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药害救济时,应检附之资料如下:
一、药害事件发生前之病史记录。
二、药害事件发生后之就医过程及记录。
三、药害事件发生后之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
四、受害人药害事件发生前健康状况资料。
五、申请人与受害人关系证明。
六、受害人因药害事实申请严重疾病给付之医疗机构必要医疗费用收据影本。
七、受害人因药害事实申请障碍给付之身心障碍手册证明影本。
八、受害人因药害事实申请死亡给付之死亡诊断证明影本。
九、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定必要之资料。
第4条
药害救济申请人检附之资料不合程式者,主管机关或其所委托之机关(构)、团体得通知补正。药害救济申请人应于接获通知后三十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者,不予受理。
前项补正如有正当理由,药害救济申请人得于三十日补正期间届满前,申请延期一次。但延长期间不得逾三十日。
第5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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