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条所称国外关系企业,应符合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
一、营运总部持有该企业有表决权之股份或出资额,超过该企业已发行有表决权之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半数。
二、营运总部与该企业相互投资各达对方有表决权之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三分之一以上。
三、营运总部取得该企业过半数之董事席位。
四、营运总部之董事长或总经理与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同一人。
五、营运总部对该企业依合资经营契约规定,拥有经营权。
六、该企业执行业务股东或董事有半数以上与营运总部执行业务股东或董事相同。
七、该企业之已发行有表决权之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有半数以上与营运总部为相同之股东持有或出资。
计算营运总部持有前项国外关系企业之股份或出资额,应一并计入营运总部之从属公司持有该国外关系企业之股份或出资额。
第4条
公司依
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五款规定申请认定营运总部,应检具下列证明文件,并经会计师签核:
一、正式员工之学历、劳健保之清册或统计表单。
二、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
三、国内外关系企业组织图及国外关系企业或国外分支机构依法办理登相关文件。
四、年报或合并财务报表。
--100年7月7日修正前条文--
公司依
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五款规定申请认定营运总部,应检具下列证明文件,并经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签证会计师予以签核:
一、正式员工之学历、劳健保之清册或统计表单。
二、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
三、国内外关系企业组织图及国外关系企业或国外分支机构依法办理登记之相关文件。
四、年报或合并财务报表。
第5条
公司掌控
第二条第一项第六款规定之各项营运范围,应符合下列业务活动内容,并检具证明文件:
一、掌控经营策略订定:
(一)须统筹订定公司全球或区域之经营愿景及决策。
(二)须依经营愿景及决策,订定或核定国外关系企业及国外分支机构年度营运计划。
二、掌控智慧财产管理:
(一)须统筹订定全球或区域智慧财产管理及营运策略。
(二)须依全球或区域智慧财产管理及营运策略,执行国外关系企业及国外分支机构智慧财产授权政策。
三、掌控财务管理,须订定或核定国外关系企业及国外分支机构收支管理制度,并管理国外关系企业及国外分支机构之投资策略及筹资活动。
四、掌控国际采购,须订定或核定国外关系企业及国外分支机构采购政策、采购程序、交易条件及其他相关活动。
五、掌控市场调查研究或行销,须主导分配全球或区域接单事宜,且其直接接单金额达公司全球或区域接单金额之百分之五十以上,或提供国外关系企业市场调查研究资讯或行销方案。
六、掌控资讯或共通性服务之后勤支援,须主导或协助规划国外关系企业及国外分支机构之订单处理、采购作业、存货与物流管理、财务管控分析、客户动态或其他行政与管理资讯。
七、掌控人力资源管理:
(一)须统筹订定、执行或核定培育训练人才之策略。
(二)须决定或核定国外关系企业及国外分支机构高阶主管人员或经理人员,并派遣人员进驻国外关系企业。
八、掌控核心技术、制造工程技术、产品、劳务或服务之创新、改进、设计或其他研究开发:
(一)须统筹规划研究开发核心技术、制造工程技术、产品、劳务或服务之创新、改进或设计之策略及方向,并提供国外关系企业及国外分支机构相关服务,收取技术服务费用、技术报酬金或授权金。
(二)须近三年于中华民国境内发生之研发经费,平均每年不低于新台币一千万元,或近三年于中华民国境内发生之研发经费占该公司营业额比重平均至少百分之一点三。
(三)须近三年于中华民国境内聘雇之研发设计人员数,平均不低于十人。
九、掌控新产品、高单价产品或高附加价值产品之生产,须订定全球或区域生产制造分工策略,并在中华民国境内从事新产品、高单价产品或高附加价值产品之生产。
十、品牌商标或商业模式之营运管理或授权管理,系以订定合约、收取服务费用或授权金之方式,提供其关系企业或其他企业使用品牌商标或商业模式。
--100年7月7日修正前条文--
公司掌控
第二条第一项第六款规定之各项营运范围,应符合下列业务活动内容,并检具证明文件:
一、掌控经营策略订定:
(一)须统筹订定公司全球或区域之经营愿景及决策。
(二)须依经营愿景及决策,订定或核定国外关系企业及国外分支机构年度营运计划。
二、掌控智慧财产管理:
(一)须统筹订定全球或区域智慧财产管理及营运策略。
(二)须依全球或区域智慧财产管理及营运策略,执行国外关系企业及国外分支机构智慧财产授权政策。
三、掌控财务管理,须订定或核定国外关系企业及国外分支机构收支管理制度,并管理国外关系企业及国外分支机构之投资策略及筹资活动。
四、掌控国际采购,须订定或核定国外关系企业及国外分支机构采购政策、采购程序、交易条件及其他相关活动。
五、掌控市场行销:
(一)须主导分配全球或区域接单事宜,且其直接接单金额达公司全部接单金额之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须订定或核定国外关系企业及国外分支机构行销方案。
六、掌控后勤支援,须主导规划全球或区域营运资讯系统之设置,统筹管理国外关系企业及国外分支机构之订单处理、采购作业、存货管理、财务管控分析、客户动态或其他即时资讯。
七、掌控人力资源政策订定:
(一)须统筹订定、执行或核定培育训练人才之策略。
(二)须决定或核定国外关系企业及国外分支机构高阶主管人员或经理人员,并派遣人员进驻国外关系企业等。
八、掌控核心技术、制造工程技术、产品、劳务或服务之创新、改进、设计或其他研究开发:
(一)须统筹规划研究开发核心技术、制造工程技术、产品、劳务或服务之创新、改进或设计之策略及方向,并提供国外关系企业及国外分支机构相关服务,收取技术服务费用、技术报酬金或授权金。
(二)须近三年于中华民国境内发生之研发经费,平均每年不低于新台币一千万元,或近三年于中华民国境内发生之研发经费占该公司营业额比重平均至少百分之一点三。
(三)须近三年于中华民国境内聘雇之研发设计人员数,平均不低于十人。
九、掌控新产品、高单价产品或高附加价值产品之生产,须订定全球或区域生产制造分工策略,并在中华民国境内从事新产品、高单价产品或高附加价值产品之生产。
第6条
公司应检具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一式一份,向经济部(以下简称本部)申请核发营运总部认定函。
前项营运总部认定函有效期限为三年,届期失其效力。
前项有效期间内,经发现公司营运总部之营运规模不符合
第二条第一项或第三项各款规定之一者,本部得废止其营运总部认定函。
申请公司所营事业非属本部主管之产业,由本部函请相关产业主管机关提供初审意见,再由本部认定;必要时,本部得召开会议审查。
--101年10月3日修正前条文--
公司应检具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一式一份,向经济部工业局(以下简称本局)申请核发营运总部认定函。但公开发行公司无须检具
第四条规定之相关证明文件。
前项营运总部认定函有效期限为三年,届期失其效力。
前项有效期间内,经发现公司营运总部之营运规模不符合
第二条第一项各款规定之一者,本局得废止其营运总部认定函。
申请公司所营事业非属本局主管之产业,由本局函请相关产业主管机关提供初审意见,再由本局认定;必要时,本局得召开会议审查。
--100年3月23日修正前条文--
公司应检具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一式一份,向经济部工业局(以下简称本局)申请核发营运总部认定函。
前项营运总部认定函有效期限为三年,届期失其效力。
前项有效期间内,经发现公司营运总部之营运规模不符合
第二条第一项各款规定之一者,本局得废止其营运总部认定函。
申请公司所营事业非属本局主管之产业,由本局函请相关产业主管机关提供初审意见,再由本局认定;必要时,本局得召开会议审查。
第7条
公司取得营运总部认定函,得依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之相关规定,申请适用优惠措施。
第8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取得经济部工业局核发之企业营运总部认证书或企业营运总部认定函,于有效期限内,视同依本办法核发之认定函。
--101年10月3日修正前条文--
本办法发布前已取得本局核发之企业营运总部认证书或企业营运总部认定函,于有效期限内,视同依本办法核发之认定函。
第9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
回首页〉〉
【编注】本档提供学习与参考为原则;如需正式引用请以官方公告版为准。如有发现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编之法规,敬请
告知,谢谢!
【S-link 电子六法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