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位置】六法首页 〉〉 超连结法规
【贴心小帮手】
(1)免费索取word档(2)PC键盘CTRL+滑鼠滚轮往前滑动,调整放大﹝字型比例﹞100%~400%(3)寻找本页关键字,PC键盘最左下CTRL+﹝F﹞,输入您的关键字(4)PC键盘上方﹝F5﹞重新整理,重载最新页面!

【法规名称】


蒙藏委员会会议规则

【公布日期】74.03.02 【公布机关】蒙藏委员会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七十四年三月二日蒙藏委员会(74)台参法字第0432号令订定发布

【法规内容】

第1条


  本规则依据蒙藏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会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委员会议)由委员长、副委员长、委员组成之,以委员长为主席。委员长因事不克主持会议时,指定副委员长一人代理之。

第3条


  委员会议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

第4条


  委员会议以现有委员过半数之出席,为法定人数。

第5条


  蒙藏业务涉及政策性及其他重大政治措施,提出委员会议讨论之。

第6条


  委员会议之议案以出席人过半数之同意决定之。

第7条


  委员会议讨论事项与各部、会有关时,得通知各部、会派员列席。

第8条


  委员会议议程依左列顺序编列之:
  一、报告事项。
  二、讨论事项。
  三、临时动议。

第9条


  委员会议各项议案之提出,须于会议前一周送秘书室,经委员长核定后编列议程。

第10条


  具有时间性之议案,不及编入议程者,经委员长核定后,得编列临时议程。遇有紧急事项,得于开会时提出临时动议。

第11条


  涉及机密性之议案,得另编列秘密议程,于开会时分送出列席人员,讨论完毕后由秘书室收回。

第12条


  议程之讨论,须依议程所定程序进行,必要时由主席变更之。

第13条


  委员会议纪录,除秘密部分得另行纪录外,应载明左列事项:
  一、会议次数。
  二、会议时间。
  三、会议地点。
  四、主席、出席者、列席者、及纪录之姓名。
  五、报告事项。
  六、讨论事项及其决定。
  七、临时动议及其决定。
  八、其他应行纪载之事项。
  前项纪录,应于次期会议开会前分送各出、列席人员。纪录如有遗漏错误,得于次期会议开议前提出更正。其秘密部分另行纪录,经宣读无误或经更正后,由秘书室收回或由委员签收。

第14条


  提出委员会议之各种议案,如有需要,得由委员长指定之人员先行审查。

第15条


  本会处室主管、参事、简任秘书,均应列席委员会议,必要时得指定议案有关人员列席报告。

第16条


  委员会议议程之编订,开会时之纪录及其他有关事项,由秘书室办理;会议决定事项,由秘书室分行各有关单位办理。

第17条


  委员会议出列席及纪录人员对会议之讨论及决定事项,对外应严守秘密,不得泄漏。

第18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回首页〉〉
【编注】本档提供学习与参考为原则;如需正式引用请以官方公告版为准。如有发现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编之法规,敬请告知,谢谢!S-link 电子六法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