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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推动学术与研究机构参与产业创新及研究发展补助办法

【公布日期】104.08.21 【公布机关】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科字第1040052627A号令订定发布全文20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法规内容】

第1条


  本办法依产业创新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学术机构:指公私立大学。
  二、研究机构:指具有农业科技研究发展及产业化推动能力之财团法人、行政法人或政府研究机关(构)。
  三、科技专案计划(以下简称科技专案):指学术或研究机构以产业创新、研究发展、政策需求导向所进行,属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主管业务之农业科技专案整合性计划。

第3条


  本会得补助学术机构及研究机构执行科技专案,以促进农业创新、改善农业环境及提升农业竞争力。

第4条


  科技专案依其特性分为下列二类:
  一、研究开发类:指以科学方法或技术规划开发农业产业发展所需之产品、技术、劳务、服务流程或创作之研究发展活动。
  二、环境建构类:指符合下列项目之一者:
  (一)硬体环境:建置或维持检测与认验证设施、实验室或试量产工场(厂)。
  (二)软体环境:搜集、研析、评估及推广产业创新研究发展之相关科技、经济、法律、市场资讯。
  (三)其他与建构产业创新及研究发展环境相关之事项。

第5条


  本会为规划未来年度科技专案产业创新及研究发展方向,得邀集产业界、政府机关(构)、学术机构及研究机构之专家召开谘询会议。

第6条


  本会得就申请科技专案补助案之受理或审查事项,委任所属机关(构)或委托其他法人或团体办理之。
  本会得就本办法所定科技专案之查访、查核、拨付、追回补助款或其他事项,委由机关(构)、法人或团体办理之。

第7条


  申请科技专案补助者,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近三年内曾通过本会办理之研发成果管理制度评鉴或追踪考评,或经济部研究机构之机构管理制度暨智慧财产管理制度评鉴。
  二、具有固定之研究场所与执行计划之基本人力及设备。

第8条


  申请科技专案补助者,应检附计划书及声明书,依本会所定相关作业流程、表件格式、经费编列基准及其他相关规范,向本会提出。
  前项计划书应明列下列项目:
  一、分年研究内容及需求经费。
  二、明确之关键绩效指标。
  三、计划目标及达成产业推动方式,落实相关研发成果运用时程与经济及社会量化效益。
  第一项申请科技专案补助案之计划执行期间不得逾三年;另本会为促进科技专案对产业创新之效益,得订定绩效指标规范及相关考评程序。
  环境建构类之科技专案有建置或维持运作研究设施或设备之必要者,申请科技专案补助者并应提出营运计划书。

第9条


  前条第一项之声明书应明列下列事项:
  一、近五年内未曾有执行政府科技计划之重大违约纪录。
  二、未有因执行政府科技计划受停权处分而其期间尚未届满情事。
  三、就本补助案件未向其他机关提出补助申请。
  四、近三年内无欠缴应纳税捐情事。
  五、近一年内未有违反环境保护、劳工、食品安全卫生之相关法律或违反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之相关规定且情节重大之情事。但于本办法施行前发生之情事,不在此限。
  申请科技专案补助者拒绝为前项之声明,本会不受理其申请;其声明不实经发现者,本会应驳回其申请或撤销补助、解除契约,并追回已拨付之补助款。

第10条


  申请科技专案补助者,得结合其他学术机构、研究机构或企业参与科技专案,以跨领域或跨机关(构)之整合方式申请及执行,提案申请科技专案补助者执行之经费应超过科技专案总经费百分之六十。

第11条


  申请科技专案补助案所附文件或内容有欠缺,无法补正,或经本会通知限期补正,届期未补正或补正不完全,本会得不予受理。
  申请科技专案补助案之审查,自申请文件齐备之日起至审查完竣之日止,不得逾四个月;必要时,得延长一个月,延长以一次为限。

第12条


  申请科技专案补助案,经本会审查通过者,执行科技专案之学术机构或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执行单位),应每年撰拟年度计划说明书送本会审查,审查通过后,除本会所属试验研究机构外,由本会与执行单位签订契约,明定双方之权利及义务。
  前项年度计划说明书经本会审查应予补正者,经通知执行单位限期补正,届期未补正或补正不完全者,废止补助。
  执行单位应于年度计划说明书经审查通过之书面通知所定期限内,与本会签订契约。届期未签约者,废止补助。
  前项期限届满前,申请科技专案补助者得申请本会同意展延一次,且展延期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一项契约,应约定下列事项:
  一、计划内容及执行期间。
  二、各期工作进度、补助款之拨付条件与比率、经费之收支处理及查核。
  三、契约之终止、解除事由及违约处理。
  四、其他重要权利、义务事项。
  第一项契约所生之争议,依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13条


  执行单位于执行科技专案期间,每年应依本会农业科技计划研提及管考作业相关规定,提交各项报告。
  本会办理期中、期末或年度执行成果之审查,得以书面、会议或实地查核之方式进行。必要时,本会得派员进行实地查访、绩效考评或查核帐目,执行单位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并应配合提供所需之相关文件、资料。
  执行科技专案期间未达六个月者,免办理期中审查。
  本会得依第二项审查结论,调整工作项目或经费、终止或解除契约。

第14条


  执行单位应依审查通过之科技专案内容执行,如需变更内容者,应向本会申请并注明理由及变更项目,经本会同意后,始得为之。

第15条


  执行单位经费收支应设专户储存并单独设帐管理,并应依契约书约定分期编制经费支用报表送本会审核。
  执行单位应以实际发生数额检据核销;结余经费除另有规定者外,应缴回本会。
  本会所属试验研究机构之经费收支、核销及缴回,依本会相关规定办理。

第16条


  执行单位执行科技专案所产生之研发成果收入及其他衍生性收入,应依本会经费处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17条


  依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办理之审查,应作成下列全部或部分之结论:
  一、准予结案。
  二、限期改善。
  三、减价结案。
  四、废止补助及终止契约,并追回已拨付未达成部分之补助款。
  五、废止补助及解除契约,并追回已拨付之补助款。
  作成前项第二款或第三款结论时,本会得依契约约定核减执行单位管理费或核减次年度之科技专案经费。

第18条


  执行单位应于科技专案结束后五年内,追踪科技专案落实产业运用之成效。
  本会得依执行单位前项追踪成效,作为未来审查申请科技专案补助案之准驳或核减该科技专案主持人以后年度申请经费之参考。

第19条


  申请科技专案补助者为本会所属试验研究机构者,不适用第七条第一款及第九条规定。
  执行单位为本会所属试验研究机构者,应依本会经费处理与农业科技计划之相关规定,不适用第十二条第三项至第六项、第十五条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

第20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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