事项。
  (四)关于卫生统计调查制度之规划、推行、统计及分析事项。
  (五)关于医疗保健产业关联表基础资料之建置事项。
  (六)关于家庭部门医疗保健支出之推估统计及分析事项。
  (七)关于政府部门医疗保健支出之统计及分析事项。
  (八)关于卫生统计研究发展及应用推广事项。
  (九)关于全民健康保险疾病别医疗统计之规划改进、资料搜集、整理、分析及报告编印事项。
  (十)关于全民健康保险疾患疾病资料库之建置及管理事项。
  (十一)关于医疗保健支出、疾病统计资料之提供事项。
  (十二)关于本署及所属机关人员任免、迁调、考核、奖惩案件之拟办事项。
  (十三)其他有关卫生疾病及医疗保健支出统计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生命统计制度及工作计划之规划拟订事项。
  (二)关于生命统计资料之整理、注码、检误、统计、分析及报告编制事项。
  (三)关于卫生统计所需人口、社会资料之搜集及建档事项。
  (四)关于疾病负担与健康余命统计资料搜集、整理、统计、分析及报告编制事项。
  (五)关于直辖市、县(市)、乡(镇、市)别卫生、生命指标之建构事项。
  (六)关于死亡证明书之研修及公告事项。
  (七)关于本署各单位资料档整合统计分析应用事项。
  (八)关于卫生统计资讯网网站之建置、更新及维护事项。
  (九)关于生命统计资料档之提供事项。
  (十)关于国际疾病伤害与死因分类之搜集、编订及其他卫生统计标准代码之搜集、订定与公告事项。
  (十一)关于国际生命统计资料、医疗保健支出、疾病统计资料之搜集及汇编事项。
  (十二)其他有关生命卫生统计事项。
  三、第三科
  (一)关于卫生公务统计制度及工作计划之规划拟订事项。
  (二)关于卫生公务统计资料之管理、发布、提供、会核及交换事项。
  (三)关于生命统计初级资料之搜集及初审事项。
  (四)关于直辖市、县(市)别与国际卫生统计指标资料之搜集、管理、发布、提供、分析及交换事项。
  (五)关于医事机构服务量统计之规划及改进事项。
  (六)关于医事机构现况与医院服务量资料之搜集、整理、检误、统计、分析及报告编制事项。
  (七)关于卫生统计报告之汇编、整理及辑印事项。
  (八)关于卫生指标资料之搜集及汇编印制事项。
  (九)关于医事机构资料档之提供事项。
  (十)关于卫生统计册籍图表之设计事项。
  (十一)关于其他卫生公务统计事项。

第17条


  政风室分设二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关于政风机构组织设置及员额编制事项。
  (二)关于政风人员派免迁调、训练进修、考核奖惩及人事管理建议事项。
  (三)关于本署政风工作年度计划之策划、拟订及推动事项。
  (四)关于订定、修正政风法令及订定政风工作手册事项。
  (五)关于调查分析机关政风状况及研拟改进措施事项。
  (六)关于办理政风督导小组会议及相关事项。
  (七)关于危害或破坏本机关事件之预防事项。
  (八)关于协助处理陈情请愿事项。
  (九)关于受理政风检举案件及查处事项。
  (十)关于本署采购业务监办事项。
  (十一)关于本署(署本部)公务机密维护事项。
  (十二)关于本署附属机关政风业务之审核、指导等事项。
  (十三)本室行政综合事项。
  (十四)其他有关政风交办事项。
  第二科:
  (一)关于订定公务机密维护规定、宣导公务机密维护法令及做法事项。
  (二)关于推动资讯保密事项。
  (三)关于泄密案件查处事项。
  (四)关于评估易滋弊端业务、协调策订防弊措施及追踪管制防弊措施执行情形事项。
  (五)关于稽核易滋弊端业务事项。
  (六)关于查察作业违常单位及生活违常人员事项。
  (七)关于政风业务督访规划及秘书事项。
  (八)关于搜集施政民意反应及研提政风兴革建议事项。
  (九)关于受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查阅及办理审核事项。
  (十)关于本署政风法令宣导事项。
  (十一)关于本署中兴办公室采购监办事项。
  (十二)关于本署中兴办公室安全维护事项。
  (十三)关于本署署立医院政风业务之审核、指导事项。
  (十四)其他有关政风交办事项。

第18条


  本署设诉愿审议委员会,掌理诉愿事件之审议。

第19条


  本署设法规委员会,掌理事项如下:
  一、年度立法计划之审议事项。
  二、卫生法规制(订)定、修正及废止案之研议或审议事项。
  三、卫生法规疑义之研议、阐释事项。
  四、国家赔偿事件之处理事项。
  五、卫生法规之管制、整理及编印事项。
  六、卫生法规资料之搜集、分析及研究事项。
  七、一般法制行政作业事项。
  八、其他有关法制事项。
                                                 回索引〉〉

第三章  分层负责

第20条


  本署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21条


  以本署名义对外行文,除经署长授权各单位主管代行者外,均须送请署长、副署长决行。

第22条


  各级主管人员对于已授权之事实,得迳行决定或代行。

第23条


  各单位处理事务,各科意见不同时,由单位主管决定之;涉及其他单位职掌者,应会商办理,各单位意见不同时,陈由署长、副署长核定之。

第24条


  各级人员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或委托适当人员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职务负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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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会议

第25条


  本署署务会报每周召开一次,由署长主持,副署长、主任秘书及单位主管出席参加,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
  业务检讨会议于每年年终举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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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服务守则

第26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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