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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行政院会议议事规则

【公布日期】107.01.17 【公布机关】行政院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三十七年六月三日行政院发布同日施行
2.中华民国七十年五月十八日行政院(70)台秘字第6661号令修正第7~17条条文
3.中华民国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台秘字第1000108781号令修正发布第110131517条条文;并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原条文
4.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行政院院台综字第1030155948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6条;并自发布日施行【原条文
5.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七日行政院院台综字第1070160769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5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法规内容】

第1条


  行政院为处理行政院会议事项,特订定本规则。

第2条


  行政院会议出席人员如下:
  一、行政院院长、副院长。
  二、各部会首长。
  三、政务委员。
  四、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行政院主计总处、中央银行首长。
  行政院会议以院长为主席,院长因事不能出席时,由副院长代理之。院长、副院长均因事不能出席时,由出席者互推一人为主席。
  第一项第二款及第四款之首长因事不能出席行政院会议时,由副首长代表。
  行政院秘书长及行政院发言人得列席行政院会议处理相关事务。

第3条


  行政院会议应有前条第一项出席人员过半数之出席。但情形特殊,经院长核可,于出席人员实到人数已达三分之一以上者,亦得开会。

第4条


  下列事项提出行政院会议议决之:
  一、依宪法须提出立法院之事项。
  二、依法须提出行政院会议议决事项。
  三、涉及各部会共同关系之事项。
  四、其他院长认有讨论必要之重要事项。

第5条


  行政院会议议案经出席人员讨论后,由主席作成决议。

第6条


  行政院会议每周举行一次,必要时院长得召开临时会议。

第7条


  行政院会议议程依下列事项编制之:
  一、报告事项。
  二、讨论事项。
  三、临时动议或主席提示。

第8条


  各种议案由行政院综合业务处编拟,经院长或授权之人核定后列入议程;
  必要时需变更、调整者,亦同。
  性质重要或具有时间性而不及编入议程之议案,得经院长或授权之人核定后编列临时议程,于开会时分送之。
  凡涉及国防、外交及其他有机密性之议案,应编列秘密议程。

第9条


  会议议程、议案传送应采无纸化作业办理。但列入秘密议程之议案,原则于会场临时分送各出列席人员,议毕由行政院综合业务处即时收回。
  依第六条召开之临时会议,会议议程于会场临时分送各出列席人员,不适用前项本文之规定。

第10条


  出席人员于议程所列议案处理完竣后,经主席许可,得提出临时动议。列席人员经主席许可亦得提出建议事项。

第11条


  行政院会议议事录,应分秘密及普通部分,分别载明下列事项:
  一、会议次数。
  二、会议时间。
  三、会议地点。
  四、主席、出席、列席之姓名。
  五、纪录之姓名。
  六、报告事项之案由及决定。
  七、讨论事项之案由及决议。
  八、其他应行记载之事项。
  前项议事录,应于下次会议开会时确认,如有遗漏错误,得提请主席裁定更正。

第12条


  会议议程及议事录之秘密部分,应由行政院综合业务处于会后收回。但出列席人员认为有必要时,除绝对机密、极机密及机密者外,得于签收后携回参阅,并应依规定予以保密。

第13条


  除第二条第四项所定得列席行政院会议人员外,经院长邀请或指定之有关人员亦得列席行政院会议。

第14条


  行政院会议之决议、决定事项,需发布新闻者,由行政院新闻传播处统一发布。
  行政院会议出列席及其他与会人员对会议之内容,应恪遵公务员服务法第四条之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泄漏或任意发表会议相关之内容。

第15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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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公布条文:::

【法规内容】
第1条

  行政院为处理行政院会议事项,特订定本规则。
第2条

  行政院会议依宪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由行政院院长、副院长、各部会首长及不管部会之政务委员组织之,以院长为主席,院长因事不能出席时,由副院长代理之。院长、副院长均因事不能出席时,由出席者公推其中一人代理主席。
第3条

  行政院会议以前条过半数之出席为法定人数。
第4条

  下列事项提出行政院会议议决之:
  一、依法须提出行政院会议议决事项。
  二、依法须提出立法院之事项。
  三、涉及各部会共同关系之事项。
  四、其他重要事项。
第5条

  行政院会议议案经出席人员讨论后,由主席作成决议。
第6条

  行政院会议每周举行一次,必要时院长得召开临时会议。
第7条

  行政院会议议程依下列次序编制之:
  一、报告事项。
  二、讨论事项。
  三、任免事项。
第8条

  议案之进行,依议程所定之顺序,必要时主席得变更之。
第9条

  各种议案由行政院综合业务处编拟,经院长核定后列入议程。
  凡涉及国防、外交及其他有机密性之议案,应编列秘密议程。
第10条

  会议议程传送应采无纸化作业办理。但列入秘密议程之议案,原则于会场临时分送各出列席人员,议毕由行政院综合业务处即时收回。
  依第六条召开之临时会议,会议议程于会场临时分送各出列席人员,不适用前项本文之规定。
第11条

  如有性质重要或具有时间性之议案,不及编入会议议程者,经院长核定后,得编列临时议程,于开会时分送之。
  如遇紧急事件,经主席之许可,得于开会时提出临时动议。
第12条

  行政院会议议事录,应分秘密及普通部分,分别载明下列事项:
  一、会议次数。
  二、会议时间。
  三、会议地点。
  四、主席、出席、列席之姓名。
  五、纪录之姓名。
  六、报告事项之案由及决定。
  七、讨论事项之案由及决议。
  八、其他应行记载之事项。
  前项议事录,应于下次会议开会时确认,如有遗漏错误,得提请主席裁定更正。
第13条

  会议议程及议事录之秘密部分,应由行政院综合业务处于会后收回。但各列席人员认为有必要时,除绝对机密及极机密者外,得于签收后携回参阅,惟应注意妥慎保管。
第14条

  院长得邀请或指定有关人员列席行政院会议。
  各部会首长因事不能出席行政院会议时,得由各部会副首长代表。
  行政院会议得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备询。
第15条

  行政院会议之决议、决定事项,需发布新闻者,由行政院新闻传播处统一发布。
  行政院会议出列席及纪录人员对会议之内容,应恪遵公务员服务法第四条之规定,对外应严守秘密。
第16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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