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辦法適用對象為菸酒管理法
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菸酒製造業者及菸酒進口業者(以下簡稱菸酒事業)。
﹝2﹞菸酒事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與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3﹞本計畫之內容應包括
第四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之相關組織及程序,並應定期檢視及配合相關法令修正。
﹝4﹞菸酒事業應將訂定之安全維護計畫留存總機構及營業所在地備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
﹝1﹞本辦法適用對象為菸酒管理法
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菸酒製造業者及菸酒進口業者(以下簡稱菸酒事業)。
﹝2﹞菸酒事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與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3﹞本計畫之內容應包括
第四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之相關組織及程序,並應定期檢視及配合相關法令修正。
﹝1﹞菸酒事業為因應所保有之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事故,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適當之應變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並通報總機構及營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二、查明事故之狀況,並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有關事實、因應措施及諮詢服務專線等。
三、研訂預防機制,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2﹞菸酒事業遇有個人資料安全事故者,應自發現事故時起算七十二小時內,依
附表格式,以電子郵件方式通報總機構及營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副知財政部,並應視案情發展適時通報處理情形,以及將整體查處過程、結果與檢討等函報總機構及營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副知財政部。
﹝3﹞菸酒事業依前項規定通報後,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
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所賦予之職權,為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