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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专业奖章颁给办法

【公布日期】105.12.02 【公布机关】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七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77)农人字第7131057A号令订定发布全文9条
2.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人字第0910153659号令修正发布第7条条文
3.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人字第0970080043号令修正发布全文8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4.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九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人字第1040113276号令修正发布第13条条文
5.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人字第1050244860号令修正发布第3条条文

【法规内容】

第1条


  本办法依奖章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105年1月19日修正前条文--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奖励对农业有功人员,特依奖章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2条


  中华民国国民或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有具体事迹者,颁给农业专业奖章(以下简称本奖章):
  一、从事农业之政策规划与推动、教育、推广或经营,有重大创新,效益卓著。
  二、从事农业之试验、研究有重大发现、发明或著作,对农业改良,裨益重大。
  三、对农业重大危急事故,应变得宜,处理及时或冒险抢救,保全农民、公众、机关或团体重大利益。
  四、办理涉外农业工作,增进国家重大权益、享誉国际或敦睦邦交。
  五、其他对农业有重要贡献,足资表扬。

    --105年1月19日修正前条文--


  中华民国国民或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颁给农业专业奖章(以下简称本奖章):
  一、对农业重大危急事故,应变得宜,处理及时或冒险抢救,保全农民、公众、机关或团体重大利益。
  二、从事农业实验、研究、教育、推广或经营,有重大发现、创新,对业务革新卓著效益。
  三、对农业学术、研究有重要发明或著作,对农业改良,裨益重大。
  四、援外农业工作人员,增进国家重大权益或享誉国际敦睦邦交,有具体事实。
  五、其他对农业有重要贡献,足资表扬。

第3条


  本奖章除由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主动颁给外,本会及所属机关人员之请颁,应由其服务机关、单位主管或上一级机关首长推荐;非本会及所属机关人员或外国人,应由与请颁事实有关之主管机关或团体推荐。
  前项推荐,应填具请颁农业专业奖章推荐表并检附有关证明文件,报请本会办理。推荐表格式如附表一

    --105年12月2日修正前条文--


  公教人员请颁本奖章,应由其服务机关首长或单位主管推荐。但机关首长请颁者,由其上一级机关首长推荐。
  非公教人员或外国人,应由与请颁事实有关之主管机关或团体推荐。
  前二项推荐,应填具请颁农业专业奖章推荐表并检附有关证明文件,报请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办理。推荐表格式如附表一。

    --105年1月19日修正前条文--


  公教人员请颁本奖章,应由其服务机关或单位之主管长官推荐。
  非公教人员或外国人,由与请奖事实有关之主管机关、团体推荐。
  请颁本奖章应填具请颁农业专业奖章事实表并检附有关证明文件。事实表格式如附表一。

第4条


  本奖章之请颁,由本会审查通过后颁给之。

第5条


  本奖章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绶,除事迹特着或情形特殊外,初次颁给三等,并得因积功晋等;同一事迹不得授予二种以上奖章。
  本奖章颁给外国人时,得不受颁给等次之限制。
  本奖章及附发小型奖章之式样及图说如附表二

第6条


  本奖章之颁给应附发证书,其格式如附表三。但颁给外国人者,得视实际需要另定之。

第7条


  本奖章之颁给,应以公开仪式为之。
  受奖人死亡者,得于身故后一年内追颁之,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顺序之亲属或本会指定之人员代表领受。

第8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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