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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委员会议资讯保密及公开办法

【公布日期】102.06.06 【公布机关】公平交易委员会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公秘法字第0910012175号令订定发布全文7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2.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公秘法字第0920005977号令修正发布第2、3条条文
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公秘法字第0930009759号令修正发布第4条条文
4.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公法字第0950004392号令修正发布第4、6条条文
 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10122318号公告本办法之主管机关原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起变更为公平交易委员会,第4条第1项所列主管机关掌理事项,改由公平交易委员会管辖;至本办法第5条所称“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卷宗阅览办法”,亦已另调整改由公平交易委员会管辖
5.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六月六日公平交易委员会公法字第10215605561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公平交易委员会委员会议资讯保密及公开办法)及全文7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法规内容】

第1条


  本办法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十五条之一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委员会议之会议资料及可否议决之过程应予保密。但下列会议资料应于会后立即解密:
  一、经委员会议决议通过之处分书、决定书或其他行政处分之文书。
  二、经委员会议决议通过之行政指导有关文书。
  三、其他经委员会议决议立即解密之事项。

第3条


  除前条规定外,委员会议之会议资料于该次会议决议通过后六个月自动解密。但法规另有规定、委员会议另有决议或依照本会新闻发布作业规定办理者,不在此限。
  检察署或法院函请表示意见之案件,相关会议资料除前条但书规定外,于该检察署侦查终结或该法院作成终局判决前,得不解密。

第4条


  委员会议之会议纪录应以刊载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网站之方式主动公开,内容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会议次别。
  二、会议时间。
  三、会议地点。
  四、主席之姓名。
  五、参与决议之委员。
  六、各项议题之案由。
  七、各项议题之决议。
  前项会议纪录有政府资讯公开法第十八条第一项各款情形之一者,应限制公开。
  委员会议之会议纪录,除以第一项之方式公开外,并得同时以其他适当方式主动公开。

第5条


  第二条之规定,不妨碍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卷宗阅览办法规定申请阅览卷宗之权利。

第6条


  第二条第三条应予保密之资讯解密后,得依档案法政府资讯公开法之规定提供申请人阅览、抄录或复制。但依法不得提供者,不在此限。

第7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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