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在位置】六法首页 〉〉
超连结法规
【贴心小帮手】(1)免费索取word档(2)PC键盘CTRL+滑鼠滚轮往前滑动,调整放大﹝字型比例﹞100%~400%(3)寻找本页关键字,PC键盘最左下CTRL+﹝F﹞,输入您的关键字(4)PC键盘上方﹝F5﹞重新整理,重载最新页面! |
【法规名称】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专业奖章颁给办法
【公布日期】105.12.02 【公布机关】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七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77)农人字第7131057A号令订定发布全文9条
2.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人字第0910153659号令修正发布第7条条文
3.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人字第0970080043号令修正发布全文8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4.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九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人字第1040113276号令修正发布第1~3条条文
5.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人字第1050244860号令修正发布第3条条文
【法规内容】
第1条
--105年1月19日修正前条文--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奖励对农业有功人员,特依奖章条例
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2条
中华民国国民或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有具体事迹者,颁给农业专业奖章(以下简称本奖章):
一、从事农业之政策规划与推动、教育、推广或经营,有重大创新,效益卓著。
二、从事农业之试验、研究有重大发现、发明或著作,对农业改良,裨益重大。
三、对农业重大危急事故,应变得宜,处理及时或冒险抢救,保全农民、公众、机关或团体重大利益。
四、办理涉外农业工作,增进国家重大权益、享誉国际或敦睦邦交。
五、其他对农业有重要贡献,足资表扬。
--105年1月19日修正前条文--
中华民国国民或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颁给农业专业奖章(以下简称本奖章):
一、对农业重大危急事故,应变得宜,处理及时或冒险抢救,保全农民、公众、机关或团体重大利益。
二、从事农业实验、研究、教育、推广或经营,有重大发现、创新,对业务革新卓著效益。
三、对农业学术、研究有重要发明或著作,对农业改良,裨益重大。
四、援外农业工作人员,增进国家重大权益或享誉国际敦睦邦交,有具体事实。
五、其他对农业有重要贡献,足资表扬。
第3条
本奖章除由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主动颁给外,本会及所属机关人员之请颁,应由其服务机关、单位主管或上一级机关首长推荐;非本会及所属机关人员或外国人,应由与请颁事实有关之主管机关或团体推荐。
前项推荐,应填具请颁农业专业奖章推荐表并检附有关证明文件,报请本会办理。推荐表格式如
附表一。
--105年12月2日修正前条文--
公教人员请颁本奖章,应由其服务机关首长或单位主管推荐。但机关首长请颁者,由其上一级机关首长推荐。
非公教人员或外国人,应由与请颁事实有关之主管机关或团体推荐。
前二项推荐,应填具请颁农业专业奖章推荐表并检附有关证明文件,报请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办理。推荐表格式如附表一。
--105年1月19日修正前条文--
公教人员请颁本奖章,应由其服务机关或单位之主管长官推荐。
非公教人员或外国人,由与请奖事实有关之主管机关、团体推荐。
请颁本奖章应填具请颁农业专业奖章事实表并检附有关证明文件。事实表格式如附表一。
第4条
本奖章之请颁,由本会审查通过后颁给之。
第5条
本奖章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绶,除事迹特着或情形特殊外,初次颁给三等,并得因积功晋等;同一事迹不得授予二种以上奖章。
本奖章颁给外国人时,得不受颁给等次之限制。
本奖章及附发小型奖章之式样及图说如
附表二。
第6条
本奖章之颁给应附发证书,其格式如
附表三。但颁给外国人者,得视实际需要另定之。
第7条
本奖章之颁给,应以公开仪式为之。
受奖人死亡者,得于身故后一年内追颁之,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
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顺序之亲属或本会指定之人员代表领受。
第8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
回首页〉〉
【编注】本档提供学习与参考为原则;如需正式引用请以官方公告版为准。如有发现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编之法规,敬请
告知,谢谢!
【S-link 电子六法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